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實施辦法

《成都市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實施辦法》是為加強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增強社會組織誠信自律意識,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更好地實施管理,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政務服務管理和網路理政辦公室於2022年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政務服務管理、網路理政辦公室 
  • 有效期:五年
  成都市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推進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依據民政部《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國務院民政部60號令)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社會組織是指在成都市社會組織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
  登記機關為成都市民政局和各(區)市縣行政審批局。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信用信息,是指登記、管理機關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產生和掌握的反映社會組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的分類及詳細數據項由成都市地方標準《成都市社會組織信用信息數據規範》規定。
  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司法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與社會組織信用狀況有關的信息,依法依規納入社會組織信用信息進行管理。
  第三條 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信息共享、動態更新的原則,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要切實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護不宜公開的社會組織秘密和從業人員個人隱私。
  第四條 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年檢信息、行政檢查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信息。
  基礎信息是指反映社會組織登記、核准和備案等事項的信息。主要包括社會組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單位、成立時間、註冊資金、業務範圍、證書有效期等;
  年檢信息是指社會組織依法履行年度檢查報告義務並向社會公開的信息;
  行政檢查信息是指登記、管理機關及政府有關部門對社會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形成的結論性信息;
  行政處罰信息是指社會組織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處罰結果、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時間以及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及有效期限、認定的品牌社會組織、獲得的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委託事項、公開募捐資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等與社會組織信用有關的信息。
  第五條 登記機關負責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基礎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上報,民政部門負責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的收集、管理、上報和發布,實現信息交換與共享。
  各級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和行業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推進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條 社會組織信用信息主要通過以下途徑獲取:
  (一)在登記機關登記、備案的信息;
  (二)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對社會組織開展的行政檢查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以及表彰獎勵、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或委託事項等信息,通過部門間數據交換獲取;
  (三)無法通過系統提取和部門間數據交換獲取的,社會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書面證明材料,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後,由本級民政部門在成都市社會組織信息服務平台中記錄。
  社會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提供的信用信息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民政部門依據社會組織未依法履行義務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信用信息,建立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組織列入活動異常名錄:
  (一)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向民政部門報送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
  (二)未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黨組織的;
  (三)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四)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存在《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五)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的;
  (六)理事、監事違反規定領取報酬的;
  (七)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八)未按規定開展涉外活動或未報告重大活動的;
  (九)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與社會組織取得聯繫的;
  (十)受到警告或者不滿5萬元罰款處罰的;
  (十一)民政部門在抽查和其他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發放整改文書要求限期整改後,社會組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
  民政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郵寄專用信函向社會組織登記的住所兩次郵寄無人簽收的,視作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與社會組織取得聯繫。兩次郵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15日,不得超過30日。
  第九條 社會組織存在第八條所列情形,但由業務主管單位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書面證明該社會組織對此不負直接責任的,可以不列入活動異常名錄。
  第十條 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移出活動異常名錄,民政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活動異常名錄。如不存在應當整改或者履行相關義務情形的,自列入活動異常名錄之日起滿6個月後,由民政部門將其移出活動異常名錄。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在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期間,再次出現應當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情形的,列入時限重新計算。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組織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滿2年的;
  (二)未按照規定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章程核准手續的;
  (三)偽造、變造、出租、出借社會組織登記證書、印章、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社會組織財產的;
  (五)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或者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六)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或購買服務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七)三年內兩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滿5萬元罰款處罰的;
  (八)被司法機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九)受到限期停止活動行政處罰的,或者受到5萬元以上罰款處罰的;
  (十)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或者財務收支利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的;
  (十一)以各種形式設立小金庫,財務審計發現重大問題的;
  (十二)未按規定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向參評對象收取費用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十三)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
  (十四)從事或者資助危害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活動,非法從事或者非法資助宗教活動的;
  (十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十七)被登記機關作出吊銷登記證書、撤銷成(設)立登記決定的;
  (十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列入之日起,將其移出活動異常名錄;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之日起滿2年,且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民政部門提出移出申請,民政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十六)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之日起滿2年,可以向民政部門提出移出申請,民政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民政部門應當自該組織完成註銷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十四條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撤銷登記決定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依法撤銷或者刪除的,社會組織可以向民政部門提出移出申請,民政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十五條 社會組織在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期間,出現應當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情形的,列入時限重新計算。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採取統一公布為主、專項公布為輔的方式公布。民政部門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提供查詢渠道。
  第十七條 社會組織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擬制。依據社會組織未依法履行義務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信用信息,民政部門擬制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二)告知。因非行政處罰事項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民政部門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向社會組織書面告知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取得聯繫的,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公告告知。
  (三)申辯。社會組織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民政部門提出書面陳述並提交證明材料。通過公告方式告知的,社會組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的,視為無異議。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陳述申辯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作出是否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發布。民政部門對審定後的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在“成都信用網”、成都市民政局官網和成都市社會組織信息服務平台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八條 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公開發布期為2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公開發布的信息應包括社會組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公布時隱去部分欄位)、發布時間、發布期限、列入事由、列入依據等信息。
  第十九條 各級民政部門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採取相應的激勵和懲戒措施,推進對失信社會組織的聯合獎懲。
  第二十條 對未被納入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違法名單的社會組織,民政部門可以採取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優先承接政府授權和委託事項;
  (二)優先獲得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
  (三)優先獲得資金資助和政策扶持;
  (四)優先推薦獲得相關表彰和獎勵等;
  (五)實施已簽署聯合激勵備忘錄中各項激勵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民政部門可以採取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二)不給予資金資助;
  (三)不向該社會組織購買服務;
  (四)不予推薦獲得相關表彰和獎勵等;
  (五)作為取消或者降低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的重要參考;
  (六)實施已簽署聯合懲戒備忘錄中各項懲戒措施。
  第二十二條 登記機關和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開展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區(市)縣登記機關和民政部門按照本辦法執行,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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