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通知的通知》是成都市人民政府2005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2005年8月1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國發〔2005〕25號),在堅持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前提下,對超基數分擔比例、退庫方式等現行辦法進行了調整。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是國務院根據出口退稅新機制運行情況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區(市)縣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檔案精神,切實做好外貿出口和出口退稅工作,確保我市外貿出口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省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的通知》(川府發〔2005〕23號)精神,並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一、出口退稅地方負擔部分,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國務院決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原核定的出口退稅基數不變,超基數部分中央和地方按92.5∶7.5的比例共同負擔。對地方負擔的7.5%部分,省與市按35%和65%的比例分別負擔;市與各區(市)縣負擔比例,按現行市與區(市)縣財政體制確定的增值稅分享比例承擔。
二、規範地方出口退稅分擔辦法。對我市負擔的出口退稅部分,只能由市本級和區(市)縣分級負擔,不得將出口退稅負擔分解到鄉鎮和企業。不得採取限制收購外地產品出口、限制企業出口退稅規模等干預外貿正常發展的措施。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要追究相關地區和部門的責任。
三、改變出口退稅退庫方式。出口退稅改為中央統一退庫後,各區(市)縣超基數負擔部分,在每年年終與市財政結算時專項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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