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辦法

為規範全市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確保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8〕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0日
  • 發布單位:懷化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說明,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管理範圍內從事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加強對全市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相關部門逐年評估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的實施效果,對本辦法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及時停止執行或進行調整。河道采砂實施統一經營管理的期限原則上為一年。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河道采砂日常管理的責任主體,可根據河湖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組長,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公安、財政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加強對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工作的領導。同時,應建立河道采砂生態監測和評估制度,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對開採區進行地形測量和水生態環境狀況評估,並將結果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五條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交通運輸、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編制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按照程式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同時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實施統一經營管理的體制機制;
(二)落實控總量、控範圍、控深度、控時段、控船數(機具)、控功率的措施;
(三)落實防洪影響、通航影響、水產種質資源影響、河道砂石資源地質調查評價、環境影響等專題論證報告要求的措施;
(四)落實安全生產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具體措施;
(五)落實生態監測評估的措施。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擇定一家國有企業實施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並與其簽訂砂石開採契約。砂石開採契約不得轉包、分包。
第八條  實施統一經營管理的國有企業(以下簡稱采砂企業)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同級交通運輸部門配合做好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第九條  采砂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許可確定的時間、地點、開採範圍、開採高程(深度)、作業方式和采砂控制量等進行砂石開採;
(二)按要求設定採區作業標識;
(三)及時清運砂石、平整棄料堆體或者采砂坑槽;
(四)不得在禁採區進行砂石開採和設定砂場,不得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擅自設定砂場、堆積砂石或者棄料;
(五)不得違反有關通航安全規定,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拋棄廢棄物,妨礙航道暢通、損害通航條件,不得超限裝載;
(六)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橋樑、隧道、管線、環境保護等設施以及岸坡安全;
(七)及時收集處理采砂作業中的生產、生活廢水,未經處理不得向相關水體直排;
(八)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
(九)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河道采砂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采砂企業應當按照湖南省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及時、足額繳納河道砂石經營收益。
第十一條  河道采砂統一經營實行砂石採運管理單制度。砂石採運管理單一式四聯,第一聯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執,作為控制采砂總量的依據;第二聯由采砂船(機具)管理單位收執,作為核對采砂量的依據;第三聯由運砂船(機具)管理單位收執,作為其運輸砂石的證明;第四聯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交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砂石開採計量以砂石採運管理單為依據,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月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砂石開採量統計表。
第十三條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河道采砂監控系統,設立採區電子圍欄,對河道采砂現場進行線上監控管理。采砂企業應當配合安裝監控設備,不得損壞、干擾或者擅自拆除。
第十四條  當年開採量達到年度計畫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下達停采通知書,采砂企業必須立即停止開採,並將采砂船(機具)撤離採區,集中停放,加強管理,嚴禁盜採。
第十五條  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和取得河道采砂許可但處於禁采期的采砂船舶,應當在交通運輸部門指定的地點集中停放。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會同同級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對采、運砂船舶(機具)有效證件、砂石採運管理單和采、運砂情況進行稽查,嚴厲打擊違法采、運砂行為。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懷政發〔2020〕3號
懷化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懷化市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懷化市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懷化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確保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8﹞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全市行政區域的道管理範圍內從事采砂及其統一經營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全市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工作的領導,監督、指導和組織協調市直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審批縣級申報的河道采砂統一經營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明確統一經營管理的實施期限和範圍,組織相關部門單位評估實施效果,對實施期限到期或末達到預期效果的,及時停止執行或進行調整。
市人民政府應建立河道采砂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健全區域聯動、部門協作、糾紛協商處置機制。統一管理標準,加強對重點水域、邊界水域的共同管理。規範采砂、運砂秩序,避免區域間無序競爭。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河道采砂日常管理責任主體,可根據河湖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應建立以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組長,水行政主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海事)、農業農村、林業、公安、財政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加強對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河道采砂生態監測和評估制度,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對開採區進行地形測量和水生態環境狀況評估,並將結果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五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同級交通(海事)、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編制《實施方案》,按程式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並上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交通(海事)、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等相關部門各自按許可權負責防洪影響、通航影響、水產種質資源影響、河道砂石資源地質調查評價、環境影響等相關專題論證報告的審批。
財政部門依照規定負責制定統一經營收益分成比例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六條  《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統一經營管理的體制機制;
    (二)落實控總量、控範圍、控深度、控時段、控船數(機具)、控功率的措施:
    (三)落實防洪影響、通航影響、水產種質資源影響、河道砂石資源地質調查評價、環境影響等專題論證報告要求的措施;
    (四)落實安全生產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具體措施;
    (五)落實生態監測評估的措施。
    (六)統一經營收益的分成比例。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擇定一家國有企業實施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並與其簽訂砂石開採契約。砂石開採契約不得轉包、分包。
