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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以及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強化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規範地震應急救援指揮體系,依法、科學、高效、有序組織開展地震應急防範與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輕地震災害風險,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為實現我州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雲南省防震減災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雲南省地震應急預案》《中共雲南省委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怒江州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怒江州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檔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怒江州發生地震和鄰近州、市、周邊國家發生地震波及怒江的地震事件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預防優先、平戰結合,軍地聯動、社會參與,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
2.1.1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州委、州政府領導和雲南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指導下,負責統一指揮、協調全州防震減災、抗震救災、恢復重建工作;指導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完成州委、州政府和雲南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2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教育體育局、州科技局、州民族宗教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財政局、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生態環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水利局、州商務局、州文化和旅遊局、州衛生健康委、州應急局、州審計局、州外辦、州市場監管局、州廣電局、州林草局、州統計局、州政府新聞辦、團州委、州紅十字會、州供銷聯社、怒江海關、州地震局、州氣象局、怒江銀保監分局、怒江供電局、怒江軍分區、州消防救援支隊。
2.1.3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指揮長由州地震局局長、州政府副秘書長、州應急局局長、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州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擔任。下設辦公室在州應急局,主任由州應急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州地震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分管領導擔任。
重特大、較大及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5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4.5級以下地震災害造成州內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地震,視情成立“XXX·X級(地名+震級)地震抗震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專項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等若干工作組,負責統一指揮、協調具體地震災害的抗震救災工作。該次地震抗震救災結束後,專項指揮部按程式撤銷。
2.2 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縣市人民政府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抗震救災、恢復重建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以及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要求,配合、協助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其工作組開展工作。
3 回響機制
3.1 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3.1.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州內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全州上年地區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 級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6.5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3.1.2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州內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5.5級以上、6.5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3.1.3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州內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5級以上、5.5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3.1.4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州內5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5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4.5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3.2 分級回響
3.2.1 回響等級劃分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將地震災害州級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根據我州集邊彊、少數民族聚居、高山峽谷等人文、地貌特殊情況,應對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回響;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回響;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分兩級回響,一是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5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4.5級以下地震災害造成州內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含失蹤),啟動Ⅲ級回響;二是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5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4.5級以下地震災害造成州內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啟動Ⅳ級回響。
3.2.2 回響等級啟動
(1)州級應急回響,由州減災委負責啟動。縣市應急回響,由本級減災委負責啟動。
(2)啟動州級Ⅰ級、Ⅱ級、Ⅲ級應急回響時,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州抗震救災工作;啟動州級Ⅳ級應急回響時,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的抗震救災工作,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派出工作組指導抗震救災工作。
