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進口

復進口

復進口(Re-import)是指本國商品輸往國外,未經加工又輸入國內,也稱再進口。復進口多因偶然原因(如出口退貨)所造成。國貨復進口,是指在本國生產製造,並已實際出口離境的原產於本國的貨物,在未進行加工改變貨物狀態的情況下,因某些原因需要重新中轉復運進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復進口
  • 外文名:Re-impor
  • 也稱:再進口
  • 原因:多因偶然原因所造成
基本介紹,背景,誤區,復進口原因,貿易因素,物流因素,稅收政策因素,稅率倒掛因素,堵”的困局,相關建議,發展物流業,改善服務環境,調整政策,合理設定,

基本介紹

統計數據顯示,從1980年至今,國貨出口復進口增長3056倍,2006年度累計達到733.6億美元,已經超過了我國全年從美國的進口額。

背景

中國外貿順差在去年高達1775億美元的基礎上,今年繼續快速增長。一季度的外貿順差達到464億美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31億美元。
國家發改委在今年《一季度貿易順差分析》中指出,由於出口退稅加工貿易、關稅倒掛、鼓勵出口等政策造成國貨復進口大量增加,既虛增出口,也虛增了進口,造成物流等社會資源的浪費。
在我國外貿出口連年快速增長、貿易摩擦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出口貿易量的虛增,無疑對我國對外經濟交往有明顯的不利影響。加之外界普遍認為,國貨復進口將造成國家巨額稅收流失,並且是導致我國外貿順差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解決國貨復進口的問題已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關注。然而,無論是在國貨復進口的成因、危害程度,還是在其解決方式上,不同的部門之間的觀點不盡相同,導致難以最終形成一個統一的決策,已經影響到這一問題的有效解決。

誤區

對於國貨復進口迅速增長的原因及其危害,許多人將其直接與“利”和“稅”掛起勾來,不是說為了避稅就是圖謀優惠政策,認為是企業利用政策,特別是加工貿易政策“漏洞”來謀利,客觀上不僅 “堆高”了貿易順差數字,更造成了國家大量的稅收流失。然而,實際情況並非如此,下面選取3個比較有代表性的意見加以分析。
認為可以規避內銷增值稅
理由是原來內購的料件通過出口可以先獲得退稅,而國內買方再以加工貿易形式保稅進口,這樣賣方就規避了內銷料件的增值稅。
事實上,從整個產業鏈的角度,在現行政策狀況下,國貨復進口不但不會減少、反而可能增加內銷增值稅,國家稅收不會因此流失。試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分析:
首先,內購料件的出口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直接從國內採購後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二是以深加工結轉方式從國內採購後採用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兩種方式出口後又由買方復進口回流到國內,復進口方式大致有三種:一是以一般貿易方式復進口,海關是按進口貨物處理,徵收關稅和17%的增值稅,而企業當時一般貿易出口時只享受到≤17%的退稅率,所以正常情況企業是不會操作的;二是以投資設備方式復進口,享受減免稅政策,這是存在一定風險的,應該加以限制。當然,這種情況目前不是主流;三是以加工貿易方式復進口。海關憑加工貿易登記手冊辦理進口報關手續,由海關繼續監管其加工成成品後最終出口,此時下游企業同樣可以在該環節實現退稅,退稅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所以從監管制度上而言是沒有漏洞的,不存在企業有規避增值稅的問題。
其次,企業早退稅反而存在著一定的利益損失,從而增加國家稅收。從目前退稅率設定看,一般而言產品越處於上游,加工程度越低,所享受的出口退稅率也就越低,而通過產品的不斷深加工,在下游環節出口實現退稅的話,可享受到較高的出口退稅率。試舉例說明,如果上游賣家的成品價格為100元人民幣(設定價格構成為:原材料70元,企業生產增值部分30元),該產品退稅率為13%;下游買家加工成品出口價格為150元人民幣,其出口退稅率為17%的話,做以下分析:
(1)買家(下游企業)國內採購加工後出口方式。應退稅額:150元×17%=25.5元,而企業進項稅:100元×17%=17元,由於17元<25.5元,所以實退稅17元。根據出口免抵退政策規定,該企業增值部分是免稅的,即(150-100)×17%=8.5元是不用繳納增值稅的,所以企業通過出口實際得惠:17+8.5=25.5元。
(2)賣家(上游企業)出口,買家(下游企業)進口方式
賣家應退稅額:100元×13%=13元,而企業進項稅:70元×13%=9.1元,由於9.1元<13元,所以實退稅9.1元。由於該企業享受的退稅率是13%,所以該企業增值部分也只能享受13%的免稅政策,即30元×13%=3.9元。所以上游企業通過出口實際得惠:9.1+3.9=13元。
買家由於是改成保稅進口上游企業的原材料了,所以就沒有進項稅可以退了,產品出口使其可以享受到該企業本環節增值部分的免稅,即(150-100)×17%=8.5元增值稅是不用繳納的。
上下游企業通過該方式共同可得惠:13+8.5=21.5元。
(1)和(2)兩種方式比較可知,企業採用方式(2)提前實現退稅,將損失4個百分點的出口退稅率差(4元/100元=4%),所以很明顯選擇第一種方式對企業更有利,企業之所以選擇第二種方式操作,是由退稅以外的其他因素決定的。
認為企業是為了爭取享受優惠政策
認為上游企業為享受某些優惠政策而將原本國內銷售產品出口,提高出口比例,再由下游企業保稅進口。我們認為這一觀點也是不成立的。
首先上游企業是供應商,下游企業是客戶,按貿易慣例而言,供應商一般是聽命於客戶的,反過來由客戶為滿足供應商的出口業績而改變自身的採購模式,並且徒增許多物流成本和時間,其可能性微乎其微;其次下游買家以保稅方式進口,如果其加工產品最終沒有返銷出口的話,該企業將承擔料件的進口關稅和增值稅,等於說關稅的成本是多增加的,如果增、退稅率間有差異的話,其還將承擔這差異部分的成本。所以說這種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的。有可能的是買家以保稅方式復進口國貨,其加工產品最終返銷出口,這就又回到第一個問題了。
造成外貿順差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理由是其將引起外貿順差虛增。實際情況是,國貨復進口不但不會增加,反而可能減少順差。
眾所周知,貿易順差通過貿易統計數據來反映。首先澄清一個概念,對於國貨復進口的一出一進兩個環節,無論是一般貿易還方式是加工貿易(統計數據顯示,這兩種貿易構成了國貨復進口的主體),海關都是計入貿易統計的,不存在某些媒體所稱只計出口不計進口的情況;同時,國貨在出口後復進口時的價格一般是比原來高的,這點不難理解,無論是因為物流、稅收、還是貿易的因素,都會形成這一結論。由此可見,國貨復進口在貿易統計上體現出來的是逆差(出口價格<進口價格),因此我們得出一個有趣的結論,國貨復進口的增長反而能起到遏制外貿順差的作用。

