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惠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業經十三屆17次惠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惠州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5月31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惠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提高規範性檔案質量,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等規定,參照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規範性檔案分為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各級人民政府(含政府辦公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為政府規範性檔案;依法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以及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部門)制定(含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以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為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核(審查)、決定、發布、備案、解釋、清理、評估、修改、廢止、延期實施等工作。
  下列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一)對政府及部門內部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實施的,包括人事、外事、財務、保密、工作考核、執法考評、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事項制定的檔案;
  (二)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機關內部管理規範、機構編制、工作制度、工作計畫、工作目標、工作要點、工作總結、應急預案等;
  (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不具有確定性,不能直接援引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工作意見、工作部署、工作方案、工作規劃和發展綱要等檔案;
  (四)適用於行政機關內部的工作分工、業務指引、流轉程式、辦理時限的檔案;
  (五)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程式專項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制定的本單位、本系統內部行政程式規範;
  (六)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內容的摘錄、彙編;
  (七)技術標準、技術操作規程、技術規範;
  (八)公示辦事時間、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
  (九)具體徵地事項的補償和安置方案,應急預案;
  (十)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項發布的通報、通知、批覆、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確認和其他具體行政執法決定等;
  (十一)針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表彰獎勵;
  (十二)成立領導小組、議事協調機構的通知,會議通知、紀要及講話材料,商洽性工作函、詢問答覆函、請求批准答覆事項;
  (十三)就某一特定時段工作作出要求,內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特點,但對特定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具有反覆適用性的檔案;
  (十四)涉密檔案;
  (十五)檔案內容屬於單純轉發上級規範性檔案的檔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機構按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負責本機關規範性檔案處理工作,並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監督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管理機制,明確制定和監督管理責任,提高本單位規範性檔案制定質量。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並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通過統一的規範性檔案管理系統和查詢平台,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標準化、精細化、動態化管理。
  對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應於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上傳規範性檔案管理系統。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基本規範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並向社會公布。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規範性檔案,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務的規範性檔案。
  第九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能夠切實解決問題。
  規範性檔案應當結構嚴謹、邏輯嚴密,用語簡潔準確,條文內容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符合法定程式要求,不得違反上級機關決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不得作出增加行政機關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的規定。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檢查、證明事項以及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或者上級機關規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部門規範性檔案的標題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一般用條文表述,也可用其他方式表述。用條文表述的,每條可分為款、項、目,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弧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除內容複雜的外,規範性檔案一般不分章、節。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實行計畫制度。市人民政府部門或者縣(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制定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立項。
  申請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立項,應當對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及其依據等作出簡要說明。
  市司法行政部門對立項申請進行匯總,並根據國家和省、市的立法計畫、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結合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統籌安排,經綜合平衡後,編制市政府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執行。
  列入制定計畫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由申請立項的部門按規定的要求、時間完成起草任務;未列入市人民政府當年制定計畫的規範性檔案,市司法行政部門一般不予審核,確需制定的,須向市人民政府書面報告原因和理由,經市長或分管副市長批准後增列入計畫。
  未在計畫所在年度完成的規範性檔案項目,起草單位認為確需暫緩辦理、終止辦理的,應當書面向市人民政府請示,說明理由,並同時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起草,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市、縣(區)人民政府部門組織起草。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部門職能確定規範性檔案由其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
  市、縣(區)人民政府部門可以確定規範性檔案由其一個或者幾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具體負責起草。
  市、縣(區)人民政府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本部門起草的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和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進行論證,對規範性檔案擬規定的主要政策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影響進行全面評估,並對現行有效的相關規範性檔案提出整合修改意見。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按規定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特別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要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向社會公示規範性檔案草案等多種形式。
  第十六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者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並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政府規範性檔案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14個工作日,部門規範性檔案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起草單位負責人書面同意,可以不公開徵求意見:
  (一)為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二)經依法審查,公開徵求意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起草過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
  起草單位公開徵求公眾意見,應當在徵求相關部門及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意見並無較大意見分歧後進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主要制度、措施又做重大調整的,由起草單位根據司法行政部門要求重新徵求意見。
