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律儀

惡之律儀。為「善律儀」之對稱。又作不律儀、惡戒。即為自活或得利益而立誓行屠殺等業者所得之無表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惡律儀
  • 對稱:善律儀
  • 又作:不律儀、惡戒
  • 出自:俱舍論卷十四載
簡介,主要內容,

簡介

據俱舍論卷十四載,惡律儀為智者所訶厭,故名惡行,能障清淨之戒律,故名惡戒,不禁身語之惡,故名不律儀。
北本大般涅盤經卷二十七說惡律儀有十六種。
即:為利飼養羔羊,肥已轉賣。為利買羊屠殺。為利飼養豬豚,肥已轉賣。為利買豬屠殺。為利飼養牛犢,肥已轉賣。為利買牛屠殺。為利養雞令肥,並予轉賣。為利買雞屠殺。釣魚。獵師。劫奪。魁膾(魁,為師之意;膾,為切肉之意。即指殺人者)。網捕飛鳥。兩舌。獄卒。咒龍(以咒術系縛蠎蛇等,供人觀賞戲樂,求物以自活)。
又大方便佛報恩經卷六舉出屠兒、魁膾、養豬、養雞、捕魚、獵師、網鳥、捕蠎、咒龍、獄吏、作賊、王家常差捕賊等十二惡律儀。

主要內容

有關惡律儀之得與舍,依俱舍論卷十四、卷十五之意,若住律儀,由勝煩惱而作殺縛等諸不善業,由此便發不善無表,若住不律儀,由淳淨信而作禮佛等諸勝善業,由此亦發諸善無表。
又由作、誓二者,能得惡律儀,「作」即生於不律儀之家,於作殺生等事時即發得惡戒。
「誓」即非生於不律儀之家,但為生活之故,立誓殺生以資養活,由此發得惡戒。
舍戒則有三緣,即由死亡(所依之身已舍,能依之惡戒隨之亦舍)、由得戒(善惡二戒不能俱起,得別解脫戒或靜慮律儀時,增盛之勢力強大,故能舍惡戒)、由二形生(即男子生為女形,女子生為男形)。
另據大方便佛報恩經卷六載,死者欲愛盡時、受律儀戒時、受三歸依時,於此三時舍惡律儀戒。〔瑜伽師地論卷九、順正理論卷三十六、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一、俱舍論光記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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