復進口原因

國貨究竟為何復進口?
那么,國貨復進口的真正引力,或者說導致國貨復進口快速增長的原因究竟是社么?我們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是經濟全球化導致的企業生產經營方式的全球化,其次是我國的稅收政策因素,而純粹的對減少稅賦的追求儘管存在卻並不是主流。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方面:

貿易因素

我們知道我國已逐漸成為世界的製造基地,大量產品在我國生產,但是產品的銷售權、貨物所有權(來料加工方式)卻並不都在我國,有的是在跨國公司總部或是地區總部,有的是在專業的貿易供應商手上。所以國內加工貿易企業需要根據銷售總部或是貿易商的指令將貨物出口,儘管其最終用戶可能還是在國內。然而因為其中有貿易增值的緣故所以產品需要出口後再進口。

物流因素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第三方物流服務的理念,全球採購、全球配送、全球分銷的物流模式已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採用。生產商負責將產品交給指定的境外物流企業,物流企業再根據客戶的要求進行配送,這種物流模式下就可能帶來國貨復進口的問題。

稅收政策因素

目前國稅部門對於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實施的是“不征不退”的政策,“不征”是指不徵收企業本環節加工增值部分的增值稅,“不退”是指不退還企業用於生產該產品而採購國內料件的那部分進項稅。所以企業一直在“不征”與“不退”之間權衡得失,選擇徘徊。如果該企業國內採購料件價值在成品價值構成中所占比例高,而企業本環節增值部分在成品價值構成中所占比例小的話,採用深加工結轉方式享受“不征不退”政策是划不來的,因為這會使所占比例高的國內採購料件的進項稅沉澱在成品中,即使產品結轉給下游企業最終由其出口後,也無法獲得退稅,這筆進項稅就進入了產品的生產成本。因此企業最優的選擇是放棄深加工結轉模式,而改由上游企業將貨物出口,下游企業再進口,儘管因此而徒增了許多運費和時間。

稅率倒掛因素

這是因為稅率設定的問題引起的企業合理避稅行為。由於稅率倒掛的情況畢竟所涉及的商品不多,不應該成為國貨復進口的主要原因,況且企業選擇出口方式的話,還會增加一些報關、物流等額外費用,增加物流時間,所以這之間還會有個沖抵平衡的力量。
此外,國貨復進口還存在著一些其他因素,如出口加工區貨物無法內銷,品名歸類不一致在國內無法結轉,來、進料貿易性質轉換,余料在不同企業間調撥,出口產品的海外退貨等。