  第十七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聽證、專家諮詢論證、公平競爭審查、風險評估等程式。
  第十八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係緊密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起草單位與其他部門存在意見分歧的,應當主動協調;經過主動協調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在報送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時說明分歧的主要問題、各自的意見及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和理由及處理情況等。
  在規範性檔案起草過程中,一般不宜將司法行政部門作為被徵求意見單位,但內容涉及司法行政部門職責的除外。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將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按規定履行內部審核程式。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當由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並經單位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形成。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要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充分發揮合法審核把關作用,不得以法律顧問意見代替本單位合法性審核意見。
  未經內部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檔案,不得提交單位辦公會議集體審議。
  第二十條 報送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審查)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經起草單位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起草單位共同起草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經牽頭起草單位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各共同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四章 審核(審查)和審議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由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審核(審查)。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審查)。
  市、縣(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在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前應由起草單位直接報送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後再行發布。
  鄉鎮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報本縣(區)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後再行發布,審查程式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決定或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起草單位報送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審查)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公函;
  (二)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注釋稿及其起草說明;
  (三)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相關資料,包括向社會公示的網頁截圖(含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的掛網截圖)或報紙刊登的版面以及其他方式向社會徵求意見的材料、有關單位和公眾所提的意見文本;
  (四)起草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的合法性審核意見;
  (五)起草單位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或決議等;
  (六)制定依據的文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上級檔案)和有關參考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履行第十七條規定程式的相關材料;補列入當年度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的批示、說明(增列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計畫的需提交)等等。
  第二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起草說明內容應當包括: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起草的簡要過程、需解決的主要問題;
  (三)起草的依據和參考資料;
  (四)規範性檔案規定的主要制度措施及其依據和合法性、評估論證結論;
  (五)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的審核意見;
  (六)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綜合及其採納情況、未採納意見的依據和理由等。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還應當對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進行說明。
  第二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進行審核(審查):
  (一)制定主體是否適格;
  (二)制定程式是否完備;
  (三)制定許可權是否合規;
  (四)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五)是否與有關規範性檔案協調、銜接;
  (六)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七)是否符合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技術要求;
  (八)需要審核(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送審單位補交材料、作出說明或者退回起草單位:
  (一)制定主體、許可權、程式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二)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關機構或者部門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措施存在較大分歧,起草單位未與有關機構或者部門充分協商的;
  (四)報送規範性檔案送審稿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五)規範性檔案送審稿主要內容照搬照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檔案的內容,未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或重複制定規範性檔案的;
  (六)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條理不清,邏輯結構混亂的。
  第二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審查)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當自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出具書面審核(審查)意見。
  第二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報送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提出審核(審查)同意的意見;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或者有關機關對送審稿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的,提出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審核(審查)意見後退回送審機關。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存在合法性問題,司法行政部門認為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規定的處理方式的,可以在審核(審查)意見中提出建議,由制定機關研究確定。
  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尚無明確規定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在審核(審查)意見中明示法律風險,由制定機關研究決定。
  第二十八條 經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審查)後,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主要制度措施作出重大調整修改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要求起草單位將調整修改後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按本辦法重新徵求意見後再報送審查。
  第二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有合法性問題和不同意見的內容進行修改,形成規範性檔案草案。
  規範性檔案送審後,有關機構或者部門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措施、管理體制、許可權分工等提出合法性問題或有嚴重意見分歧的,起草單位應當繼續進行調研,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將主要問題、有關機構或者部門的意見和司法行政部門的意見上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和司法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由起草單位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審議。
  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經政府辦公機構依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審核後,提交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審議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時,由起草單位作起草說明,司法行政部門作審核說明。
第五章 發布和備案
  第三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會議審議意見,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並按下列程式報請市長、縣(區)長、(鄉)鎮長或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
