成都市工商在線上械製造業商會

成都市工商在線上械製造業商會是由成都市機械製造主要企業為骨幹,廣泛吸收市域內機械製造行業有代表性企業參加的民間商會組織,是機械製造企業交流與合作的橋樑和紐帶。商會於2010年7月9成立,現有會員單位100餘家。會長單位:成都市新築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副會長單位:成都天馬鐵路軸承有限公司,中國重汽王牌汽車股份公司,成都成量工具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天保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乘風閥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客車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力設備製造有限責任公司,成都成缸液壓設備製造有限公司,成都大宏立機器製造有限公司,四川省林豐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固特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琪樂集團公司等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工商在線上械製造業商會
  • 機構類別:商會
  • 機構地點:成都市
  • 成立時間:2010年7月9日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成都市工商在線上械製造業商會是由成都市機械製造主要企業為骨幹,廣泛吸收市域內機械製造行業有代表性企業參加的民間商會組織,是機械製造企業交流與合作的橋樑和紐帶。商會於2010年7月9成立,現有會員單位100餘家。會長單位:成都市新築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副會長單位:成都天馬鐵路軸承有限公司,中國重汽王牌汽車股份公司,成都成量工具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天保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乘風閥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客車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力設備製造有限責任公司,成都成缸液壓設備製造有限公司,成都大宏立機器製造有限公司,四川省林豐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固特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琪樂集團公司等等。
商會目前開展的主要工作有商會內部鋼材及其配套產品集團採購,可利用材料及廢料統一調配,專業技術培訓學校、成都國際機械博覽交易中心和成都機械裝備投資促進發展有限公司籌建。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成都市工商在線上械製造業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成都市境內的機械裝備及零配件生產企業和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會員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通過交流與合作,推動會員企業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意見和訴求,改善我市機械行業發展的軟硬環境,促進全市機械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成都市工商業聯合會的監督和領導。
第五條 本商會會址設在成都市東大街牛王廟段100號商會大廈A區4樓402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一)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行業的方針、政策、法規,讓會員及時掌握行業動態;
(二) 促進會員的溝通、合作,開展技術交流和研討活動,加強共性、關鍵技術的研發,推動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加快科技成果產業化;
(三) 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建立規範有序的競爭機制,互相促進,共同發展;
(四) 協助執法部門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維護公平競爭;
(五)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 舉辦適合會員需要的培訓班、學習考察等活動,協助會員引進、培訓專業人才,提高會員企業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七) 組織會員參加開拓國內外市場的專業性展銷活動,樹立行業整體形象;
(八) 加強同有關機構、團體的聯繫和往來,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相關的行業活動;
(九) 推介我市行業投資環境,協助會員開展招商引資;
(十) 編印行業發展的宣傳資料,向會員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
(十一) 辦理成都市工商聯和會員委託的事宜。
上述業務範圍概括為:宣傳國家有關機械裝備行業的方針政策,促進行業內協調和管理,開展行業信息交流、諮詢、培訓等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合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提交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 由本商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本商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四) 由本商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商會對其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商會章程;
(二) 決定本商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制定和修改本商會會費標準。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它有關重要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成都市工商聯批准同意後進行(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商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聘請和解聘秘書長;
(五) 聘請名譽會長、專家顧問;
(六) 決定內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 制定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九)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會長會。會長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主持會議,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副會長參與會長會議決定本會重要事項。會長會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會長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會長會議原則上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會長決定順延或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和代表性;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可連選連任,最高任期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任期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成都市工商聯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負責人。本商會負責人不兼任其它異地商會的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主持全面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在崗時,由會長指定的常務副會長主持工作,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商會日常工作。副秘書長以上的商會領導在任職期間,由於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後果或有嚴重的政治錯誤等原因不便任職時,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免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會議工作;
(二) 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領導實施;
(三)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用,交理事會或會長會審定;
(三) 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並定期向會長報告;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六)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和審批經費開支。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三) 有關團體、企業和個人贊助或捐贈;
(四) 其他合法收入及存款利息等。
第三十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商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會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三十日內報成都市工商聯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經費。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成都市工商聯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會長、秘書長之前必須接受成都市工商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成都市工商聯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終止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意見,報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成都市工商聯辦理註銷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成都市工商聯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經成都市工商聯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成都市工商聯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0年6月18日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成都市工商聯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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