堵”的困局

由於許多人對國貨復進口的真正原因缺乏認識,誇大了其對國家稅收的危害性,一味歸咎於對國貨復進口實行的加工貿易政策,因此出現了以“堵”為主的論調。建議“取消國貨復進口的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政策,並對國內能夠生產供應的料件限制以加工貿易方式保稅進口”,提出“對於區外加工貿易項目在國內銷售的加工貿易產品,應按規定徵稅,貨物最終出口後再按規定退稅”等等。
我們知道加工貿易經過多年的發展,已逐步形成一些比較成熟的產業鏈,上、下游企業之間相互配套,整合各自的資源優勢,從而提升整個產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如果實施上述建議,勢必使這些企業陷於無路可走的境地。像蘇州工業園區內的世界500強企業,蘇州三星電子電腦公司、旭電科技(蘇州)有限公司,它們都是由集團總部全球範圍內集中採購、集中銷售的,其中既有從境外採購國貨用於生產的,也有其產品作為國貨出口後再銷售給國內其他客戶的。
試想,如果按照上述“堵”的思路,企業搞加工貿易就只有兩條路,一是只能搞加工貿易產業鏈中的一個環節,並且在這個環節進口的原材料還不能是國內企業生產的;二是逼著企業只能花更高的價錢去購買國外企業生產的產品,導致生產成本的增加,直接影響產品的國際競爭力。這是人為在割裂加工貿易產業鏈,造成產業鏈一段在國內,下一段必須在國外,等再下一段才能再回到國內。這與加工貿易要延伸產業鏈,最佳化供應鏈,發揮產業集聚效應背道而馳,與十六屆三中全會確立的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精神背道而馳。
此外,實施“先征後退”還將帶來其他一些其他負面影響。一是這筆先徵收的資金進入政府系統,但政府又不能真正支配使用這筆資金,使其再進入經濟運行系統發揮作用,這勢必不利於巨觀經濟的正常運行;二是國稅部門實施先征後退,進一步增加了其工作量;三是對於企業國內結轉貿易,海關是按加工貿易在保稅監管,國稅是按國內貿易在徵稅處理,兩個部門監管不在一個政策層面上,如果最終下游企業的產品內銷了,海關將對其實施補稅處理,這就造成已被國稅部門徵收過的增值稅再徵收了一遍增值稅,顯然是不合理的。
“疏”“堵”並舉,以“疏”為主
由此可見,光靠“堵”可能會帶來許多操作層面的問題,更為嚴重的是可能引起外向型經濟的較大振盪,不利於我國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因此我們認為,要解決國貨復進口問題,在某些方面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應當順應企業全球化經營的需要和規律,針對其形成的真正原因對症下藥。總的來說,要以疏導為主。

相關建議

為此我們提出如下5點建議:

發展物流業

一是大力發展我國現代物流業,吸引更多的國際物流企業將區域性的物流配送中心分撥中心設立到國內來。這就尤其需要加快我國保稅港、保稅物流園區保稅物流中心等新型物流載體的建設,加快國稅、外管等部門的政策配套,為物流企業進入中國,發展現代物流業提供更合理、寬鬆的環境。
事實證明,保稅物流特殊監管區域國貨復進口抑制作用已經顯現,1-4月江蘇省國貨復進口增速回落,保稅物流園區和保稅物流中心的疏導作用日益增強是其主要原因之一。近年來,隨著江蘇省內張家港保稅物流園區以及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南京龍潭港等保稅物流中心(B型)相繼封關運作,這些保稅物流特殊監管區域的業務日趨完善,貨物進出業務量迅速增長。原先很多“境外一日游”貨物在保稅物流園區或中心建立後選擇直接進入園區或中心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江蘇省國貨復進口迅速增長的問題。
據海關統計,1-4月,江蘇省保稅物流園區二線進出口30.1億美元,增長9.2倍。其中出口22.3億美元,增長12.5倍;進口7.8億美元,增長5.1倍。同期省內保稅物流中心二線進出口50.8億美元,增長45.2%;其中出口22.8億美元,增長17%,進口28億美元,增長80.5%。大量國貨在保稅物流園區或保稅物流中心二線進出,既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待遇,又節省“境外一日游”的成本和時間,大大緩解了國貨復進口的增長壓力。

改善服務環境

二是大力改善我國服務業環境,吸引更多的跨國企業將區域銷售總部設立到國內。例如可進一步考慮賦予保稅物流園區保稅物流中心等物流載體以貿易功能,從而建立更多的可體現進出口貿易性質的載體,允許在區內、 中心內設立純貿易公司,吸引企業在區內、 中心內完成國際貿易的結算,逐步推動建立起一些帶有行業特色的區域性國際商品交易市場。這既可解決因多方貿易因素引起的國貨復進口問題,更重要的是可將貿易所帶來的增值部分及其稅收留在國內。

調整政策

三是調整現行深加工結轉“不征不退”政策,將結轉業務視作實際出口給與退稅政策,由海關監管結轉貨物最終實際出口,一旦內銷由海關按進口貨物補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這可有效解決大量國貨復進口問題。

合理設定

四是進一步合理設定進口關稅率、出口退稅率。抑制因進口關稅率倒掛而引起的國貨以一般貿易方式復進口的現象。使出口退稅率更合理地體現抑制資源性初級產品出口,鼓勵高附加值、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導向性作用,使國貨復進口企業雖然提早獲得退稅,但也損失了退稅率差。
五是調整部分政策抑制國貨復進口中存在的一些不正常情況。如國產設備出口後復進口享受減免稅政策,這有違減免稅政策是為了吸引國外先進技術的初衷,建議明確限制國產設備不得享受減免稅政策(或限定國產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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