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區廉租住房承租對象資格覆核流程

2012年12月6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12〕139號印發《成都市中心城區廉租住房承租對象資格覆核流程》。該《流程》共8條,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中心城區廉租住房承租對象資格覆核流程
  • 印發機關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 文號:成房發〔2012〕139號
  • 印發時間:2012年12月6日
  • 施行時間:2013年1月6日
通知,流程,

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中心城區廉租住房承租對象資格覆核流程》的通知
成房發〔2012〕139號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房產管理局,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成都市中心城區廉租住房承租對象資格覆核流程》已於2012年10月29日經第1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2012年12月6日

流程

成都市中心城區廉租住房承租對象資格覆核流程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中心城區”)範圍內廉租住房承租對象(以下簡稱“承租對象”)資格覆核流程,提升住房保障機構規範化服務效能,切實為廉租住房承租對象申請資格覆核提供便利,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162號)有關規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條 廉租住房承租對象資格覆核是指按照廉租住房資格年審要求,承租對象按年度誠信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情況,住房保障審核部門按程式進行覆核並根據覆核結果確認承租對象承租資格、調整承租對象保障方式或取消承租對象保障資格。
第三條 承租對象資格覆核實行申報審查制度,由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資格覆核工作。願意繼續承租廉租住房的承租對象,應在租賃契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主動進行資格覆核申報,填寫《資格覆核申報單》,誠信申報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情況。
第四條 承租對象資格覆核申報按以下流程進行:
(一)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管中心)向承租對象送達《資格覆核告知書》、《資格覆核申報單》,告之承租對象應辦理資格覆核手續並誠信申報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情況。
(二)承租對象填寫《資格覆核申報單》,誠信申報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情況,並將《資格覆核申報單》及承租對象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薄複印件報送市公管中心,家庭人口及家庭成員婚姻狀況有變化的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市公管中心收到承租對象提供的《資格覆核申報單》及相關材料後五個工作日內,將承租對象提供的《資格覆核申報單》及相關材料報成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委辦)。
(四)市房委辦收到市公管中心提供的《資格覆核申報單》及相關材料後五個工作日內,將《資格覆核申報單》及相關材料分發至原受理承租對象住房保障申請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承租對象資格覆核按以下流程進行:
(一)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資格覆核申報單》及相關材料後二個工作日內,對承租對象申報資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承租對象申報信息及審查意見。因承租對象戶籍所在地發生變化等原因應由其它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覆核承租對象資格的,承租對象原戶籍所在地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材料轉承租對象現戶籍所在地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二)承租對象申報信息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承租對象承租公房情況進行審查,市房委辦對承租對象自有產權住房情況進行審查,並分別將審查結果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
(三)經住房審查後初步符合保障條件的,市房委辦在二個工作日內將承租對象的家庭成員名單和申報信息提供給市民政部門,並將承租對象基本情況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網進行為期五日的公示,公示結果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
(四)民政部門對承租對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進行核對,如須承租對象提供相關材料或者配合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要求的,由街道辦事處(社區)主動聯繫承租對象,民政部門根據核對結果出具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意見書。承租對象為保障期內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不須對其家庭收和家庭財產進行核對。
(五)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示結果、住房審查結果及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意見書進行承租對象資格認定工作。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出具《廉租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取消廉租住房資格,出具《廉租住房資格取消通知單》。對於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且願意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出具《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
第六條 承租對象憑《廉租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與市公管中心簽訂租賃契約。
第七條 市房委辦將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不符合保障條件承租對象名單交市公管中心。市公管中心按照相關規定通知承租對象辦理退出廉租住房的有關手續。
第八條 本流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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