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住宅小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服務規定

《懷化市住宅小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服務規定》是懷化市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住宅小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服務規定
  • 外文名:Regulations on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Management Services in Residential Areas of Huaihua City
  • 適用地區:懷化市
  • 分類:規定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區住宅小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湖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區內住宅小區的業主、居住人員、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單位、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住宅小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居民自治和社區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的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住宅小區的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住宅小區的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住宅小區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畫生育協會、個體私營企業者協會、業主委員會及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住宅小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將住宅小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服務工作納入城鎮社區建設規劃和區域衛生規劃,將住宅小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工作人員。
第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下列工作:
(一)收集人口信息、建立計畫生育家庭人口檔案;
(二)查驗人口和計畫生育有關手續;
(三)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指導、諮詢。
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與已婚育齡人員或者負有計畫生育協助管理服務責任的個人和單位簽訂計畫生育管理服務契約。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及時提供服務區域內人口和計畫生育相關信息,明確人員協助做好計畫生育(統計)工作,實時通報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協助開展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住宅小區通過業主大會將遵守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履行計畫生育義務、如實申報婚育信息等內容納入小區自治管理章程。
住宅小區業主、居住人員配合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人員履行管理服務職責。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在住宅小區聘請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小組長,協助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
第九條 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住宅小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小組長聯繫會議制度。會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研究、解決住宅小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第十條 建立、完善住宅小區人口和計畫生育信息收集、處理、報送制度。推行物業登記、居住登記、房屋租賃備案、計畫生育家庭人口信息收集和信息互通制度,實行實時通報,提高信息化管理服務水平。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自業主或者居住人員入住之日起10日內,將入住情況報告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收集入住人員家庭人口信息,建立計畫生育家庭人口檔案,30日內納入信息化實時通報管理服務系統,實現數據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一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服務機構在住宅小區免費開展下列服務:
(一)計畫生育、生殖保健科普宣傳、教育、諮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以及相關的指導、隨訪;
(三)對已婚育齡婦女進行孕情檢查、隨訪;
(四)對已實施避孕措施和計畫生育手術的服務對象提供相關的諮詢、隨訪。
第十二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人員進入住宅小區開展工作應當出示證件。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阻撓、妨礙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人員進入住宅小區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制定協助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制度,並報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住宅小區成立計畫生育協會,協助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住宅小區公布下列事項:
(一)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免費內容;
(二)人口和計畫生育獎勵扶助等優惠政策;
(三)《生殖保健服務證》、《計畫生育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辦理程式;
(四)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人員、技術服務人員、物業服務企業明確的協管人員、計畫生育工作小組長的姓名、聯繫電話;
(五)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服務等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 實行住宅小區人口和計畫生育違法、違紀行為舉報制度。對下列行為應當進行舉報:
(一)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懷孕、生育的;
(二)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收養子女的;
(三)非法進行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
(四)不按規定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
(五)不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服務職責的。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住宅小區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明示舉報程式、兌現獎勵承諾,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應當對協助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管理與服務職責的;
(二)不公布有關事項的;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規定,不履行協助管理義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不制定協助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制度的;
(二)不明確人員協助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
(三)不如實提供入住人口相關信息的;
(四)阻礙育齡夫妻採取避孕節育措施、接受孕情檢查的;
(五)為違法生育人員提供躲避場所或者為其逃避檢查提供其他便利條件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阻撓、妨礙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人員進入住宅小區開展工作的,由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