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會企業培育發展管理辦法

《成都市社會企業培育發展管理辦法》已經成都市政府同意,現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社會企業培育發展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25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促進社會企業培育發展,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成都市社區發展治理促進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定義)
本辦法所稱社會企業,是指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註冊,以協助解決社會問題、改善社會治理、服務特定群體或社區利益為宗旨和首要目標,以創新商業模式、市場化運作為主要手段,所得部分盈利按照其社會目標再投入自身業務、所在社區或公益事業,且社會目標持續穩定的特定法人主體。
第三條(基本原則)
社會企業的培育發展管理應堅持黨的領導、政府引導、各方參與、創新思維、市場驅動、社會共益的原則,構建由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社會企業生態系統。
第四條(組織架構)
在成都市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市委社治委、市市場監管局按照職能職責,統籌推進全市社會企業培育發展管理工作,組織研究相關政策措施。
第五條(工作平台)
成都市社會企業培育發展管理工作平台為成都市社會企業綜合服務平台。成都市社會企業評審認定管理的相關標準、流程、須知等應載入年度工作手冊並通過平台發布,供公眾查閱。
第二章評審認定
第六條(制度安排)
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級相關部門建立成都市社會企業評審認定製度。按照黨委政府引導、政社合作的方式引入專業機構設立評審認定辦公室具體實施評審認定工作。
第七條(認定對象)
成都市社會企業評審認定對象為成都市觀察社會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
經成都市各級企業登記機關登記且辦理社會企業章程備案的公司制企業為成都市觀察社會企業。
第八條(申報條件)
申請成都市社會企業評審認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市場主體類型。公司制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
(二)宗旨聲明。公司章程應清晰載明具體社會目標(使命)、擬解決的社會問題、商業模式等。
(三)經營情況。連續從事經營活動一年以上,專職受薪人數一般不低於3人。
(四)信用狀況。公司制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按時繳納社會保險、正常申報納稅。
第九條(認定標準)
結合成都實際並參照行業標準制定成都市社會企業的認定標準。黨建工作、參與城鄉社區發展治理情況是成都市社會企業評審認定的重要指標。
第十條(申請方式)
成都市觀察社會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機構”)通過成都市社會企業綜合服務平台申請成都市社會企業評審認定,並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評審程式)
成都市社會企業評審認定按照以下程式組織實施:
(一)申請。申報機構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二)初步信用核查。區(市)縣市場監管部門按屬地管轄原則對申報機構進行初步信用核查。
(三)審查。評審認定辦公室採取資料審查、實地考察、創始人訪談等方式對通過初步信用核查的機構進行審查。
(四)信用核查。市市場監管局召集市級相關部門就審查合格的機構進行信用核查。
(五)專家評審。評審認定辦公室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對信用核查合格的機構進行專家評審。
(六)評審認定公示。評審認定辦公室對通過專家評審的機構名單進行公示。
(七)異議核查。評審認定辦公室對公示期記憶體在異議的公示機構進行核查。
(八)評審認定公告。市市場監管局對經公示無異議和經核查異議不屬實的機構,發布成都市社會企業認定公告。
第十二條(信息公示)
信用中國(四川成都)網站.設定“社會企業名錄”,對成都市社會企業進行統一標識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有效時間)
成都市社會企業資格自評審認定公告發布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成都市社會企業應向成都市社會企業綜合服務平台申請複審。逾期未申請或經複審不合格的,應停止使用社會企業稱號及專用標識,不再享受社會企業相關政策。
第十四條(分級評審)
成都市社會企業實行兩級認定製度。對初次參加評審並符合認定標準的機構,可認定為成都市社會企業。對申請複審且有效期內發展良好、規模化迅速、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突出的成都市社會企業,可認定為成都市金牌社會企業。
第三章政策支持
第十五條(發展重點)
優先培育發展社會企業的行業領域或服務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就業援助、扶貧幫困、養老助老、助殘救孤、醫療救助、婦女兒童成長發展等基本民生服務項目,社區環境保護、垃圾分類、食品安全、物業服務等居民生活服務項目,社區文化、社區教育、衛生科普、體育健身等公共服務項目,面向農民的普惠性小額信貸、農業經濟合作等鄉村振興項目,以及開展碳中和、大氣治理、污水處理、土地修復、社會創新支持等新經濟項目。
第十六條(發現機制)
各級各部門以及基層社區建立觀察社會企業發現機制,充分發掘各自行業領域(區域)存在的具有創新商業模式、行業引領地位且深受社區居民認可的企業,鼓勵其參與社會企業認定,推動其在社區規模化複製。
第十七條(登記政策)
便利社會企業章程備案,修訂發布社會企業章程參考範本。放寬成都市社會企業名稱登記條件,支持其在名稱中使用“社會企業”字樣作為經營特點表述。放寬企業住所登記條件,允許其以集群註冊方式、住所申報方式辦理企業登記。支持成都市社會企業在辦公場所、網站平台以及產品包裝上規範使用社會企業標識。
第十八條(金融政策)
推進稅務機關納稅信用信息依託成都信用信息系統等平台有序向金融機構共享使用,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納稅守信、經營狀態良好的社會企業提供“稅金貸”等信用金融產品,提升社會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和便捷性。支持天府(四川)聯合股權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探索提供社會企業掛牌展示、融資等資本市場服務。將社會企業納入新經濟發展基金支持範圍,對屬於我市新經濟形態範圍,且符合有關條件的社會企業、社會企業項目,按照新經濟發展相關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財稅政策)
