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

《懷化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是懷化市出台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飲用水源保護
  • 第三章:管理職責
  •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懷化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防止飲用水水源水質污染,保障市區人民民眾飲水安全,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懷化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懷化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懷化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具體範圍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為準。
第二章 飲用水源保護
第四條 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嚴格控制和防止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工業污染、建設污染、生活污染及其他污染水體水質行為。
第五條 環保部門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定界碑或界樁,明確地理界線;供水單位應當在取水口設定明顯的範圍標誌和禁止事項告示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破壞和改變界碑或界樁、取水口標誌以及禁止事項告示牌。
第六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定排污口。
第七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八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九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二)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三)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四)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污染水體的行為。
第十條 有關部門及可能發生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工作。
第十一條 因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體污染的,有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消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並立即通知供水單位,報告環保、水利、衛生等有關部門及供水單位;環保、水利、衛生等有關部門及供水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情況嚴重的應當按規定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緊急措施進行妥善處置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接受環境保護、水利、規劃等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建立健全並組織落實本單位飲用水水源保護責任制度。
(三) 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污染設備設施的完好和安全運行,並制定防止污染水源的應急措施,禁止將未經處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體。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改造或者更新需暫停使用的,應當提前報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准,經批准並在採取防止水污染措施後,方可進行。
(四)在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水質污染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輕污染,並立即向所在地政府、環保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進行野外用火、濫伐林木、濫占林地、濫挖野生植物、開墾、採石、取土等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河道內采砂、淘金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河床、河道的行為。
第十四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使用禁用的漁具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禁止在禁漁期、禁漁區進行捕撈。
第十五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裝有劇毒物品或危險品的船舶或車輛進入或通過。航行的船舶應當設定貯存廢棄物的容器、生活污水處理或者貯存裝置,禁止船舶將殘油廢油和含油廢水排入水體。禁止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和有劇毒物品的碼頭。碼頭應當設定殘油、廢油、含油污水或船舶垃圾等廢棄物接收處理設施。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監督管理,堅持市政府統一領導,鶴城區政府、懷化經濟開發區及市直有關部門各負其責、協調一致的原則。
第十七條 鶴城區政府負責依法關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企業,配合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章建築拆除工作,以及建築、生活垃圾清運工作,並組織發動單位和個人參與和支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懷化經濟開發區負責配合做好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企業的關停工作,配合做好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違章建築拆除工作,以及建築生活垃圾清運工作,並組織、發動經開區各單位和個人參與和支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環境保護局是飲用水水源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工作;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嚴防新污染源的產生;負責污染源監督管理,依法實施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在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周圍地區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負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監控;負責對環境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制定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組織各相關單位協調處理污染事故;在生活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下,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採取強制性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減少或者停止排污。
第二十條 市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監督管理工作。
(一)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經濟和信息委員會要結合懷化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認真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產業經濟結構調整,提高資源開發利用價值,最佳化生產力布局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引導和促進區域經濟可持續、統籌協調發展。
(二)市商務局負責把好商貿物流項目引進關,嚴格限制污染水源項目的引進,督促現有招商項目增強環保意識,加大環保投入,按照環保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護水源。
(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水環境功能區要求,負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開發建設項目的管理。
(四)市水利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利工程規劃建設、管理及水資源的統一配置、調度及取水口設定的審批;加強河道管理,監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工作。
(五)市規劃局負責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陸域內的建設項目選址定點、規劃設計審查、建設用地和工程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同時按規定查處各類規劃違法行為。
(六)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陸域範圍內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並負責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的集中處置工作;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污水處理和建設及維護工作;規範整治兩岸各類廣告,配合做好城市綜合整治管理工作。
(七)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陸域範圍內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八)市農業局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加強監管,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的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督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實施農村清潔工程,引導發展生態農業,防止造成水污染。
(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制定並落實生態用地規劃,負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土地利用和礦產資源開發審批並負責違法案件的查處。
(十)市林業局負責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負責林區違法毀林案件的查處。
(十一)市畜牧水產局負責保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漁業資源、負責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以及水生野生動物保護。
(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未經環保審批的企業不予登記,負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未經工商登記的企業依法進行查處。
(十三)市交通運輸局負責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航政管理、港口及港航設施的行政管理,負責水平線航道建設、養護和管理,負責港口岸線使用審批、交通工程建設和水域運輸協調指揮。
(十四)市公安局負責依法打擊查處危害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犯罪行為。
(十五)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的安全管理。
(十六)市衛生局負責對生活飲用水水質實施監督管理,制定飲用水水源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並對飲用水水源的衛生狀況進行定期監測;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水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七)市財政局負責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管理要求,落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經費。
(十八)市旅遊局負責協助確定各類旅遊區(點)、度假區的範圍,協助對違法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立景點、度假村的案件進行查處。
(十九)供水單位負責依法做好供水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事故和違法案件的調查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員會,應配合搞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對保護飲用水水源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越權審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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