(3)縣市、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根據地震災害情況,確定本級地震應急回響等級。相鄰縣市、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根據災情,視情啟動本行政區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4)應急回響啟動後,應視災情發展情況或者上級回響啟動情況及時進行相應調整,避免回響不足或者回響過度。按照“誰發布誰終止”的原則,待抗震救災階段性工作結束時,及時終止應急回響。
4 預防和預警
4.1 隊伍能力建設
4.1.1 各成員單位按照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部署,加強州級地震災害緊急救援、消防救援、森林消防、醫療衛生救援、交通搶險、通信搶通、地質災害救援、礦山救護和危險化學品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設備和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4.1.2 州財政局(州國資委)負責督促指導州屬國有企業加強地震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發揮行業和區位優勢,做好應急救援準備。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4.1.3 縣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相鄰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要建立共享機制,實現地震基礎數據和應急力量、救援物資等信息共享,聯合制定專項地震應急預案,定期開展聯訓聯演,做好跨區支援準備。各級有關部門要發揮共青團、紅十字會作用,依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4.1.4 各類抗震救災隊伍應配備必要的醫用外科口罩、醫用防護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膠)、醫用隔離服、醫用防護服、乳膠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資,做好疫情防控培訓。
4.2 指揮體系建設
4.2.1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傳遞機制、暢通渠道,實現震情災情及時反饋、任務需求快速對接、災害損失準確評估,保障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科學決策、高效指揮、精準調度。
4.2.2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堅持管用、實用、好用原則,健全完善地震應急預案、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地震應急預案體系。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完善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落實有關保障,配備應急通信、指揮、照明和辦公等器材和裝備,確定應急指揮人員,明確職責分工。
4.3 救災物資與資金準備
4.3.1 州發展改革委、州應急局、州衛生健康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商務局、州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州有關規定儲備抗震救災物資,新建、改擴建和利用省物資儲備庫,依託電商平台和物流中心等,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路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生活必需品、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生產及市場供應。
4.3.2 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定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裝備的生產、供給。
4.3.3 各級政府要保障防震減災、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管理。對達到州級應急回響、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州應急局、州財政局、州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要依據地震災害強度、受災範圍和損失情況,積極向省有關部門申請有關政策和經費支持。鼓勵地震災害風險突出的縣市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地震保險試點和推廣。
4.4 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與管理
4.4.1 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因地制宜設立應急避難場所,配備必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等設施設備和儲備物資,並統籌考慮疫情防控所需。
4.4.2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要設定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設備,保證通道、出口暢通。有關單位應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設備,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4.5 基礎設施準備
4.5.1 州公安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和單位要協調建立公路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制定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4.5.2 州通管辦等單位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機制,制定地震應急通信保障“白名單”,優先保障關鍵領域、關鍵部門、關鍵人群的應急通信順暢。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通信暢通,儘快搶通災區的公眾通信網路。
4.5.3 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水利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能源局、州地震局等部門要加強對重大建設工程、生命線工程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開展老舊設施除險加固。
4.5.4 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水利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能源局等部門應統籌規劃應急供水、供氣建設,保障應急供水、供氣安全。
4.5.5 州能源局和電力監管部門應指導、協調、監督電力運營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災區供電需要。
4.5.6 州廣電局負責統籌協調通信運營企業恢復被損毀的廣播電視傳輸網路。
4.5.7 疫情防控期間,要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統籌準備隔離點、臨時定點醫院等。
4.6 宣傳、培訓與演練
4.6.1 應急、宣傳、教育、文旅、科技、廣電、新聞出版、地震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開展防震減災法律知識、應急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減災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要把防震減災和自救互救知識納入宣傳教育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應急、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和監督。
4.6.2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防震減災救災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實際,組織有關部門、救援隊伍、志願者隊伍等進行地震災害知識和救援技能培訓。
4.6.3 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的縣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開展2次地震應急專項演練,其他縣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開展1次地震綜合應急演練。各級各行業主管部門每年至少開展1次地震應急專項演練或者以地震應急為重要內容的演練。
4.7 應急準備檢查
