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對比 按照《1990年通則》,當貨物在指定
裝運港 越過
船舷 時,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支付將貨物運至
目的港 所必需的
海運費 ,交貨後的滅失和損壞的風險自交貨時已轉移至買方。賣家並負責
租船 或訂艙,支付抵達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CFR 契約買賣雙方的
主要義務 如下:
A賣方義務,B買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契約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契約規定的貨物和
商業發票 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契約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契約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契約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
擔風險 和費用,取得任何
出口 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及從他國
過境 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契約和保險契約
a)運輸契約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契約,經由慣常航線,將貨物用通常可供運輸契約所指貨物類型的海輪(或依情況適合
內河運輸 的船隻)運輸至指定的
目的港 。
b)保險契約
無義務。
B3運輸契約與保險契約
a)運輸契約
無義務。
b)保險契約
無義務。
成本加運費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
裝運港 ,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至船上。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並在指定的目的港從承運人收受貨物。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裝運港越過
船舷 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買方必須從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契約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契約項下之貨物為限。
成本加運費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及按照A3a)規定所發生的運費和其他一切費用,包括貨物的裝船費和根據運輸契約由賣方支付的、在約定卸貨港的任何卸貨費;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
出口 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繳納的一切
關稅 、
稅款 和其他費用,以及如果根據運輸契約規定,由賣方支付的貨物從他國
過境 的費用。
B6費用劃分
除A3a)規定外,買方必須支付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的一切費用;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
目的港 為止的一切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契約應由賣方支付;及包括
駁運費 和
碼頭 費在內的卸貨費,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契約應由賣方支付;及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則自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貨物所發生的一切
額外費用 ;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
關稅 、
稅款 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需要時從他國
過境 的費用,除非這些費用已包括在運輸契約中。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B7通知賣方
成本加運費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裝運貨物的時間和/或
目的港 ,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表明載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
此
單據 (如可轉讓
提單 、
不可轉讓海運單 或內河運輸單據)必須載明契約貨物,其日期應在約定的
裝運期 內,使買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並除非另有約定,應使買方得以通過轉讓單據(可轉讓提單)或通過通知承運人,向其後手買方出售在途貨物。
如此運輸單據有數份正本,則應向買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
電子數據交換 (EDI)訊息代替。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運輸單據,如果該單據符合契約規定的話。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
丈量 、
過磅 、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運輸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該契約所描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
裝運前檢驗 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
原產地 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
過境 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B10其他義務
成本加運費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基本條件 國際貿易中,賣方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並支付啟運港至
目的港 運費的交易條件,屬於
裝運港 交貨條件 的一種。按C&F條件成交時,賣方須負責租訂運輸工具,支付運費,向買方提供
貨運單據 ,並及時將運輸工具的名稱和啟航時間通知買方,由買方自行保險。賣方只要在裝運港把貨物裝上指定開往目的港的船隻,就認為是履行了交貨的義務,貨物的風險從裝運港越過
船舷 時起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貨物的所有權通常在賣方把
裝運單據 (主要是
提單 )交付給買方時轉移於買方。C&F條件與CIF條件的不同之處僅在於價格構成因素中不包括
保險費 ,至於買賣雙方的
其他責任 與義務以及風險的劃分等,均與CIF條件相同。
注意事項 1. 在CFR術語下,一定要注意裝船通知問題。因為在CFR術語下,賣方負責安排運輸,而買方自行辦理保險,因此在貨物裝上船前,即
風險轉移 至買方前,買方及時向保險公司辦妥保險,是CFR契約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因此
INCOTERMS 強調賣方必須毫不遲延地通知買方貨物已裝上船。否則,賣方要承擔
違約責任 。
成本加運費 2. CFR術語中有關卸貨費用負擔情形,通常採用
CFR 術語的變形,例如:
3. CFR
班輪條件 (CFR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4.CFR艙底交貨(CFR ex ship's hol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5. CFR吊鉤交貨(CFR ex tackle)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起吊卸到
碼頭 的費用;
6. 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
目的港 岸上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