落實財稅及行業支持政策,指導各區(市)縣因地制宜,以社會企業實際經濟貢獻作為參照值,安排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社會企業給予扶持。支持行業主管部門關注社會企業,制定相應的支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社會企業應納入中小企業成長工程。對科技型、農業創新型或現代服務業  社會企業按政策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政府購買)
加大政府購買社會企業產品和服務的力度,鼓勵和支持社會企業以市場公平競爭方式參與政府採購。鼓勵將社區居民有迫切需求、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與保障和改善民生相關領域的政府採購項目面向社會企業公開採購。
第二十一條(黨建工作)
加強社會企業黨的建設,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企業建立黨組織,建設一支對黨忠誠、熱心公益、注重創新、勇擔使命的社會企業家隊伍,發揮黨員在社會企業工作中的先鋒模範帶頭作用,強化黨組織在社會企業發展中的政治引領和組織功能。
第二十二條(人才培養)
鼓勵本地高校建立社會企業研究中心,培養一批熟悉國際規則、具備國際視野的社會企業家和社會企業創業者。鼓勵本地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等單位開展專項培訓服務,提升社會企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能。支持社會企業人才引進,各區(市)縣可因地制宜制定政策措施,並依法依規在人才公寓、子女入學、醫療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評優創先)
成都市社會企業是成都市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工作的重要參與者。政府有關部門應把成都市社會企業參與城鄉社區發展治理的情況,作為評優、項目資助、政府購買服務等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四條(宣傳推廣)
加大社會企業的宣傳推廣,市委宣傳部、各區(市)縣通過報紙、網站、公交、捷運公益廣告位等廣泛宣傳社會企業。大力弘揚社會企業家精神,設立“成都市社會企業宣傳月”,營造有利於社會企業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四章管理服務
第二十五條(經濟屬性監管)
依法履行社會企業監管職責。相關行政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依法依規開展社會企業監管執法工作。
第二十六條(社會屬性監管)
創新開展社會企業社會屬性監管。市市場監管局引入專業機構,定期對社會企業進行評估,並發布年度影響力評估報告。對社會屬性監管中發現存在社會目標不穩定的成都市社會企業,及時給予預警,督促社會企業改進,並適時跟蹤評估。
第二十七條(信息公開披露)
成都市社會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可能影響社會企業資格的下列情形的,應通過成都市社會企業綜合服務平台進行信息公開披露。
(一)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東、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等任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
(二)企業發生併購重組等重大事項。
(三)企業法人資格被吊銷、撤銷或註銷。
(四)自願放棄社會企業資格。
(五)社會目標(使命)發生變化或消失。
(六)社會企業章程失效。
(七)社會企業治理結構、股東結構發生變化影響其社會目標(使命)達成。
(八)其他有可能影響社會企業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信用監管服務)
依託成都市市場主體信用積分管理平台,建立成都市社會企業信用積分跟蹤分析機制,及時發現問題並反饋社會企業,引導其健康發展。
第二十九條(社會監督)
暢通社會公眾參與成都市社會企業監督渠道,依託成都市社會企業綜合服務平台等,構建成都市社會企業經營行為日常監測和評價反饋體系。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作用,引導社會企業加強自律,規範經營行為,確保社會目標穩定。
第三十條(摘牌退出)
社會企業存在下列情形的,經核實後,取消其社會企業資格並在信用中國(四川成都)網站、成都市社會企業綜合服務平台上公示。
(一)在申請認定或評估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或徇私舞弊。
(二)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
(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且未移出。
(四)被納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五)自願放棄社會企業資格。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申請複審或複審不合格。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開披露信息達2次以上。
(八)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開披露信息後,經評估社會目標發生漂移。
第三十一條(社會目標漂移)
社會企業經評估發現存在以下情形的,視為社會目標發生漂移。
(一)發生較大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事故。
(二)嚴重損害利益相關方利益,該利益相關方包括但不限於員工、客戶、供應商、社區等。
(三)連續兩年用於社會企業章程所載社會目標的投入,占當年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的比例低於社會企業章程所載的比例。
(四)存在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行為。
(五)經評估發現其他不符合成都市社會企業評審認定標準,需要取消社會企業資格的情形。
第五章構建生態系統
第三十二條(社會參與)
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參與社會企業或社會企業項目。支持各黨派及社會團體中有志於可持續公益事業的社會人士投資創辦社會企業。支持科研人員以科技創新和科技套用投入社會服務領域開展社會創新創業。支持國有企業、行業骨幹企業、上市公司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投資或合作開展社會企業項目,適時設立社會企業子公司。引導社會力量通過公益創投、影響力投資等方式,支持優秀社會企業和品牌項目做大做強。鼓勵社會組織、物業企業和其他商業企業關注社會創新,提升商業模式,轉型發展為社會企業。