4.7.1 應急準備檢查應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州應急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地震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全州地震應急準備工作進行檢查。
4.7.2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本級及下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與運行情況、應急預案和工作機制、指揮系統、物資儲備、經費保障、應急保通能力、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與管理、科普宣傳、救援隊伍、志願者隊伍、地震監測和震情跟蹤,以及各類工程設施抗震設防情況等進行檢查。
4.8 監測預報和災情報告機制建設
4.8.1 州地震局要加強全州地震台網建設,負責收集和管理全州各類地震觀測數據,提出年度重點危險區判定和防震減災工作意見;第一時間向州人民政府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震情信息,提出應急防範措施。各縣市地震工作部門要加強地震監測、震情跟蹤監視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
4.8.2 州地震局要規範地震預警信息發布,會同有關單位依託廣播電視、手機、網路等手段,健全和完善全州地震預警信息平台,快速、準確地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指導人民民眾做好緊急避險工作。
4.8.3 州內發生4.0級以上地震後,州地震局要迅速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地震發生的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儀器實測烈度等信息,及時續報有關情況,並向社會發布地震信息。
4.8.4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及時收集和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報告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省有關部門報告。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收集匯總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上報州人民政府和省應急廳,抄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
5 應急回響
5.1 啟動與發布
州級應急回響等級的確定和啟動,由州減災委按照程式報批,通報州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省減災委,及時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
5.2 應急回響措施
5.2.1 啟動Ⅰ、Ⅱ、Ⅲ級應急回響時
(1)州人民政府第一時間安排部署抗震救災工作,州地震局第一時間發布震情,州應急局及時發布災情。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召開緊急會議分析、研判,進一步部署安排抗震救災工作。
(2)州人民政府領導率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同志組成工作組趕赴災區,組織指揮抗震救災行動。各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分別派出現場工作隊趕赴災區開展工作。
(3)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對口協調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航空救援、軍分區、武警部隊、民兵、交通運輸、通信、醫療衛生、社會救災等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各救援力量進入災區後接受州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配。
(4)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啟動救災物資調配、資金保障等救災措施。
(5)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視情依據預先編組方案,編成專項指揮部後方工作組,做好統籌協調、信息報送、決策服務保障等工作。
(6)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協調災區政府在震中或者選擇利於指揮、便於工作、安全可靠地方,開設專項指揮部,劃分工作、生活、保障等區域,建立健全交通運輸、通信、供電、供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和疫情防控等措施,服務保障抗震救災工作。
5.2.2 啟動Ⅳ級應急回響時
(1)州人民政府第一時間安排部署抗震救災工作,州地震局第一時間發布震情,州應急局及時發布災情。
(2)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地震災區組織抗震救災。有關成員單位派出現場工作隊趕赴災區支持指導災區抗震救災。
(3)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啟動救災物資調配、資金保障等救災措施。
(4)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視災情對口協調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航空救援、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交通運輸、通信、醫療衛生、社會救災等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各救援力量進入災區後到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到備案,統一接受任務調配。
6 處置程式
6.1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地震災害處置
6.1.1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急處置
(1)信息收集、匯總與發布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統計和匯總本級災情信息,按時逐級上報。信息報告分為信息初報、信息核報 、信息續報、信息終報四方面。
A.初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事故、對象,以及已掌握的人員傷亡等情況。時限要求:縣市相關主管部門接報後15分鐘內報告州市相關主管部門、同級黨委、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州市相關主管部門接報後15分鐘內報告省級相關主管部門、同級黨委、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方式:第一時間先電話報告,後書面報告。
B.核報主要內容:經初步核實後的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簡要經過、人員傷亡情況、啟動回響情況、現場指揮部組建情況、救援力量出動情況、已採取的應急處置救援措施以及掌握的其他情況。時限要求:初報後1小時內。報告方式:書面報告。
C.續報主要內容:現場處置、人員搜救、事故原因調查等方面重要進展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變化及救治情況、現場指揮部重要決策部署情況以及其他有必要續報的情況。時限要求:特別重大、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一般事故視救援進展適時續報。報告方式:書面報告。
D.終報主要內容:現場救援處置完結情況、人員傷亡數量等最終情況、救援力量返回歸建情況、現場踏勘和事故原因研判分析結果、財產損失情況、貫徹落實上級領導批示精神情況以及其他重要情況。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中央領導同志和省、州領導指示批示精神,做好傳達和督導落實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收集、匯總本行業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報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災情信息應規範填寫、按時上報,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
災情信息要嚴格核實,確保準確。州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上報省級有關單位的災情信息應與報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災情信息保持一致和同步。
