伺獵,惡律儀者。謂法所不應作之律儀。
【十二惡律儀】[出雜阿毗曇心論]一屠羊屠者殺也。謂人或以自食而常宰殺。或因取利販賣而常宰殺。是為惡律儀。二養雞謂因嗜其肉味。以充口體。常自畜養。意圖烹殺。是為惡律儀。三養豬謂或因自欲充於口腹。或因販賣求利以資其生。而畜養之者。是為惡律儀。四捕鳥謂以殺心故。網捕禽鳥。或食或賣。傷害生命。是為惡律儀。五捕魚謂以殺心故。而用網罟取捕諸魚。或食或賣。傷害物命。是為惡律儀。六獵師謂以殺心故。獵捕一切禽獸。或食或賣。傷害物命。是為惡律儀。七作賊謂見一切物。常懷劫盜之心。不思物各有主。妄行攘竊。賊害於人。是為惡律儀。八魁膾魁膾者。為官操刀行刑之人。謂人本同類。彼雖犯法。理固當死。然習為操刃之業以害其生。實為惡行。是為惡律儀。九守獄謂為獄吏。守其牢獄。以杻械枷鎖。非理陵虐罪囚。無慈善心。是為惡律儀。十遍龍謂習諸邪法遍術。遍於龍蛇。以為戲樂。是為惡律儀。十一屠犬謂殺犬以資利養。是為惡律儀。十二伺獵謂作獵主。伺捕禽獸。以利其生。而自積罪業。是為惡律儀。 【十二惡律儀】 指十二種為佛法所不容許的行為或職業。又稱十二不律儀。在大小乘諸經論中,其名稱、順序、法數均不同。據《大明三藏法數》載,此十二惡律儀出自《雜阿毗曇心論》卷三,其順序為︰ (1)屠羊︰謂或以自食,或以取利屠殺。 (2)養雞︰謂因嗜其肉味,常自畜養,意圖烹殺,以充口體。 (3)養豬︰謂或圖口腹之慾,或圖販賣之利而畜養者。 (4)捕鳥︰謂以殺心,網捕禽鳥,或食或賣,傷害生命。 (5)捕魚︰謂以殺心,用網罟取捕諸魚,或食或賣,傷害物命。 (6)獵師︰謂以殺心,獵捕一切禽獸,或食或賣,傷害物命。 (7)作賊︰謂見一切物,常懷劫盜之心,不思物各有主,妄行攘竊,賊害於人。 (8)魁膾︰指為官操刀行刑之人。謂人本同類,彼雖犯法,理固當死,然習操刀之業以害其生,實為惡行。 (9)守獄︰指獄吏。謂守其牢獄,以杻械枷鎖,非理凌虐罪囚,無慈善心,是為惡行。 (10)咒龍︰謂習諸邪法咒術,咒於龍蛇,以為戲樂。 (11)屠犬︰謂殺犬以資生利養。 (12)伺獵︰謂作獵主,伺捕禽獸,以利其生,是自積罪業,為惡律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