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孫水河保護條例

婁底市孫水河保護條例

婁底市孫水河保護條例,於2017年9月8日婁底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婁底市孫水河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7/11/6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孫水河保護,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孫水河流域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婁底市境內孫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飲用水水源和水生態保護以及孫水河保護的其他活動。
本條例所稱孫水河流域,是指婁底市境內雨水匯入孫水河的區域,包括孫水河幹流及其支流、白馬水庫的集雨區,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所稱孫水河幹流是指白馬水庫大壩以下至孫水河與漣水河匯合口犁頭嘴的婁底市境內河段。
第三條 孫水河保護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領導、公眾參與、分工負責、社會監督的機制,實現最佳化水質、保障水量、改善生態的目標。
第四條 孫水河保護實行河長制。河長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孫水河的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域岸線管理、水資源保護等工作。
第五條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對因保護、修復和改善孫水河生態環境系統受到直接利益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條 孫水河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和專家學者的意見。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引導、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孫水河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妨害孫水河保護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孫水河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孫水河保護情況。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孫水河保護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將孫水河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二)組織孫水河保護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三)統籌協調孫水河保護中有關部門之間、地區之間的重大事務;
(四)建立並落實孫水河保護目標責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五)督促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孫水河保護職責;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 孫水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將本行政區域內孫水河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二)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孫水河保護事務,建立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受理機制,對本行政區域內孫水河保護工作負責;
(三)組織落實孫水河保護目標責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四)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孫水河保護職責;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婁底經濟技術開發區、婁底市水府示範片萬寶新區管理機構履行孫水河保護的相關職責。
第十一條 孫水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白馬水庫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孫水河保護的具體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孫水河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孫水河水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孫水河水資源保護和水域岸線的監督管理。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林業、衛生、旅遊、畜牧水產、水文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孫水河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孫水河保護的部門聯動和執法協作機制。
漣源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白馬水庫管理機構在白馬水庫管理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本條例所規定的事項,凡屬於城市綜合管理範圍的,由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綜合執法。
第十四條 孫水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妨害孫水河保護的行為。
孫水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白馬水庫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巡查工作。
第十五條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營造孫水河保護的良好社會環境。
第十六條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孫水河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七條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利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建立孫水河流域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污染物排放監測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等制度。
第十八條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的建設,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在孫水河沿岸城鎮組織建設收集、接納污水的公共管網設施,並加強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孫水河流域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推進農村污水、垃圾集中處理。
第十九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孫水河流域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入河排污口設定許可和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入河排污口設定許可和排污許可證。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入河排污口設定許可、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孫水河流域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條 對孫水河流域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對孫水河流域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地區,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入河排污口。
第二十一條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確定向孫水河流域內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列入前款名錄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對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數量進行實時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重點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孫水河流域依法劃定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區域。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區域和禁養畜禽的規模應當向社會公布。
禁養區範圍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依法限期退出。
第二十三條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畜牧水產等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流域內的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業廢棄物,防控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條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利、水文等主管部門應當對孫水河幹流和白馬水庫實施水質監測、水量監控。水質監測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急水源和備用水源建設,制定孫水河流域供水安全應急預案。
白馬水庫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水庫水量調度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孫水河流域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在河流、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二)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
(四)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五)採用爆炸、電擊、施放毒物、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捕撈水生動物;
(六)在水域上經營餐飲業;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國土資源、規劃等主管部門依法劃定孫水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河道管理範圍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在孫水河河道管理範圍和白馬水庫管理範圍內,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在孫水河幹流和白馬水庫管理範圍內,禁止采砂、洗砂。
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和水生態保護
第二十九條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水利、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提出孫水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應當向社會公布。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設定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圍設定隔離防護設施。
第三十條 在孫水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從事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活動,同時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設定排污口;
(二)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進入孫水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批准進入的,應當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第三十一條 在孫水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活動,同時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第三十二條 在孫水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活動,同時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網箱養殖、攔網養殖、投餌養殖,從事旅遊、游泳、垂釣、水上運動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孫水河岸線利用規劃。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根據孫水河岸線利用規劃,劃定本行政區域河道岸線,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岸線資源。
孫水河河道岸線範圍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水庫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孫水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孫水河水量分配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孫水河流域取用水總量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第三十五條 孫水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孫水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白馬水庫管理機構做好本轄區內河道、水庫的保潔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孫水河流域水土保持綜合治理,統籌協調轄區內河道清淤疏浚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孫水河流域濕地保護和生態公益林建設。
生態公益林建設應當納入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植樹造林計畫。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在河流、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二)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
(四)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在孫水河流域採用爆炸、電擊、施放毒物或者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捕撈水生動物的,由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水產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的,在孫水河流域水域上經營餐飲業的,由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拒不停業的,由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環境保護、水利等主管部門沒收專門用於經營餐飲業的設施、工具等財物,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孫水河河道管理範圍或者白馬水庫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孫水河幹流或者白馬水庫管理範圍內采砂的,由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機具,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孫水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的,由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孫水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或者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由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批准進入孫水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經批准進入,但未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由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在孫水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進行網箱養殖、攔網養殖、投餌養殖,組織旅遊、游泳、垂釣、水上運動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孫水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的,由孫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孫水河流域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的;
(二)不履行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控制職責,或者不依法責令拆除、關閉應當拆除、關閉的設施、項目的;
(三)不履行水質監測職責或者發布虛假監測信息的;
(四)不履行排污口管理職責的;
(五)不履行取水總量控制和水資源調度職責的;
(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未規定處罰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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