災情信息由州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向社會發布。
(2)綜合協調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第一時間做好抗震救災綜合協調、決策服務保障等工作。專項指揮部成立後,由其綜合協調組履行綜合協調職責;州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對口協調本行業抗震救災工作。怒江軍分區牽頭,建立軍地對接與聯絡機制,負責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力量救災任務區域的劃定、任務分配與協調、救災數據統計,組織做好有關保障。
(3)人員搜救
組織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消防救援隊伍、森林消防隊伍、解放軍、武警部隊、礦山救護隊、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等力量,發揮專業優勢,科學區分兵力,注重救援、救護與醫療後送相配合,開展格線化精準搜救。
(4)醫療救治與衛生防疫
組織醫療衛生隊伍,建立臨時醫院或者醫療點,搶救受傷民眾,派出醫療隊協助搜救隊伍對壓埋人員實施現場救治;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加強救護車、藥品、醫療器械和血漿的組織調度,保證災區需求;對災區飲用水源、食品、藥品安全進行檢測,開展疫情防控與心理援助工作。
(5)受災民眾安置
按照有飯吃、有衣穿、有乾淨水喝、有安全臨時住所、有病能及時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學“六有”要求,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調配帳篷、衣被、食品等救災物資,接收和安排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
州應急局、州商務局、州糧食和儲備局、州供銷聯社等部門負責緊急調配糧食、食品、飲用水、成品油等救災物資,保障災區民眾生活必需品和市場供應。州教育體育局負責指導災區教育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妥善安置在校師生,適時組織復學複課。州文化和旅遊局負責做好災區旅客的疏散、安置工作。州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州教育體育局、州衛生健康委等部門配合,指導災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災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建設工程和民用住房開展應急安全評估和震害調查,對建築安全情況進行分類和標識。州紅十字會負責按照有關程式申請救災援助,接受國際社會的緊急救助,派出紅十字救援隊參與救災。
(6)遇難者善後處置
州民政局指導做好遇難者遺體火化、遇難者家屬撫慰等工作。州公安局指導做好無法確定身份遇難者的DNA鑑定。
(7)交通運輸
州公安局、州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迅速查明交通中斷情況,實施交通管制,開闢抗震救災綠色通道,修復被損毀的公路等設施,保證救災隊伍和車輛通行;協調應急運力,確保救災運輸需求。
(8)應急通信
州通管辦負責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迅速修復被損毀的通信設施,啟用應急通信設備,架設臨時專用線路,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儘快搶通災區的公眾通信網路。
(9)電力保障
州能源局、怒江供電局負責組織調集搶修隊伍,修復被損毀的電力設施設備,啟用應急發電設備,確保現場指揮機構、臨時安置點等場所用電需求和安全。
(10)供水供氣設施
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水利局、州能源局負責組織力量對災區城鎮供排水、燃氣等重要基礎設施進行搶險搶修,儘快恢復保障功能。
(11)災害監測
州地震局負責加強震情監測,及時通報餘震信息,報告震情趨勢判定意見。州氣象局負責強化氣象實時監測,及時通報災區氣象情況。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加強對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和防範,對發現的地質災害採取緊急處置措施。州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災區生態環境部門對災區環境污染狀況進行監測,協助災區政府採取污染防控措施。州生態環境局、州衛生健康委、州應急局、州能源局、州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能職責分別負責加強對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危險化學品設施、放射性物質、油氣管線、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查、監測,防控和處置可能引發的爆炸、火災、有毒有害物質和放射性物質泄漏等事件。州自然資和規劃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水利局、州應急局、州能源局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分別負責嚴密監視水庫、堰塞湖、礦山、尾礦庫、冶金、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等重點行業領域和重大風險隱患點,及時發現險情,妥善處置。
(12)治安維穩
州公安局、武警怒江州支隊負責災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和金融單位、安置點、儲備倉庫、救災物資集散點、監獄、看守所、留置點等重點目標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範應對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13)社會動員
州應急局、州民政局負責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服務管理;及時搭建服務平台,統一對接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招募志願者,做好社會工作者、志願服務隊派遣和有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向社會公布志願服務需求指南,引導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安全有序參與救災。州應急局、州紅十字會以及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等開展捐贈活動,並做好捐贈款物接收、統計、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饋等工作。應急部門會同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及時對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4)涉外事務
州外辦等部門會同當地政府妥善安置災區的國(境)外人員,及時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駐華領事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州委宣傳部、州外辦、怒江海關等部門要及時辦理國 (境)外救援隊伍、專家和救災物資入怒江事宜,辦理和安排國(境)外新聞記者到災區的採訪事宜。
(15)新聞宣傳
州委宣傳部、州委網信辦、州應急局、州公安局、州地震局等部門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震情、災情以及救災工作情況,加強新聞宣傳工作管理,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及時發現和處置輿情。
(16)直接經濟損失評估
州地震局負責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州級有關單位與災區政府負責開展災情核查與統計,及時形成災情報告報州地震局,並配合州地震局開展災害直接經濟損失評估。災害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報告報州人民政府,抄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17)應急回響終止
當應急救援工作已經完成、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線工程”搶通、災區社會秩序基本恢復後,應急回響終止,搶險救援人員有序撤離災區。
(18)恢復生產
州發展改革委、州財政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商務局、州應急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農業農村局、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怒江銀保監分局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受災工礦、商貿、農業等工程建築損毀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落實扶持資金和物資,督促有關保險機構高效理賠,幫助恢復生產。
