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鶴城區發展和改革局

懷化市鶴城區發展和改革局

根據《中共懷化市鶴城區委、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政府關於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鶴髮〔2010〕3號)和《中共懷化市鶴城區委、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政府關於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鶴委〔2010〕37號)精神,設立懷化市鶴城區發展和改革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鶴城區發展和改革局
  • 所屬地區:懷化市鶴城區
  • 管理範圍:發展和改革
  • 屬性:政府機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相關總體規劃、區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與專項規劃;提出全區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研究全區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國民經濟運行。
(三)匯總社會資金總體運行情況,參與制定財政、金融、土地政策並綜合分析政策執行效果;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巨觀調控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產業、創業等投資基金的發展和制度建設。
(四)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研究全區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專項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參與協調推進“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擬訂全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統籌安排區級財政性建設資金和投資項目,編制下達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規劃全區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備案轄區內的重大建設項目、外資項目;研究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牽頭組織編制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區重點建設項目計畫,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指導協調全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相關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區級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
(六)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負責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制定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規劃,研究提出新型工業化和產業集群發展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高新技術產業、服務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巨觀指導,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貫徹落實國家西部開發、中部崛起建設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研究制定統籌促進湘西地區和武陵山片區及老少邊窮地區加快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以工代賑規劃和計畫;參與研究擬訂全區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制定開發園區發展規劃和政策;統籌協調區域合作,承擔區對口支援有關工作。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平衡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計畫進行調整;擬訂重要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牽頭負責全區物流發展工作,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協調物流業發展重大布局。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擬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參與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
(十)研究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政策並協調實施,負責節能監管工作;參與編制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節能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按規定許可權開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組織擬訂全區應對氣候變化戰略、規劃和政策並協調實施。
(十一)編制和執行全區價格改革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監測、分析市場價格形勢,組織實施價格總水平調控;管理國家、省、市、區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價格調節基金政策,依法對重大自然災害和特殊時期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負責價格公共服務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和壟斷行為;負責價格成本調查和監審。
(十二)協調推進經濟發展環境的最佳化,牽頭落實國家和省、市、區有關鼓勵市場主體投資,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政務、法制、商務、信用等環境,最佳化重點項目建設環境;指導全區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的相關工作,承擔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的有關工作。
(十三)研究制定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規、規劃、政策措施,統籌推進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設,促進信用信息資源的整合與運用,協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大問題。
(十四)研究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牽頭組織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有關工作。
(十五)起草全區能源發展和有關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全市能源體制改革,協調相關重大問題。按照國家、省、市和區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審核、上報全區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十六)擬訂並組織實施煤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意見並指導實施,承擔煤炭體制改革、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和開發利用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區煤礦生產能力監管的指導工作,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後產能工作。
(十七)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參與區內石油和天然氣儲備管理工作。
(十八)組織推進全區能源重大設備研發及相關重大科技項目,指導能源科技進步和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十九)組織推進全區能源對外合作,負責起草區人民政府對外能源戰略合作協定,協調能源合作中的重大問題。
提出全區基礎設施發展戰略規劃和體制改革建議,統籌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按審批許可權參與審批、核准交通重大建設項目;申報和安排交通重大建設項目;審核國防交通發展規劃和計畫。綜合分析交通狀況,負責各種交通運輸方式之間的綜合平衡及重大問題的協調,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研判工業發展趨勢,統籌工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工業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參與審批、核准和備案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研究提出並組織協調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以及需要國家和省、市、區綜合平衡的重大生產力布局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參與研究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相關政策;研判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發展趨勢,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相關戰略、規劃和政策,統籌高新技術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負責高技術產業化相關工作,申報並組織實施高技術產業化重大專項和示範工程、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研製開發、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技術創新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和高技術產業基地等項目;負責制定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規劃;安排全區高新技術產業專項項目和投資計畫的申報。
研判區域經濟發展趨勢,統籌推進我區國家區域戰略的實施,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區區域經濟發展、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推進資源型城市轉型和可持續發展;組織和協調落實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政策;協調國土和礦產資源整治、開發、利用、保護政策;參與擬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建設規劃和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規劃;參與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負責區域功能區和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發展規劃和綜合協調工作。
