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公共數據管理實施細則

惠州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12月1日印發惠州市公共數據管理實施細則,本細則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公共數據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3日
  • 發布單位:惠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數據採集、使用、管理,保障公共數據安全,促進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和利用,釋放公共數據價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0號)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機關、具有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實施的公共數據採集、使用、管理行為。
  本細則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電子或者非電子形式對信息的記錄。
  本市電力、水務、燃氣、通信、公共運輸以及城市基礎設施服務等公共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實施公共服務以外的數據採集、使用、管理行為,不適用本細則。
  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共數據管理,或者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檔案對公共數據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縣(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機構作為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工作:
  (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二)對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出公共數據管理任務和要求;
  (三)編制、維護本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清單管理機制;
  (四)會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共數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五)會同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明確公共數據採集和提供的責任部門;
  (六)對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公共數據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評估,並向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相應的督查督辦建議。
  第四條 市及縣(區)網信、公安、國家安全、公共數據、保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作為本機構公共數據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明確公共數據管理的目標、責任、實施機構及人員;
  (二)編制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依法制定本機構公共數據採集清單和規範;
  (三)本機構公共數據的校核、更新、匯聚;
  (四)本機構公共數據的共享和開放;
  (五)本機構公共數據的安全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縣(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全面推行首席數據官制度。首席數據官負責統籌本級政府或本部門數據要素市場體系建設整體規劃和執行落實。
  第七條 市及縣(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商務、金融工作、公共數據管理等有關部門從財政、金融、招商等方面制定與數據要素市場發展有關的扶持性和激勵性措施,推動數據要素市場發展。
  第八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數據管理的需求,推進廣東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台惠州市分節點(以下統稱市“一網共享”平台)技術升級、功能疊代和資源擴展,並依託平台開展公共數據資源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相關規定,增補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規則。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省、市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本機構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規則,加強對本機構公共數據的管理。
  行業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業重要數據目錄並做好重點保護,市網信部門統籌協調網路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並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條 市及縣(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清單管理機制,制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職能數據清單編制規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規範編制本機構職能數據清單,報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審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職能數據清單編制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市、縣(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審定和匯總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並編制本級人民政府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通過市“一網共享”平台發布。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的更新頻率,對本機構共享的公共數據進行更新,保證公共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一致性和時效性。
  第十一條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數據服務有關項目,應當納入數字政府建設項目管理範圍統籌考慮。
  第十二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完整、準確地將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的公共數據通過接口對接、前置機推送、檔案上傳等方式向市“一網共享”平台匯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屬地原則,推動本領域垂直業務管理系統公共數據回流共享至市“一網共享”平台及有關基層單位。
  第十三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市“一網共享”平台提出數據共享申請,並對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進行管理,所獲取的共享數據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
  無條件共享的公共數據,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市“一網共享”平台申請並獲取。
  有條件共享的公共數據,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市“一網共享”平台向數源部門提出共享請求,數源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同意共享的,數源部門應當在答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共享;拒絕共享的,應當提供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對於不予共享的公共數據,以及未符合共享條件的有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向數源部門提出核實、比對需求,數源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於未納入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公共數據,數源部門應當在收到共享需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符合共享條件的應當編入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並提供共享。