6.1.2 災區政府應急處置
災區政府負責核實災情並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特殊情況可同步越級報告;組織發動災區幹部民眾迅速開展自救互救;組織本地消防救援和其他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實行交通管制,保障災區交通暢通;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緊急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和裝備,保障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需要;組織力量搶修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採取措施嚴防次生災害;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導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按照州委、州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安排部署,做好有關工作。
6.2 一般地震災害處置
發生一般地震災害時,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派出工作組,協調救援力量參與抗震救災,指導災區政府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6.3 應急處置總結
地震應急回響結束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災區政府要對抗震救災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形成報告報州人民政府,抄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7 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
7.1 過渡性安置
過渡性安置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災區政府組織實施,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給予指導支持。
7.2 恢復重建規劃編制與實施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按照國務院和省里的決策部署,州發展改革委牽頭,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教育體育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農業農村局、州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參加,負責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為國務院和省里制定恢復重建規劃提供基礎;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州發展改革委牽頭,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教育體育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農業農村局、州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參加,負責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並組織實施;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州發展改革委牽頭,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教育體育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農業農村局、州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參加,負責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並組織實施;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由災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並組織實施。
8 其他地震事件應急處置
8.1 鄰近州(縣、市)地震事件應急處置
鄰近州(縣、市)發生地震災害,視其對我州的影響程度,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8.2 周邊國家地震事件應急
周邊國家發生地震,視其對我州的影響程度,開展以下工作:
(1)州地震局及時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
(2)依據我州震情災情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3)州委宣傳部、州外辦、州應急局、州商務局等部門及時了解災情、國際社會輿情和回響等情況報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國家和省里的部署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4)邊境縣市、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負責遊客、商家和受災民眾的避險、撤離、臨時安置等工作。
8.3 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8.3.1 應急備震事件
應急備震事件是指當州人民政府發布短臨地震預報(指未來3個月內可能發生5.0級以上破壞性地震),需要實施應急備震工作的事件。
(1)州地震局負責加強震情監視,核實地震異常,及時報告震情趨勢研判意見。
(2)州應急局負責協調州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指導、督促地震預報區的縣市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搶險救援準備。
(3)州公安局、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生態環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水利局、州應急局、州地震局等部門負責對可能發生的地震事件影響後果進行評估,採取應對措施。
(4)州衛生健康委、州應急局、州消防救援支隊、州森林消防支隊等部門和單位的救援隊伍要做好搶險救援準備,同時協調怒江軍分區、武警怒江支隊等做好搶險救援準備。
(5)州交通運輸局、州通管辦、怒江供電局等部門和單位修訂完善應急交通、通信、供電保障方案,加強對有關設施設備的安全防護。州應急局、州糧食和儲備局、州商務局做好抗震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6)州委宣傳部、州委網信辦、州公安局、州應急局等部門加強新聞宣傳和輿情分析,維護社會穩定。當預報區發生破壞性地震後,按照本預案有關規定處置;當州地震局對預報區作出未來一段時期內無5.0級以上破壞性地震發生的趨勢研判意見後,終止應急備震工作。
8.3.2 地震傳言事件
州內出現地震傳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縣市、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要第一時間科學有效處置。州委宣傳部、州委網信辦、州公安局、州應急局、州地震局等部門根據情況派出專家分析傳言起因,協助當地政府做好輿情處置工作。
9 附則
9.1 獎勵與懲罰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9.2.1 本預案實施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結合任務實際,組織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
9.2.2 各級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報上一級政府及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有關部門、單位制定的本部門、本系統地震應急預案、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報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9.2.3 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石化、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學校、醫院、養老機構等公共服務機構、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礦山、冶金、化工、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單位,要制定地震應急預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抄報所在地縣市級行業主管部門。
