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工商聯成都商會

南寧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成都商會(簡稱南寧市成都商會),是由在桂、邕投資經營的成都企業、成都籍工商業者以及和成都、四川有密切業務往來的商家、企業自願聯合發起,經南寧市統戰部、南寧市工商業聯合會、成都市工商業聯合會共同批准,於2006年10月22日正式成立的非營利性的民間組織。南寧市成都商會實行屬地管理,是南寧市工商聯的直屬商會,接受南寧市工商業聯合會和成都市工商業聯合會的雙重領導。

基本介紹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南寧市工商聯成都商會(以下簡稱南寧成都商會)。
第二條 南寧成都商會是由在桂、邕投資經營的成都企業和成都籍工商業者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的民間組織,是南寧市工商聯的直屬商會,接受南寧市工商聯合和成都市工商聯合會的雙重領導,實行屬地管理。
第三條 宗旨:南寧成都商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南寧成都商會代表在桂、邕成都企業和成都籍以及誠意加入與成都有密切經濟往來的其他工商業者的整體利益,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對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教育,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促進南寧、成都兩地的經濟交流和合作,促進南寧、成都的共同發展和繁榮做貢獻。
第四條 南寧成都商會會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中越路7號東協財經中心A座719。郵編:53002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南寧成都商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向會員宣傳黨的方針和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走“愛國、敬業、守法”的經營之路,規範企業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引導會員遵循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規律和秩序,沿著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方向發展。
(二) 溝通和加強會員之間及會員與政府之間的聯繫,推動和幫助會員企業做好、做大、做強,引導會員積極回響黨和政府的號召,積極參與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三) 組織會員對企業的現狀和發展狀況進行調查研究,給會員提供法規、政策諮詢,聽取並向有關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並協調落實,為會員服務。
(四) 開展對經濟政策和經濟導向、動態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整理,投資提供業務諮詢與指導。
(五) 指導並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和合作,增強整體實力;為企業改造、投資和科技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 組織各種類型的業務培訓,提高會員企業素質及市場競爭能力。
(七) 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舉辦各種類型的展覽會及參加國際性展覽會,促進南寧成都商會內部及國際間的溝通和聯繫,協助會員開拓國內市場。
(八) 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管理、融資、審計、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
(九)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十) 承辦政府及市工商聯委託的工作,做好南寧、成都兩地交流和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十一) 對來桂經商、求學、旅遊、探親等本會會員及其親屬,因特殊原因陷入法律和經濟困境而無法解脫者,提供必要的法律和經濟援助。
(十二) 開展有益於南寧成都商會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南寧成都商會會員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七條 申請加入南寧成都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團體會員:凡在南寧市具有一定規模、有一定影響力的成都企業,擁護南寧成都商會的章程,有加入南寧成都商會的意願,照章繳納會費,經理事會授權,會長會研究同意,可成為南寧成都商會團體會員。
(二) 個人會員:凡在南寧市經商的成都籍及與成都有密切經濟往來的其他人士,擁護南寧成都商會章程,有加入南寧成都商會的意願,遵紀守法,熱心和積極支持南寧成都商會工作,照章繳納會費,經理事會授權,會長會研究同意,可成為南寧成都商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授權,會長會議討論通過,由南寧成都商會秘書處審批並發給會員證,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三) 經理事會批准,可聘請有關人員任南寧成都商會名譽會員,聘請對南寧、成都兩地經濟發展有貢獻的專家和領導幹部擔任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參加南寧成都商會的活動。
2、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對南寧成都商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有獲得南寧成都商會服務的優先權,可向南寧成都商會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對本企業進行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指導。
5、有提請南寧成都商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力。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承認南寧成都商會章程,執行南寧成都商會決議。
2、維護南寧成都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接受南寧成都商會委託的工作,支持和積極參加南寧成都商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南寧成都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費。
1、 會費是南寧成都商會生存的基本要素,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2、 只有照章繳納會費的會員才能享有本章程賦予的權力和優待。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南寧成都商會,並交出會員證(會費不退)。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南寧成都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不履行義務,經批評無效者,經理事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南寧成都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變更、終止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南寧成都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請和解聘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或實體的設立。
(七) 領導南寧成都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訂南寧成都商會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迅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南寧成都商會設會長會議。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主持會議,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副會長參與會長會議決定本會重要事項。會長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會長會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會長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會長決定順延或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南寧成都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南寧成都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南寧成都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南寧成都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南寧成都商會會長為本商會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南寧成都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南寧成都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決議。
第二十七條 南寧成都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實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南寧成都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收入
會費標準為會長4萬元/年,常務副會長2萬元/年,副會長1萬元/年,理事3000元/年, 企業會員:1000元/年,個人會員:500元/年。
(二) 社會及會員資助和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南寧成都商會所籌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開時,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經費收支情況每年向理事會報告一次,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審查監督;資產來源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南寧成都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經費收支情況每年向理事會報告一次,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審查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南寧成都商會換屆或更換會長之前,必須接受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南寧成都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南寧成都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南寧成都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南寧成都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南寧成都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九條 南寧成都商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南寧成都商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南寧成都商會經主管單位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南寧成都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南寧成都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南寧成都商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南寧成都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由2011年1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呈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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