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農用土地流轉法律制度

《德國民法典》中物權法各章的體系構成是:第一章“占有”,第二章“土地權利的通則”,第三章“所有權”,第四章“地上權”,第五章“役權”(其中,第一節為“地役權”,第二節為“用益權”,第三節為“人的限制役權”);第六章“先買權”,第七章“土地的產物負擔”,第八章“抵押權、土地債務及定期土地債權”,第九章“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德國民法典》物權編第五章“役權”的第二節“用益權”,設有三目:第一目物上用益權(第1030—1067條),第二目權利用益權(第1068—1084條),第三目財產用益權(第1085—1089條)。

具體內容
德國用益權的行使權轉讓(流轉)主要體現在第五章“役權”第二節“用益權”中,按照德國民法,用益權由其性質所決定,不得讓與和繼承,即用益權只能由權利人個人享有,不能由權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享有,並隨權利人的死亡而消滅。但法律卻允許他人為權利人行使用益權,即轉讓用益權的行使權,如由權利人委託的人為權利人取得物的孳息等,並不是將用益權移轉給他人。因用益權不可以轉讓和繼承,故也就不能設定抵押或者承受其他負擔。
因此,德國用益權法律制度規定,用益權不得讓與和繼承,也不得抵押,但可轉讓用益權的行使權。德國用益權流轉只有用益權的行使權轉讓,用益權不具有流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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