  第十四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首席數據官應當統籌、規範和促進本機構公共數據開放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參照年度公共數據開放重點,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重點和優先開放與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治理、民生保障等密切相關的,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出行、行政許可、企業公共信用信息等相關的公共數據以及其他需要重點和優先開放的數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公共數據開放重點,制定本機構年度公共數據開放計畫,向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備案。市、縣(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級歸集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年度公共數據開放計畫匯集到上一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組織編制本級公共數據開放資源目錄和相關責任清單,並對公共數據開放資源目錄不定期開展數據風險評估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基於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本機構公共數據開放資源目錄和相關責任清單。通過共享等手段獲得的公共數據,不應納入本機構的開放目錄。公共數據開放資源目錄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市“一網共享”平台開展公共數據開放管理工作,按照本機構公共數據開放資源目錄,通過市“一網共享”平台將開放數據推送至省數據開放平台。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省數據開放平台對公共數據開放資源目錄外的數據開放服務提出需求,說明申請用途、套用場景、安全保障措施、使用期限等。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評估、審查,並將有關處理結果告知需求方。
  第十六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對共享獲取的公共數據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當立即向數源部門反饋,數源部門在收到反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核查情況予以處理或答覆。
  數據主體有權依法向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申請查閱、複製本單位或者本人的數據;發現相關數據有錯誤或者認為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提出異議並請求及時採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或會同相關單位完成數據校核,作出更正或者確認,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異議申請人。
  數據校核期間,辦理業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第十七條 列為不予共享的公共數據,依法經脫密、脫敏處理,符合共享要求的,可以列為無條件共享或者有條件共享類數據。
  公共數據的脫密工作按照保密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要求開展,脫敏工作按照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關於公共數據脫敏的相關要求開展。
  第十八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制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規則。
  鼓勵數據經紀人、數據商等市場主體在保護個人隱私和確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相關要求,開展公共數據運營工作。對不承載個人信息和不影響公共安全的公共數據,鼓勵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逐步按用途加大供給使用範圍,滿足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的需求。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相關活動產生的數據產品或者數據服務可以依法進行交易,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鼓勵依託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開展公共數據供需對接、數據撮合交易等相關服務,引導市場主體通過數據交易平台進行數據交易。
  對公共數據加工、運營所產生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可以合規流通。用於流通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應當進行合規登記,並通過數據交易所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市、縣(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網信、公安、國安、保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制定公共數據安全工作規範,建立應急預警、回響、支援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
  市、縣(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間的日常聯合調試工作,確保發生突發事件時公共數據相關活動有效進行。
  第二十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公共數據安全保障制度,制定公共數據安全等級保護措施,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定期對公共數據共享資料庫採用加密方式進行本地及異地備份,指導、督促公共數據採集、使用、管理全過程的安全保障工作,定期開展公共數據共享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對外輸出公共數據產品或者提供數據服務時,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安全保障、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體系,明確數據要素流通全生命周期、各環節的責任主體和標準規範要求。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制定本機構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風險評估、日常監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的保密審查等安全保障機制,並定期開展公共數據安全檢查,定期備份本機構採集、管理和使用的公共數據,做好公共數據安全防範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設定或者明確公共數據安全管理機構,確定安全管理責任人,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強化系統安全防護,定期組織開展系統的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
  第二十一條 探索數據要素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體系。市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探索建立數據要素配置的統計核算指標體系和評估評價指南,評價各行政區、功能區、行業領域內數據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管理和發展工作考核評估機制,將公共數據管理和發展工作作為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並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務信息化項目下一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職能數據清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據職能配置對應數據採集或者產生的數據清單;
  (二)數據交易所,是指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數據交易,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
  (三)數據經紀人,是指經省數據流通交易主管部門認定,利用行業整合能力,通過開放、共享、增值服務、撮合等多種方式整合利用有關數據,促進行業數據與公共數據融合流通的中介服務機構;
  (四)數據商,是指為數據交易雙方提供數據產品開發、發布、承銷和數據資產的合規化、標準化、增值化等服務機構;
  (五)數據主體,是指相關數據所指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二十四條 中央、省駐惠單位以及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等單位參與本市公共數據採集、使用、管理等行為,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政策解讀

《惠州市公共數據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業經十三屆7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現將《細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廣東省公共數據開放暫行辦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先後於2021年、2022年頒布實施,在省級層面明確了公共數據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機制,在國家層面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賦能實體經濟,推動高質量發展。為推動上述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惠州具體落地的問題,使我市公共數據管理要求更具實操性、更貼合我市實際,亟需出台《惠州市公共數據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規範我市公共數據目錄、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以及安全監督等環節管理。