  (一)市、縣(區)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修改稿按本級政府辦文程式報請市長、縣(區)長簽發;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修改稿,報市或縣(區)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按部門或鄉鎮政府辦文程式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或(鄉)鎮長簽發。
  第三十二條 印發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或者檔案應當載明該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發文字號、規範性檔案統一編號、規範性檔案名稱稱、通過日期、發布日期、施行日期以及加蓋制定機關印章。
  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聯合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發,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統一登記、統一編號制度。
  市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在印發前由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統一登記,縣(區)政府及其部門和鄉鎮政府規範性檔案在印發前由所在縣(區)司法行政部門進行統一登記,並按照統一規範體式編序號,作為規範性檔案通過合法性審核(審查)、準予發布的標識。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的具體事宜按省、市規範性檔案統一登記統一編號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統一發布制度。未經規定載體統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市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發布載體是《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報》,其刊登的規範性檔案文本為標準文本。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自檔案印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統一發布載體上發布,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自檔案印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請在統一發布載體上發布。
  縣(區)政府及其部門的規範性檔案的發布載體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辦公所在地和公共場所建立公告欄,公布其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公布日期應當不少於30日。
  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時在同級政府網站、部門網站、政務新媒體或者新聞媒體等公布規範性檔案或者發布訊息。
  第三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具體的施行日期。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涉及國家安全的,或者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範性檔案施行的,或者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發布重大或者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檔案,應及時對檔案主要內容及其出台的必要性作出解讀。行政機關在規定的統一發布載體及其他載體上發布規範性檔案,應將規範性檔案的政策解讀一併發布。
  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本單位起草的重大或者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核時,應當明確政策解讀的有關要求,並對政策解讀草案與規範性檔案草案的一致性進行審核。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具體報送備案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機構委託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起草單位配合。
  市人民政府辦公機構應當於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印發之日起五日內,將下列材料提交市司法行政部門:
  (一)規範性檔案的正式文本(包括電子文本),一式十三份;
  (二)制定規範性檔案的說明的可編輯電子文本。
  市司法行政部門具體承擔對縣(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應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和說明等材料一式三份,並同時提交備案材料的電子文本。上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解釋、評估、清理、修改、廢止與延期實施
  第三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解釋權屬於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
  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制定機關解釋:
  (一)規範性檔案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規範性檔案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說明適用規範性檔案依據的。
  規範性檔案解釋由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或實施單位參照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起草和審查,報請制定機關批准後發布。
  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同規範性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和定期清理、評估工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評估,發現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檔案的規定相牴觸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四十條 修改規範性檔案涉及實體內容的,按照制定程式執行。
  規範性檔案因行政管理需要,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由實施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合法性審核和單位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形成送審稿;
  (二)報送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審查)同意;
  (三)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實施單位提請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
  (四)經本級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登記統一編號;
  (五)由制定機關作出修改決定並予以發布。
  第四十一條 廢止規範性檔案,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九條以及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程式,可以根據實際適當簡化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式。
  第四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經評估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不牴觸,擬不作修改並在有效期屆滿後繼續施行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由實施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合法性審核和單位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形成送審稿;
  (二)政府規範性檔案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延期實施;部門規範性檔案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本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延期實施;
  (三)經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審查)同意;
  (四)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實施單位提請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
  (五)經本級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登記統一編號;
  (六)由制定機關延續有效期並予以發布。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一般僅延續一次,延續期最長不超過二年。
  規範性檔案的延期實施必須在有效期屆滿前完成發布,在有效期屆滿前無法完成發布的,不適用該程式。
  第四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申請延期實施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延期實施的函;
  (二)延用通知(標明原檔案名稱稱、文號)及其起草說明;
  (三)需延用的原規範性檔案、注釋稿及主要依據;
  (四)實施後評估報告;
  (五)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合法性審核意見;
  (六)單位辦公會議紀要;
  (七)相關部門意見(涉及其他部門職能時提供);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依照第四十條第二款關於簡易修改程式的規定和第四十二條關於延期實施程式的規定重新發布的,應當報送負責監督的司法行政部門備案,政府規範性檔案同時按有關規定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司法行政部門發現重新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存在合法性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現行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相牴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負責監督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審查建議並說明理由。制定機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答覆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十六條 未經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或者未在規定載體發布的部門規範性檔案、鄉鎮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向社會公示該規範性檔案無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中央、省駐惠單位起草的政府規範性檔案,以及中央、省駐惠單位與市、縣(區)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部門規範性檔案,參照本辦法執行。