第三十三條(社區社會企業發展)
支持有條件的社區以特別法人身份創辦社區社會企業,充分挖掘社區資源稟賦,圍繞社區治理、居民需要,開展社會企業項目經營。完善社區社會企業發展的促進措施和監管辦法,支持社區社會企業運用市場機制,以合資、合作等方式引進社會企業或社會企業項目,打造社會企業聚集型社區。通過舉辦社會企業推介會等方式,推動社會企業產品和服務落地社區。
第三十四條(孵化服務)
完善市、區(市)縣、街道(鎮)、社區(村)四級聯動的社會企業孵化培育機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立社會企業孵化培育基地,提供信息交流、能力提升、場地支持、金融支持、資源連結等孵化服務。
第三十五條(協會建設)
支持成立社會企業發展促進會,充分發揮其在加強黨建引領、維護行業權益、整合行業資源、開展行業研究、培育行業人才、提供行業服務等方面的作用。支持促進會制定並申報社會企業行業標準,適時舉辦社會企業產品和服務展示交易會。
第三十六條(區域交流)
加強社會企業區域交流合作,支持社會企業跨區域跨行業發展。鼓勵經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外地社會企業落地成都發展,對申請成都市社會企業認定的,可適當簡化流程。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其他事項)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辦法解釋)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市委社治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地方配套)
各區(市)縣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辦法期限)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2018年以來,為貫徹落實成都市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大會精神,推動社會企業在改善社會服務、參與社會治理、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社區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著力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根據《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建設高品質和諧宜居生活社區的意見》(成委發〔2017〕27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培育社會企業促進社區發展治理的意見》(成辦函〔2018〕61號)精神,成都市建立了社會企業從企業登記、章程備案、評審認定、政策支持、監督服務、摘牌退出的全生命周期政策保障體系。經過三年的培育發展,全市共發展各類認定社會企業 106家,其中本地認定成都市社會企業69家(不包括已經摘牌的3家),涉及養老服務、就業促進、無障礙服務、社區經濟等多個社會領域,成為全國認定社會企業數量最多、發展最為活躍的城市,為我市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和社會服務供給多元化發展增添了動力。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四川省委關於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城鄉基層治理制度創新和能力建設的決定》《成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等決策部署,確保成都市社會企業培育發展工作的持續性以及在全國範圍的領先優勢,根據《成都市社區發展治理促進條例》,結合成都市社會企業培育發展的制度成果和實踐經驗,制定了《成都市社會企業培育發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評審認定、政策支持、管理服務、構建生態系統、附則等六章,總計40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包括《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基本定義、基本原則、組織架構、工作平台等5條。
(二)第二章“評審認定”。包括評審認定的制度安排、認定對象、申報條件、認定標準、申請方式、評審程式、信息公示、有效時間、分級評審等9條。
(三)第三章“政策支持”。包括發展重點、發現機制、登記政策、金融政策、財稅政策、政府購買、黨建工作、人才培養、評優創先、宣傳推廣等10條。
(四)第四章“管理服務”。包括經濟屬性監管、社會屬性監管、信息公開披露、信用監管服務、社會監督、摘牌退出、社會目標漂移等7條。
(五)第五章“構建生態系統”。包括社會參與、社區社會企業發展、孵化服務、協會建設、區域交流等5條。
(六)第六章“附則”。包括其他事項、辦法解釋、地方配套、辦法期限等4條。
三、特色亮點
(一)調整了社會企業定義。對社會企業定義作了調整,增加了觀察社會企業、社區社會企業的表述,使社會企業培育發展工作更具層次性、系統性。
(二)最佳化了評審認定製度。在評審認定對象上,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成都市社會企業評審認定的範圍,有利於社會企業價值理念在農村社區的推廣落地。在制度設計上,一是將成都市社會企業認定後的有效期從原來的2年延長到3年,使認定、影響力評估和複審三者有機銜接,可有效降低行政成本並減輕企業負擔;二是探索實行分級認定製度,有利於推動品牌社會企業成長;三是適當簡化外地社會企業成都子公司參與本地認定的流程,有利於吸引全國各地的社會企業來蓉發展,共同推動我市城鄉社區發展治理。
(三)完善了支持政策。相關部門基於對社會企業的深入認知,並參照各區(市)縣出台的政策措施,對原有政策作了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
(四)健全了社會屬性監管體系。探索實施社會企業分離式監管創新,即將對社會企業的監管劃分為經濟屬性和社會屬性監管。所謂經濟屬性監管,指政府相關行政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社會企業實施的監管;所謂社會屬性監管,指按照政社合作方式,引入專業機構,採用影響力評估、複審、摘牌等方式對社會企業社會目標穩定性進行的監督。按照監管和服務相融合的原則,在實踐探索的基礎上,增加了社會屬性監管預警、信用積分追蹤分析等監管服務措施,進一步完善了社會企業監管體系,強化了社會企業風險管控,有利於維護社會企業品牌價值。
(五)構建了社會企業生態系統。為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商業企業、投資機構等社會力量,提供了參與社會企業發展的政策指引,有利於激發成都市社會企業生態系統活力,體現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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