  《惠州市公共數據管理實施細則》在《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廣東省公共數據開放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市級及以下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具體任務,並細化有關落實措施,統籌發展和安全,在守正的同時鼓勵數據創新套用,使公共數據管理有關規定更貼合惠州實際。
  二、創新亮點
  《細則》是惠州市首部數據層面的政府規範性檔案,為規範公共數據管理,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細則》主要有以下制度創新:
  一是明確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和首席數據官的具體職責,明確數據要素流通政策支持的部門職責,同步明確數據安全管理責任。
  二是明確公共數據管理的具體要求,包括數據分類分級、建立職能數據清單、政府採購數據服務、數據歸集、治理、共享、開放和數據校核、脫密脫敏和安全保障的管理要求。
  三是明確建立公共數據授權機制,鼓勵數據經紀人、數據服務商等市場主體開展公共數據運營;鼓勵對公共數據按用途加大供給使用、公共數據與非公共數據融合、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合規登記和交易。
  四是明確將公共數據管理和發展工作作為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重要內容,有效促進公共數據供給高質量發展。
  三、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6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0號)、《廣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關於印發廣東省公共數據開放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政數〔2022〕22號)、《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惠州市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字〔2022〕15號)。
  四、主要內容解讀
  《細則》共二十五條,主要包括目的意義、適用範圍、部門職責、公共數據目錄管理、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公共數據開發利用、安全保障、政策支持、評估考核以及附則內容,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第一、二條為《細則》目的意義和適用範圍,對《細則》的依據、目的、適用範圍等基本內容作出規定。
  第三條規定了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的職責,以列舉方式明確主管部門的職責。
  第四條系對數據安全管理職責的規定,明確將市、縣(區)網信、公安、國家安全、公共數據、保密、通信管理等部門履行數據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系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職責規定,明確列舉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對本部門的公共數據負有校核、更新、匯聚、共享、開放等具體職責。
  第六條系首席數據官在數據要素市場體系建設中的職責規定,結合現有已明確實施的廣東省和惠州市有關首席數據官的檔案規定,在《細則》中強調首席數據官制度落實。
  第七條系對數據要素流通政策支持的規定,按照國家、廣東省關於數據要素和數字政府建設的有關意見,結合惠州市實際,明確規定了相關職能部門在數據要素流通方面給予政策支持的規定。
  第八條系對數據管理平台的規定,結合《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以及惠州市實際情況對“一網共享”平台相關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九條系關於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的規定,依據《數據安全法》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以及惠州市實際,對數據分類分級的負責部門以及重要數據保護制度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十條系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規定,結合國務院辦公廳有關要求和《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以及惠州市實際,對落實公共數據資源目錄製度的部門職責、流程、要求等內容,細化具體指引。
  第十一條系政府採購數據的具體規定,結合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要求以及按照《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具體落實。
  第十二條系關於數據歸集、回流、共享的規定,結合《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和《省級政務數據共享協調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省垂直管理系統數據回流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惠州市實際情況,對數據歸集、回流、共享等內容進行了細化規定。
  第十三條係數據共享相關程式的規定,結合《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及惠州市實際,對數據共享程式和具體時限要求進行了細化和可操作性、可行性設計。
  第十四條系對公共數據開放計畫和重點的規定,根據《廣東省公共數據開放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等規定,結合惠州市實際需要,對數據開放計畫、公共數據開放目錄、相關責任清單和重點制度內容進行細化規定。
  第十五條系關於公共數據開放程式的規定,明確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申請開放公共數據的程式要求、操作指引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審核要求。
  第十六條系對數據校核和異議處理的規定,依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和《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結合惠州市實際情況需要,對數據校核和異議處理期間的具體操作指引進行了細化規定。
  第十七條系對公共數據脫密、脫敏的規定,結合《廣東省公共數據開放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及惠州實際等情況,對公共數據脫密、脫敏的制度內容進行了細化規定。
  第十八條系對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的規定,根據國家數據“二十條”的要求,為落實《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結合惠州市實際需要,對公共數據運營對象、按用途加大供給、通過平台合規流通等內容進行細化規定。
  第十九條系對數據應急突發處理機制的規定,明確了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網信、公安、國安、保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制定公共數據安全工作規範,建立應急預警、回響、支援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
  第二十條系對數據安全保障制度的規定,對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數據安全保障方面的職責作出細化規定。
  第二十一條系對數據要素納統支持的規定,根據廣東省關於數字政府建設有關規定,落實國家關於數據資源會計處理規定要求,結合惠州市實際需要,對數據要素納統制度進行明確化規定,探索將數據要素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體系。
  第二十二條系對數據管理工作考核的規定,根據《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結合惠州市實際需要,對數據管理責工作考核進行細化規定,明確規定考核內容和指引。
  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了術語定義、參照執行、施行時間等內容,明確《細則》相關概念內涵、其他相關單位可以參照執行以及《細則》有效期問題。
  五、施行意義
  《細則》作為惠州市數據領域的政府規範性檔案,有利於落實落細省公共數據管理要求在惠州具體實施的問題。《細則》根據《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廣東省公共數據開放暫行辦法》的有關要求,全面梳理市級及以下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具體任務,並細化落實措施。
  《細則》可為公共數據與非公共數據融合套用、促進數據合規有序流通等工作,提供制度上的依據和檔案支撐。《細則》基於《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結合惠州公共數據管理實際,圍繞公共數據與非公共數據融合套用、促進數據合規有序流通等工作,提出具體條款要求,增強上述工作的檔案制度支撐,更高效推動公共數據規範歸集、有序共享、創新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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