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聯住宅產業商會

上海市工商聯住宅產業商會成立於2004年8月3日,2006年12月經市工商聯批准,更名為上海市工商聯房地產商會,她是在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的直接領導下,在全國工商聯住宅產業商會的指導下,經過廣泛的調查研究,依照會員企業的意願和要求,按照《中國工商聯章程》規定組建的上海市工商聯下屬的二級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工商聯住宅產業商會
  • 成立於:2004年8月3日
  • 批准時間:2006年12月
  • 批准部門:市工商聯
商會概況,商會章程,

商會概況

上海市工商聯房地產商會屬非營利社會組織,初始發起會員單位68家,分布於全市19個區縣,占全市民營房地產企業總數的25%;總註冊資金占全市民營房地產企業註冊資金總數的50%以上;從業人員近萬人,占全市民營房地產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五分之三;每年在建房屋2500多萬平方米左右,竣工量近千萬平方米。經過三年的發展,目前會員單位已達150多家,去年又成立了精裝分會,會長是仁恆房地產集團副總裁戴鋼。
在2004年8月3日的成立大會上,世茂集團董事長許榮茂當選為商會會長;經緯置地集團董事局主席陳經緯、復地集團總裁范偉、大華集團董事長金惠明分別當選為執行會長;上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總裁盧鏗先生等14人當選為副會長,王岳祥等15人當選為第一屆理事會理事。
2004年11月3日,商會召開了第一次會長辦公會議,會上進一步明確了商會工作要體現為民營企業服務,維護民營企業權益的宗旨,同時下定決心,加強與國內國際住宅產業行業的聯繫、交流和合作,努力做好做大做強商會,逐步把上海市工商聯房地產商會辦成住宅產業行業中影響力大的、全國走在前面的商會。
商會主要工作是為會員單位服務、維權並做好企業與政府間的橋樑和紐帶。以去年為例,商會有針對性的舉辦了5次沙龍活動,4次大型論壇,3次接待國外大型代表團,4次大型活動,3次維權工作,組織會員單位去外地進行投資考察,還每兩個月出版一份房產商會刊,每兩周出版一期房地產信息。
三年多來的商會活動,均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如由商會主辦,億威豪公司協辦的房地產國際投資論壇,請來了德國、美國、新加坡、荷蘭、香港、台灣等國家和地區的銀行巨頭,與我們會員單位一起舉辦了三天的面對面接觸,會上了解到企業如何運用國外基金,如何與國外基金銜接,除此,我們還請了5大商業銀行和近10來家興業、浦東發展銀行等地方和民營銀行,與會員單位舉行酒會,面對面交流貸款中的情況,深受銀行和企業家的好評。
樹企業品牌、把商會做好做大做強是商會工作中的一個重要方面,三年多來,由我們商會和精裝分會、市消保委一起舉辦的上海市裝修房滿意度調查活動,深受社會和行業的關注,當調查結果民眾滿意度為71.9%的數字向新聞單位公布後,上海解放日報、新民晚報等都以頭版或以較大篇幅刊登在第二天報紙上。電視台也作為重要新聞播出。在這次活動中,世茂集團、仁恆集團、萬科集團等會員單位的樓盤都得到高分推展。
為企業維權,也是商會的責任。前年三月份,由市房地局和工商局在網上徵求意見的新的預售示範契約文本一出台,我們分會會長戴剛和分會秘書長袁立軍立即組織分會會員單位研討這一文本,並提出了意見,當分會與商會溝通後,商會舉辦沙龍,請會員單位再進行研討,提出13條意見,上報給市工商聯、市委辦公廳、市建委、市房地局和市工商局,引起了多方注意,後由市委辦公廳去電市房地局,市工商局領導也表示暫不出台,要好好調研,商會 有三條意見被寫進了文本。還有,去年有一家網站,三家媒體,報導了上海有42家房產企業成立不降價聯盟,還說發表了宣言,此事驚動了北京和境外媒體,後經會長和執行會長范偉的要求,秘書處進行了調查,並向新聞單位否定了這一謠言,解放日報、上海證券報、電視台,事後報導了商會否定這一事情的新聞。
日前,商會舉行了第二屆會員大會和理事大會,原會長許榮茂任名譽會長,選舉范偉為會長,季寶紅、周星增、陳偉峰、屠海鳴、許世壇等24人為副會長。
實踐證明,商會服務工作越做越好、內擴外聯面越做越廣,凝聚力也隨之增強,會員隊伍不斷壯大。不久,商會和長三角地區商會還要成立長三角商會聯誼會,做到商會之間資源信息共享,讓商會越做越好,越做越大,越做越強。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範本住宅產業、推動產業經濟建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房地產業商會,簡稱:上海市工商聯房地產商會。
第三條 上海市工商聯房地產商會,是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組織。
第四條 上海市工商聯房地產商會,以服務為宗旨,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住宅產業同行,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執行行業規範和行業標準;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推崇守信用、講信譽、重信義;發揮商會的群體優勢,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推動上海市與各地住宅產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會員單位共同發展。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1、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規範行業行為,促進公平競爭;
2、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3、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大力發展有企業特色的名優產品,謀求企業聯手共同發展;
4、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參加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廣交朋友,增進會員之間的合作;
5、爭取與國外及港澳台的民間商會、企業廣泛聯繫,適時組織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在引進資項目、技術上為會員牽線搭橋、促進合作與交流;
6、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為會員協調關係,調節糾紛,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7、熱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本會和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8、承辦政府及上海市工商聯委託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1、企業會員:凡在本市註冊登記,取得證照6個月以上,具有法人資格的,以生產、經營住宅產業為主的企業和住宅設計等單位;
