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試行)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試行)》在1993.08.09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93年08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適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需要,促進勞動人事、工資分配製度改革,保障和改善離退休人員的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成都市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中央、省、市、區(市)、縣屬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在職職工、離退休職工、以及按《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辦理退職的職工。
第三條 符合《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休、退職的條件,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五年(含五年)以上的,從職工辦理離退休、退職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去世為止。
第四條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養老金和繳費養老金組成。
社會養老金,按照職工繳費年限分段計發。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及其以上的,發給職工退休時四川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發給職工退休時四川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發給職工退休時四川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
繳費養老金,按照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長短和繳費工資多少計發,繳費每滿一年,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4%。
基本養老金低於當時國家規定的養老金最低保證數的,可按最低保證數計發。
第五條 因工致殘退休職工,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分別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經費工資的90%、85%、80%、75%的基本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低於退休時四川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四川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
職工按前款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第四條規定時,可按
第四條 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五年的,繳費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兩個月的生活費。
第七條 國務院、四川省和成都市政府規定計發的各種津貼、補貼(不含生產性補貼)仍按現行規定發給。
第八條 離退休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從離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六月一日調整一次。調整標準為:
(一)退休、退職職工按四川省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60%計算。
(二)離休職工按四川省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下列比例計算;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100%。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90%,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80%,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參加革命工作的70%。
本辦法實施前離退休、退職職工,從本辦法實施的次年起,按前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以上調整後的金額,併入基本養老會。四川省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不調整基本養老金。
第九條 本辦法實施後離退休的職工,按本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原規定標準的部分,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的不得超過15%,一九九四年(含一九九四年)以後退休的其增加比例由市勞動局確定。
按本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規定計發標準的.仍按原規定發給。
第十條 本辦法實施後離休的職工仍按原規定執行,原規定待遇低於本辦法規定的,可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統一比例計提,繳納標準為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構成為準)的22%按月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繳納。逾期未繳者,按日加收應繳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工資總額(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構成為準)的2%計算,由所在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後上交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隨職工工資的增加逐步提高。
企業或職工個人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計算職工的繳費年限。
職工個人繳費工資超過四川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兩倍以上的部分,不列入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工資基數,也不列入計算基本養老金時的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基數,低於四川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70%的,按70%繳費。
第十二條 國有單位職工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以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記入統一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和《職工養老保險登記卡》、社會保險機構建立職工養老保險檔案。職工有權核查記載情況,工作單位變動時,必須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轉移手續。
第十四條 本辦法也適用於我中行政區域內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辦法和標準,按其管理體制分別由市或區(市)、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已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視其養老保險基金的結存情況,退休、退職職工的基本養老金逐步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我市過去制定的規章和其他政策性檔案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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