第八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許可權對實施統一經營的國有企業(以下簡稱采砂企業)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同級交通(海事)部門配合做好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核發工作。采砂企業負責砂石統一經營的開採、銷售、標準砂場的建設與運行、維護採區采砂秩序等砂石生產經營的日常管理。
   第九條  采砂企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許可確定的時間、地點、開採範圍、開採高程(深度)、作業方式和采砂控制量等進行砂石開採;
    (二)按要求設定採區作業標識;
    (三)及時清運砂石、平整棄料堆體或者采砂坑槽;
    (四)不得在禁採區進行砂石開採和設定砂場,不得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擅自設定砂場、堆積砂石或者棄料;
    (五)不得違反有關通航安全規定,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拋棄廢棄物,不得妨礙航道暢通、損害通航條件,不得為運砂船超限裝載;
    (六)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橋樑、隧道、管線、環境保護等設施以及岸坡安全;
    (七)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收集處理采砂作業、砂石經營過程中產生的生產、生活廢水及固體廢物、揚塵,實現達標排放;
    (八)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
    (九)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河道采砂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采砂企業設立財政專戶,所有銷售收入進入財政專戶,接受財政監督。
第十一條  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實行砂石採運管理單制度。砂石採運管理單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放,一式四聯,第一聯由采砂企業收執,作為控制采砂總量的依據;第二聯由采砂船(機具)管理單位收執,作為核對采砂量的依據;第三聯由運砂船(機具)管理單位收執,作為其運輸砂石的證明;第四聯由采砂企業交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砂石開採計量以砂石採運管理單為依據,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每月采砂量的監督,並將每月開採量上報市水利局河道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應按照《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明確的職責加強對采砂行為的現場監管。
第十四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落實河道采砂監控管理制度,督促采砂企業設立採區電子圍欄,對河道采砂現場進行線上監控管理。
采砂企業應按照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要求,安裝監控設備,不得損壞、干擾或者擅自拆除。
第十五條  實施統一經營的國有企業應建立簽單發航制度,確保水上交通安全。運砂船舶(機具)裝運河道砂石,應持有簽單發航憑證。未取得簽單發航憑證的,不得航行。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運砂船舶(機具、車輛)簽單發航憑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當年開採量達到年度計畫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下達停采通知書,采砂企業必須立即停止開採,並將采砂船(機具)撤離採區,集中停放,加強管理,嚴禁盜採。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七條  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和取得河道采砂許可但處於禁采期的采砂船(機具),應在交通(海事)部門指定的地點集中停放。
第十八條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會同交通(海事)部門依法對采、運砂船舶(機具、車輛)有效證件、砂石採運管理單和采、運砂情況進行稽查,聯合公安部門嚴厲打擊違法采、運砂行為。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杜家毫書記關於河道采砂會議要求的具體舉措。2017年11月1日,杜家毫書記在省市縣鄉村五級幹部電視電話會議上就河道采砂經營管理模式提出了“國有進入”的要求。
(二)是落實《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工作要求。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河湖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砂石資源實行統一經營管理,具體措施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三)是確保我市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現實需要。2019年,省里分配給我市的河道采砂計畫是202萬噸,其中沅陵縣的分配額為143餘萬噸。沅陵縣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了《關於審批〈沅陵縣規範砂石料經營管理工作方案〉的請示》,因目前全市河道采砂實行政府統一經營管理模式尚無具體辦法,致使沅陵縣的河道采砂遲遲不能啟動開採。出台《辦法》為我市河道采砂政府統一經營管理提供政策依據,從而進一步規範采砂經營管理工作。
二、起草過程
(一)起草階段。根據《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要求和湖南省水利廳在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會議精神,市水利局借鑑了岳陽市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的經驗,起草了初稿。同時,徵求了13個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資源與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財政等相關職能部門以及省水利廳河湖管理處的意見。為確保該《辦法》的公平公開性,召開了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參加的聽證會,編制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最終,反覆修改形成了《辦法(送審稿)》。
(二)合法性審查。市司法局對《辦法》先後進行了五次合法性審查,並分別於2019年12月23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2月17日出具了審查意見。2020年3月9日,市司法局在議題審批單簽字。2020年3月16日,《辦法》經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4月1日,市司法局出具《懷化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報告》(懷司文審〔2020〕5號)。
三、《辦法》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河道采砂實行統一經營管理的前提。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河湖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砂石資源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二)關於河道采砂實行統一經營管理的主體。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河道采砂日常管理的責任主體,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對采砂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實施統一經營的國有企業具體負責砂石開採經營,落實控總量、控範圍、控深度、控時段、控船數、控功率“六控”和安全生產以及各專題論證報告的要求。
(三)關於河道采砂實行統一經營管理的程式。
1、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實行統一經營管理的決定。
2、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同級交通運輸、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編制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實施方案,按照程式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同時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許可權負責防洪影響、通航影響、水產種質資源影響、河道砂石資源地質調查評價、環境影響等相關專題論證報告的審查。
4、縣市區人民政府擇定一家國有企業實施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並與其簽訂砂石開採契約。
5、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許可權對實施統一經營的國有企業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
6、實施統一經營的國有企業按要求做好河道砂石資源開採經營管理工作,市、縣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監管工作。
(四)關於河道采砂實行統一經營管理的效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河道采砂生態監測和評估制度,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對開採區進行地形測量和水生態環境狀況評估,並將結果報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逐年評估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的實施效果,對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及時停止執行或進行調整。
(五)關於本《辦法》與擬出台的《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關係說明。根據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計畫,省里今年擬出台《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本《辦法》各項條款內容完全符合《條例(草案)》的有關精神和要求,與行將出台的《條例》內容沒有任何矛盾和衝突,不會因《條例》一出台就出現該《辦法》即刻廢止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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