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國發〔2005〕25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完善我省出口退稅負擔機制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出口退稅省市分擔比例
《通知》規定,國務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稅基數不變,2005年1月1日起超基數部分中央與地方由原來的按75:25比例負擔調整為按92.5:7.5比例負擔。為此,根據我省現行增值稅省市分享比例,對原來省和市按10:15比例負擔辦法也作相應調整。對於新規定後地方負擔的7.5%出口退稅超基數部分,省政府決定省和13市按3:4.5比例分擔,大連市按現行財政體制自行負擔7.5%出口退稅超基數部分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國發〔2005〕25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完善我省出口退稅負擔機制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出口退稅省市分擔比例
《通知》規定,國務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稅基數不變,2005年1月1日起超基數部分中央與地方由原來的按75:25比例負擔調整為按92.5:7.5比例負擔。為此,根據我省現行增值稅省市分享比例,對原來省和市按10:15比例負擔辦法也作相應調整。對於新規定後地方負擔的7.5%出口退稅超基數部分,省政府決定省和13市按3:4.5比例分擔,大連市按現行財政體制自行負擔7.5%出口退稅超基數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