組織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重大戰略、規劃、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區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擬訂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節能減排綜合協調,組織擬訂節能減排的規劃、計畫並協調實施,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推廣套用,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負責全區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循環經濟發展、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審核及資金申報、安排建議。
協調落實國家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負責實施湘西地區開發戰略有關工作,擬訂並指導、監督落實產業項目及資金使用計畫;參與擬訂武陵山片區及其他老少邊窮地區等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協調發展的戰略、總體規劃和政策,提出生態環境建設、生態補償機制和政策措施的建議並協調實施。
(五)農村經濟股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趨勢,提出農村經濟和生態保護與建設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和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生態、移民後扶等發展規劃,安排預算內相應領域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審核、備案和申報相應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區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和計畫,組織指導項目建設和管理。
(六)社會發展與財貿外經服務業股
研判社會事業發展形勢,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政策措施;擬訂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統籌協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旅遊、民政等領域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按規定許可權參與審批、核准和備案社會發展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報和下達預算內社會事業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參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調整審核工作;研究提出人口發展、促進就業和創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統籌推進收入分配製度及相關體制改革,參與擬訂就業及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方案,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參與擬訂社會保障發展規劃、計畫,推進體系建設;協同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擬訂並協調實施相關項目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項目篩選論證、資金安排、項目督查,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研判國際資本動態及利用外資、境外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承擔全區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研究提出防範外債風險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協調組織全區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開發和項目庫建設及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參與審核外商投資重大項目、參與核准和備案境外投資項目,並指導和監督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相關國際合作並協調成果落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研判區內外市場和經貿運行態勢,擬訂促進消費的綜合性政策;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物流業發展重大布局,審核、申報和安排建設項目和資金;協調流通體制改革重大問題和重大設施項目建設;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狀況,匯總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參與制定財政、金融政策並綜合分析執行效果;提出全區直接融資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牽頭推進產業、創業和私募股權等投資基金的發展及制度建設。與有關部門共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規範,建設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等基礎設施,指導全區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研判服務業發展趨勢,組織擬訂並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服務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服務業發展重大政策,指導協調服務業發展專項政策的擬訂,組織修訂全區服務業發展指導目錄;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備案服務業重大建設項目,提出區服務業引導資金安排建議;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規範發展。
(七)能源股
負責能源體制改革、行業統計和預測預警、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以及對外合作;承擔能源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統籌提出區級政府性投資安排建議;參與能源價格相關工作;參與研究並指導、監督全區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
擬訂電力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開展核電廠前期工作及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承擔電力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研究提出電力普遍服務政策建議並監督實施;銜接電力供需平衡;負責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資金管理;參與擬訂電力價格政策,參與電價調整和改革。
擬訂煤炭開發、煤層氣、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發展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煤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行業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兼併重組,統籌協調煤炭物流規劃布局;負責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資金管理;參與組織煤礦建設工程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煤炭行業節能減排;承擔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和開發利用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區煤礦生產能力監管的指導工作,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後產能工作;擬訂新能源、水能、生物質能、農村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申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以及中央其他補助性資金。
(八)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股(區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
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國家、省和市、區有關鼓勵市場主體投資,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政務、法制、商務、信用等環境;協調維護和最佳化國家、省、市及區重點項目建設環境;指導全區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相關工作,承擔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有關工作。
(九)收費管理股
管理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和法規;參與審核行政性收費項目,會同財政部門審核行政性收費標準,審批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負責各種培訓類收費的監管;按有關規定組織清費、治亂、減負工作;參與領域內的價格聽證。
(十)價格管理股
承擔電力價格、電力輔助服務、電力延伸服務、電力工程等與電力相關的價費監管;承擔城市供水、配套管網工程建設費用收費標準的價格管理工作;承擔成品油、民用燃氣、水利工程供水、農業排灌用水等商品的價格管理工作;承擔交通運輸價格及延伸服務收費、車輛通行費管理,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承擔農業生產資料和重要農產品價格監管;承擔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強制使用或者指定配套銷售的商品價格管理工作;參與領域內的價格聽證。
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的政策和法規,負責政府定價目錄內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的管理;負責旅遊景區門票及載人工具的價格管理;監管金融業、郵政、電信服務資費;負責組織實施醫藥價格改革;承擔政府定價藥品、醫用材料和有關製品、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以及醫療廢棄物處置收費的管理,參與藥品、醫用耗材集中採購,承擔醫療機構價格等級評定工作;承擔保障房、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房屋重置價格管理;承擔有線電視、殯葬服務、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環衛有償服務、物業管理服務、機動車停放服務等公用事業和中介服務的價格管理工作;管理全區教育收費,承擔教育行政部門服務價格監管工作,管理中國小課本和教輔材料印張價格;參與領域內的價格聽證。
機關黨組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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