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在境外加工後進口我原出口產品征免稅問題的復函

基本介紹

關於對在境外加工後進口
我原出口產品征免稅問題的復函
(1984年5月31日)
一、關於簡單加工和複雜加工的界限以及管理問題。(84)署貨字第56號檔案主要系指進料加工而言。因此,對為達到出口產品的質量要求而需先行將物料運至境外加工的,可不分簡單加工或複雜加工,只要經境外加工的物料運回後,再加工成品出口的,均可按我署(84)署貨字第56號通知第二項規定辦理。上述貨物於出、進口時,可憑省級對外貿易管理機構的批准檔案驗放。
二、對於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復進口時如何核定完稅價格問題,經再次研究,現規定如下:上述貨物,不分簡單加工或複雜加工,如出口時已向海關報明,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口的,應以加工貨物復進口時的完稅價格,與原貨出口加工時該同一貨物的進口完稅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如上述復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海關難以確定,可參考其在境外支付的加工費、運費和保險費估價徵稅。至於進口稅率,可按實際復進口的貨物來確定。以前規定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應停止執行。省華僑工商聯合企業公司委託港方運出甜菊葉到日本加工成甜菊精也按上述原則估價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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