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利潤科目

應交利潤科目(編碼452號)是國營工業企業會計科目。本科目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其中包括實行利改稅的小型盈利企業、微利企業和原以稅代利試點企業等)應向國家上交的利潤 (包括實行利改稅的小型盈利企業上交的承包費、原以稅代利試點企業應交的所得稅、資源稅、收入調節稅、固定資金占用費和流動資金占用費,以及其他企業應交的固定資金占用費和流動資金占用費,下同) 。企業逾期未交利潤,按規定支付的滯納金,應從企業留利中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試行稅利分流的企業按規定應從稅後利潤中上交的利潤,也在本科目核算。

應交稅金科目(編碼451號)是國營工業企業會計科目本科目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應交納的各種稅金,如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所得稅、調節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鹽稅、燒油特別稅、特別消費稅等,但應由專用基金支付的建築稅、獎金稅,應由工資基金支付的工資調節稅以及按規定支付的耕地占用稅等不在本科目核算。企業直接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的印花稅,也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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