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原文
循吏傳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備,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亂也。奉職循理,亦可以為治,何必威嚴哉?
孫叔敖1者,楚之處士也。虞丘相進之於楚莊王,以自代也。三月為楚相,施教導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緩禁止,吏無奸邪,盜賊不起。秋冬則勸民山采,春夏以水2,各得其所便,民皆樂其生。
莊王以為幣輕,更以小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業。市令言之相曰:“市亂,民莫安其處,次行不定。”相曰:“如此幾何頃乎?”市令曰:“三月頃。”相曰:“罷,吾今令之復矣。”後五日,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幣,以為輕。今市令來言曰‘市亂,民莫安其處,次行之不定’。臣請遂令復如故。”王許之,下令三日而市復如故。
楚民俗好庳車3,王以為庳車不便馬,欲下令使高之。相曰:“令數下,民不知所從,不可。王必欲高車,臣請教閭里使高其梱4。乘車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數下車。”王許之。居半歲,民悉自高其車。
此不教而民從其化,近者視而效之,遠者四面望而法之。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也;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罪也5。
子產者,鄭之列大夫也。鄭昭君之時,以所愛徐摯為相6,國亂,上下不親,父子不和。大宮子期言之君,以子產為相7。為相一年,豎子不戲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賈8。三年,門不夜關9,道不拾遺。四年,田器不歸。五年,士無尺籍10,喪期不令而治。治鄭二十六年而死,丁壯號哭,老人兒啼,曰:“子產去我死乎!民將安歸?”11
公儀休者,魯博士也。以高弟為魯相。奉法循理,無所變更,百官自正。使食祿者不得與下民爭利,受大者不得取小。
客有遺相魚者,相不受。客曰:“聞君嗜魚,遺君魚,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魚,故不受也。今為相,能自給魚;今受魚而免,誰復給我魚者?吾故不受也。”
食茹而美,拔其園葵而棄之。見其家織布好,而疾出其家婦,燔其機,雲“欲令農士工女安所讎12其貨乎”?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堅直廉正,無所阿避。行縣,道有殺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縱其父而還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殺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廢法縱罪,非忠也;臣罪當死。”王曰:“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誅而死,臣職也。”遂不受令,自刎13而死。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14。過聽殺人,自拘當死。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李離曰:“臣居官為長,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非所聞也。”辭不受令。文公曰:“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離曰:“理有法,失刑則刑,失死則死。公以臣能聽微決疑15,故使為理。今過聽殺人,罪當死。”遂不受令,伏劍而死。
太史公曰:孫叔敖出一言,郢市復。子產病死,鄭民號哭。公儀子見好布而家婦逐。石奢縱父而死,楚昭名立。李離過殺而伏劍,晉文以正國法。
奉職循理,為政之先。恤人體國,良史述焉。叔孫、鄭產,自昔稱賢。拔葵一利,赦父非?李離伏劍,為法而然。
注釋
1.正義說苑云:“
孫叔敖為令尹,一國吏民皆來賀。有一老父衣粗衣,冠白冠,後來,吊曰:‘有身貴而驕人者,民亡之;位已高而擅權者,君惡之;祿已厚而不知足者,患處之。’叔敖再拜,敬受命,原聞餘教。父曰:‘位已高而意益下,官益大而心益小,祿已厚而慎不取。君謹守此三者,足以治楚。’”
2.集解徐廣曰:“乘多水時而出材竹。”
3.索隱庳,下也,音婢。
4.索隱音口本反。梱,門限也。
5.集解
皇覽曰:“
孫叔敖冢在
南郡江陵故城中白土裡。民傳孫叔敖曰‘葬我廬江陂,後當為萬戶邑’。去故楚都郢城北三十里所。或曰孫叔敖激
沮水作雲夢大澤之池也。”
6.索隱案:鄭系家雲子產,鄭成公之少子。事簡公、定公。簡公封子產以六邑,子產受其半。子產不事昭君,亦無徐摯作相之事。蓋別有所出,太史記異耳。
7.索隱子期亦鄭之公子也。左傳、國語亦無其說。案:系家鄭相子駟、子孔與子產同時,蓋亦子期之兄弟也。
8.索隱下音價。謂臨時評其貴賤,不豫定也。
9.集解徐廣曰:“一作‘閉’。”
10.正義言士民無一尺方板之籍書。什伍,什伍相保也。
11.集解皇覽曰:“子產冢在河南新鄭,城外大冢是也。”○索隱案:左傳及系家雲子產死,孔子泣曰“子產,
古之遺愛也”。又韓詩稱子產卒,鄭人耕者輟耒,婦人捐其
佩玦也。
12.索隱音售。
13.索隱音亡粉反。
14.正義理,獄官也。
15.索隱言能聽察微理,以決疑獄。故周禮司寇以五聽察獄,詞氣色耳目也。又尚書曰“
服念五六日,至於
旬時”是也。
作者簡介
班固(建武八年32年-永元四年92年),東漢官吏、史學家、文學家。史學家班彪之子,字孟堅,漢族,扶風安陵人(今陝西鹹陽東北)。除蘭台令史,遷為郎,典校秘書,潛心二十餘年,修成《漢書》,當世重之,遷玄武司馬,撰《
白虎通德論》,征匈奴為中護軍,兵敗受牽連,死獄中,善辭賦,有《
兩都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