  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的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街道辦事處的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惠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業經十三屆惠州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現將《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惠州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自2017年5月1日施行以來,對加強和規範我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從源頭上提升規範性檔案質量,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原《規定》部分內容已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亟需修訂和完善。修訂原《規定》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加強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工作部署的需要。2018年以來,國務院、省政府先後出台《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9〕21號)、《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7號),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監督檢查、合法性審核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按照國務院、省政府要求及時對原《規定》作出修訂,對有關內容予以調整和補充。
  二是健全我市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制度的需要。原《規定》存在著對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規定得較為原則等問題。如合法性審核意見法律效力不明確,備案審查等管理制度規定不明確,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審核作用未能充分發揮,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延期實施等制度未有體現。同時,經過多年實踐,原《規定》的部分做法與我市當前工作需要不相符。因此有必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修訂原《規定》,對有關制定程式和監督管理制度作進一步明確、完善和規範。
  三是原《規定》有效期已經屆滿。原《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於2022年4月30日屆滿。為繼續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對原《規定》進行相應修改完善並重新發布實施十分必要。
  二、修訂依據
  1.《規章制定程式條例》;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9〕9號);
  5.《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7號);
  6.《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9〕21號);
  7.《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4〕32號);
  8.《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省府辦公廳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法〔2014〕36號);
  9.《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規範性檔案認定的指導意見(試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粵府法〔2016〕75號)。
  三、主要修訂內容
  《辦法》對原《規定》內容作了較大調整和補充,並在結構上作分章表述,共分7章48條,其中,修改了35條,刪除了8條,新增了12條,對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審核(審查)、審議、發布、備案、解釋、清理、評估、修改、廢止、延期實施和監督等方面進行比較完善、系統的規定。
  (一)明確基本規範。一是建立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制度,明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規範性檔案,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務的規範性檔案(第八條)。二是梳理規範性檔案禁止規定的內容,明確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證明事項等(第十條、第十一條)。三是最佳化了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年度制定計畫制度(第十三條)。
  (二)嚴格制定程式。一是建立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雙重審核”機制。明確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按規定履行起草單位內部審核程式,再由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審核(審查),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審查)(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二是設定規範性檔案制定六大必經程式(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辦法》根據國家、省要求和我市實踐,規定除有特別法定事由,規範性檔案制定必須履行評估論證、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起草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司法行政部門統一審核(審查)以及統一發布等六大程式。聚焦起草、公眾參與、部門內部審核等環節提升檔案質量。其中兩個方面比較突出:1.完善起草階段的調研評估論證和徵求意見程式,強調起草涉及企業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充分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等情形外,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規定起草單位徵求公眾意見、相關部門意見有較大分歧時的處理流程。同時,最佳化了公開徵求意見時限(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2.注重發揮合法性審核對確保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有效的把關作用。突出合法性審核的效力,強調未經內部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檔案,不得提交集體審議。此外,還規定了司法行政部門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處理情形(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三是明確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具體的施行日期(第三十五條)。
  (三)完善後續監督管理機制。一是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作出具體規定。明確市、縣(區)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增加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具體報送備案工作由市政府辦公機構委託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起草單位配合的規定,並對報送備案材料作出規定(第三十七條)。二是實行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和定期清理、評估制度,防止檔案過時擾民(第三十九條)。三是對規範性檔案修改、簡易修改、廢止和延期實施等程式作出明確要求。《辦法》對《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進行細化,按制發主體的劃分進一步規範簡易修改、延期實施程式,並對延期實施應提交的材料和相關要求進行規定,進一步提高了規範性檔案制定效率(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四是規定規範性檔案監督措施。1.明確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工作的督察機制(第五條)。2.明確社會公眾可以按規定向制定機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審查建議,拓展社會監督渠道(第四十六條)。3.明確未經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或者未在規定載體發布的部門規範性檔案、鄉鎮政府規範性檔案,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向社會公示該規範性檔案無效(第四十六條)。
  (四)其他內容。一是明確了不納入規範性檔案管理的情形(第三條)。二是明確政府辦公機構在檔案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和各部門的監管職責(第四條)。三是明確加強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以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標準化、精細化、動態化管理。目前惠州市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公示平台正在運行,我市所有現行有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均需錄入該系統,方便公眾查詢(第六條)。四是明確中央、省駐惠單位起草的政府規範性檔案,以及中央、省駐惠單位與市、縣(區)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部門規範性檔案,參照本辦法執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仲愷高新技術業開發區管委會的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街道辦事處的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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