9.3 名詞解釋
9.3.1 本預案中所指的人口密集地區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101人以上的地區;人口較密集地區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25人以上、101人以下的地區。
9.3.2 本預案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9.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根據省應急廳和州委、州政府有關工作要求,按照怒江州機構改革後部門職責規定,在廣泛徵求各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意見建議和總結近年來我州及附近州市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2020版《怒江州地震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進行了修訂,並於2022年8月12日印發實施。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預案》修訂的背景和意義
怒江州地形地貌多樣,地質構造複雜,地處南北地震帶南段,位於中國地震局劃定的雲南盈江至麗江地震重點危險區內,全州30個鄉(鎮、街道)中有24個鄉(鎮、街道)處於8度地震烈度設防區,其他6個鄉(鎮、街道)處於7度地震烈度設防區,地震形勢嚴峻而複雜。自2020年印發了《預案》以來,大應急體系建設不斷健全,隨著機構改革的深入各部門的職能職責又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預案》(2020版)已不適應我州防震減災救災工作需要,加之雲南省人民政府與2021年修訂了《雲南省地震應急預案》,並於2021年12月21日正式印發實施。為與省級應急預案有效銜接,結合我州抗震救災工作實際,須對《預案》(2020版)進行修訂完善,從而進一步理順全州應對地震災害應急處置體制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防震減災救災職能職責,形成“防”和“救”責任無縫銜接、應急指揮上下貫通、搶險救援規範有序的抗震救災工作格局,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
二、《預案》修訂的總體思路和框架
(一)總體思路。《預案》修訂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關於機構改革的工作要求,在《預案》修訂總體思路上重點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強化黨對地震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堅持以人為本、強化部門協同,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二是堅持責任導向,認真貫徹落實全州機構改革的總體要求,結合機構改革後相關部門職責和地震災害防範應對等環節的具體內容,明確州、市、縣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責任,強化應急管理部門統籌協調和各涉災部門協同聯動。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預案》(2020版)存在的不足,進一步創新工作機制,最佳化處置程式,提高處置效率。
(二)預案框架。本次預案修訂工作是在2020版《預案》基本框架結構的基礎上,對內容進行了調整重建,共分九大部分。一是總則,確定《預案》的指導思想、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二是組織體系,構建我州地震災害應急組織指揮機構體系、指揮機構辦公室和成員單位及其職責。三是回響機制,明確地震災害分級標準、回響等級、回響啟動和終止。四是預防和預警,明確隊伍能力建設、指揮體系建設、救災物資與資金準備、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與管理、基礎設施準備、應急準備檢查、監測預報和災情報告機制建設、宣傳培訓與演練等內容。五是應急回響,規範應急回響啟動與發布,完善應急回響措施。六是處置程式,最佳化不同等級地震災害應急處置程式和內容。七是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劃分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工作職責。八是其他地震事件應急處置,明確鄰近州(區、市)和周邊國家發生地震災害啟動應急回響條件和應對措施。九是附則,規定獎勵與懲罰、預案管理與更新等內容,解釋預案中的名詞術語和實施規定。
三、《預案》修訂後的七大特點
《預案》進一步強化了組織體系,釐清工作職責,規範回響機制,明確啟動條件,最佳化處置程式,細化處置措施,注重預防與預警,預案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實戰性全面提升。
(一)預案定位更加準確。《預案》主要用於明確我州地震災害防範應對準備組織指揮體系建設,指導開展防震減災、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工作,推動地震災害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防震減災救災高質量發展保障我州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開好局、起好步。
(二)組織體系更加高效。進一步釐清各成員單位責任,各成員單位在防震減災、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中的責任更加清晰明確、協同更加順暢高效。
(三)回響機制更加科學。一是地震災害分級緊貼實際。將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與《雲南省地震應急預案》有機銜接。二是回響啟動緊貼實戰。《預案》進一步細化了州級層面應急回響啟動機制及流程,規定州級應急回響等級的確定和啟動,由州減災委按照程式報批,通報州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省減災委,及時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啟動州級Ⅰ級、Ⅱ級、Ⅲ級應急回響時,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州抗震救災工作;啟動州級Ⅳ級應急回響時,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的抗震救災工作,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派出工作組指導抗震救災工作。同時規定,按照“誰發布誰終止”的原則,待抗震救災階段性工作結束時,及時終止應急回響。三是信息發布緊貼職責。《預案》釐清了震情災情發布機制,明確規定州地震局發布震情,州應急局發布災情。
(四)處置程式更加合理。《預案》對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一般地震災害處置程式進行了全面規範。從信息收集、匯總與發布、綜合協調、人員搜救、醫療救治與衛生防疫、受災民眾安置、遇難者善後處置、交通運輸、應急通信、電力保障、供水供氣設施、災害監測、治安維穩、社會動員、涉外事務、新聞宣傳、直接經濟損失評估、應急回響終止、恢復生產等18個方面明確了州級各有關部門在應對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過程中的職責和任務,為科學快捷高效處置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提供制度保障。同時明確了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在處置較大、一般地震災害中的職能職責。
(五)保障體系更加健全。在預防和預警部分,立足怒江實際,規範搶險救援隊伍、應急組織指揮、救災物資保障、救災資金準備、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與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地震科普宣傳教育演練、應急準備檢查、監測預報和災情報告等9個體系建設的目標任務,對各項工作進行任務分解,壓實責任,避免部門之間推諉扯皮。
(六)預案管理更加規範。在附則部分,對各級地震預案的編制、備案管理、評估修訂進一步規範。要求各級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報上一級政府及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有關部門、單位制定的本部門、本系統地震應急預案、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報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七)監督問責更加嚴肅。《預案》要求建立健全地震災害應對工作責任追究制,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