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農用土地流轉法律制度

義大利實行的是農地私有制度。農地利用(租佃)關係通過永佃權制度進行調整。義大利農地流轉包括農地所有權流轉和永佃權流轉。《

義大利民法典》第三編“所有權”、第四章“永佃權”(第957—977條)共規定21個條文,主要涉及內容:永佃權強制性規定、永佃權的期限、永佃權人的權利、永佃權人的義務、支付地租、地租的變更、土地全部或者部分滅失、稅款和其他負擔、永佃權人享有的處分權、土地所有權人的先買權、轉讓永佃權或所有權時永佃權人和土地所有人的權利和義務、轉佃、確認、永佃權的消滅時效、購買永佃土地所有權、收回永佃權、明示的解約條款、永細權人的債權人的權利、改良土地和附加物、由永佃權人訂立的租賃契約、由法人設立的永佃權。這裡主要研究永佃權流轉。義大利永細權流轉法律規定的內容,可見《義大利民法典》第965條規定:“永佃權人可以以生前行為或者臨終行為對自己享有的權利進行處分。永佃權人轉讓永佃權時無須向土地的所有人支付任何費用。在設立檔案中,土地的所有人可以在不超過20年的時間內,完全或者部分禁止永細權人以生前行為轉讓永佃權。”《義大利民法典》第2810條第4款規定,永佃權可以為抵押權的標的。同時,根據《義大利民法典》第587條與第2648條的規定,永佃權可以以繼承的方式進行流轉,以繼承的方式進行流轉的,應符合有關遺囑、遺產的接受和遺贈的取得的規定。但依《義大利民法典》第968條的規定,永細權不得以轉佃的方式流轉。
因此,義大利永佃權流轉方式包括轉讓、抵押、繼承等,但不得轉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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