2、團體會員:住宅產業社會團體和行業小組;
3、個人會員:在住宅產業中具有權威性的企業生產經營者和投資者,住宅產業中的高級技術人才,具有代表性的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家,與本會有聯繫的經濟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關人士。
第七條 本會實行入會資格審查制。加入本會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商會章程;
2、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3、是住宅產業生產企業、住宅產業相關輔助企業及經銷商。
符合條件並經審批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3、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在本商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有權優先獲得本商會提供的商貿信息等各項服務;
4、有權提請商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5、有權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商會的工作提出批評;
6、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本會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會章,執行本商會的決議和決定;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承擔本商會交辦的工作和參與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向本商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收回會員牌證(不退牌證成本費),報上海市工商聯備案。
第十二條 會員無正當理由,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報上海市工商聯備案。
第十三條 對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教育無效,或受到國家法律制裁的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並收回會員牌證(不退牌證成本費),報上海市工商聯備案。
第四章
第十四條 上海市工商聯房地產商會其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或修改本商會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審議和批准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6、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決定;
2、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根據會長提名聘、免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決定聘任名譽會長、顧問、副秘書長;
6、其他需要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須報上海市工商聯審核,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免。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講正義、講公德,政治素質好;
2、在本行業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公眾形象和口碑好;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任職。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本商會決策機構成員也可在屆中調整。
第二十四條 會長主持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2、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做好協調工作;
3、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提交理事會討論決定;
4、負責處理本商會的其他事物。
第二十六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各區級分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等榮譽職務,並報市工商聯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經濟來源:
1、會費;
2、服務收入;
3、資助和捐款;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經費使用:
1、為實現本會宗旨而召開的各種會議和舉辦的各項活動開支;
2、本會決定召開的商貿洽談、信息交流及宣傳等費用;
3、本會常設機構日常開支、本會各項活動的費用;
4、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其它正當支出。
第三十條 本會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將按規定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審計,報上海市工商聯備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上海市工商聯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會員大會決定解散;
2、本會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撤消。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前,要依法成立清算組對本會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按合理比例清償債務或返還給各會員。
第八章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有牴觸或按法律法規要求未規定的其他事項,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上海市工商聯批准後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