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德宏州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房屋物業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6號
2008-7-4
法規內容
現公布《德宏州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其管理的住房公積金按規定委託銀行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個人發放的用於解決自住住房的一種政策性住房貸款。
第三條 政策性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與權利對等的原則。
第四條
工商銀行、建設銀行、
農業銀行、
中國銀行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手續委託貸款業務,風險由中心承擔。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凡具有我州城鎮常住戶口,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在12個月以上的在職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並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購買住房並已訂立有效的購房契約及付清了不低於20%的首付款;或持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檔案及工程施工契約,並已完成建設投資20%以上;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房地產抵押手續;
第六條 作為第三方保證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的規定。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購建自住住房的每戶家庭原則上只能享受一次貸款。在上次貸款未還清前,不能發生新的貸款。如歸集資金不能滿足貸款需求時,應優先滿足首次借款家庭的貸款需求,並根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長短實行輪候制。
第八條 貸款額度最高限額為20萬元;
第九條 貸款額度不得高於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
第十條 貸款期限:住房公積金的貸款年限應根據借款人的職業穩定情況和有效工作年限合理確定,但最短不得低於1年,最長不得超過15年。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按建設部、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執行。如遇國家貸款利率調整按有關貸款利率調整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按貸款約定利率執行,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時,於次年1月1日開始,按照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標準。
第四章 貸款程式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向中心直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第十四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填寫《貸款申請表》,並按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書面申請;
(二)借款人、配偶及其他相關權利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婚姻關係證明複印件(驗證原件);
(三)借款人的購房契約(購房協定)或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檔案或證明檔案複印件(驗證原件);
(四)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同還款人的收入證明。
(五)有效的購房首付款證明;
(六)借款人及共有人出具的同意以購買、自建的住房作抵押的書面承諾;以其他資產或權利作抵、質押的,應提供抵、質押物的權屬證明;採取其他擔保方式的,應提供保證人資信證明及保證人同意擔保的承諾書;
(七)借款人用房地產抵押,要提供有評估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的抵押物的估價報告書;
(八)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或資料。
第十五條 中心應在接受借款人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核,做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借款申請人。
第十六條 借款人如對住房公積金中心做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決定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中心審核批准借款人的貸款申請後,向受託銀行下達《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通知書》,到指定的受託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借款契約生效後,受託銀行按契約約定的時間,用轉帳方式將貸款資金劃轉到個人在銀行開立的帳戶。
第五章 貸款償還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一般採用等額本息(即貸款期內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還款法(但借款人採用住房公積金擔保,且住房公積金繳存餘額等於或大於貸款額度的除外)。
第二十條 借款人應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契約約定的歸還期按期還本付息。逾期者,對逾期部分,按人民銀行的罰息標準執行,並且中心有權按契約約定從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和借款擔保人工資及住房公積金(餘額)中直接扣款。
第二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中心有權按契約約定處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在借款契約期滿並超過三個月,未能依約償清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擅自將抵押房地產私下出售、交換、贈與和改建的;
(三)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贈人;
(四)借款人死亡而繼承人或受贈人拒絕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第六章 抵押和擔保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應以房地產作為償還貸款的抵押物。
第二十三條 貸款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不得用於貸款抵押。
第二十四條 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二十五條 抵押住房的現值,購買住房的以購房契約證明的房價為準,其他則以評估價為準。
第二十六條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其價值以具有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出具的評估價為準。
第二十七條 以房產抵押的,該房產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房產一併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但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契約時,中心有權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二十八條 以共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的,須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抵押物價值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額為限。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後,產權證書交抵押權人收押,房地產抵押收據由抵押權人執存根。
第三十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轉讓、變賣、饋贈,不得進行再抵押。
第三十一條 在抵押期間,抵押人負有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的責任,抵押權人有權檢查由抵押人暫管的抵押物。抵押權人負有完整無損、保存抵押物證件的責任,如有遺失或損壞負有申辦或修復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契約,抵押當事人可經協商採取折價轉讓或拍賣、變賣的方式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拍賣、處理抵押物的費用,並扣除與抵押物有關的稅費;
(二)償還抵押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其餘部分退還借款人,如有不足則向借款人追索。
第三十三條 在按規定處分抵押物時,其他共有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以第三方房地產作為抵押的,必須徵得第三方的書面擔保。若第三方為我州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第三方的住房公積金存款餘額也將被設定為擔保財產。自契約簽訂後至借款人還清貸款之前,擔保人不得提取其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也不能再為其他職工提供還款擔保。
借款人出現逾期,中心有權按擔保契約約定從第三方擔保人的工資及公積金存款餘額中直接扣款用於償還貸款。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也可用本人或他人的住房公積金存款餘額作為貸款質押。實行互保貸款的,中心有權從借款人和保證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強制扣收住房公積金用於歸還借款人所欠債務,將所扣金額書面通知借款人和保證人。
第三十六條 因借款人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扣押、監管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借款人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章 借款人契約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借款契約當事人任何一方,需要解除或變更契約的,必須經契約雙方協商同意,依法簽訂變更協定,在變更協定簽訂生效之前,原契約繼續有效。
第三十八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護人不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契約,貸款人有權終止契約,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
第三十九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時,借款人應變更擔保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若不能重新設立擔保手續的,貸款人有權終止契約。
第四十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契約規定償清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和質押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契約終止。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在借款期間連續停繳住房公積金三個月以上,並且接到催繳通知後1個月內仍未恢復正常繳存時,中心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貸款並終止契約。
第四十二條 貸款當事人在履行契約過程中發生糾紛,不能協商解決的,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德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8年7月4日起實施。
第四十五條 原頒布的《德宏州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州政府第8號公告)及《〈德宏州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州政府第15號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