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劃、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本縣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二)審查縣、鄉鎮區域規劃,組織編制城鎮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區規劃、小區規劃和專業規劃,控制規劃用地規模,審核大型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各項規劃的實施,負責全縣城鎮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
(三)組織實施城鎮體系規劃、城鎮規劃、城鎮勘測工作;負責城鎮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實施監督;指導全縣城鎮建設、土地管理檔案的管理工作。
(四)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及測繪工作規劃;負責組織編制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五)指導縣行政區域內各村(鎮)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並負責審核上報城鎮規劃區內村鎮規劃,指導全縣村鎮規劃編制。
(六)對城鎮規劃區內土地實施規劃管理,負責安排建設項目規劃管理,負責安排建設項目規劃用地,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審批城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負責城鎮規劃區內廣告招牌的規劃管理。
(七)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
(八)檢查監督鄉鎮規劃、國土、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城市規劃、土地、礦產資源法規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國土整治活動;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九)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土地確權、城鄉地籍管理、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十)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制定和公布基準地價,審核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確認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或審核上報、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登記的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核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十二)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遺蹟;負責審核和審批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設計和成果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組織實施對地質遺蹟保護區的勘查和監測工作。
(十三)制定測繪工作規劃、計畫和技術標準,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審核測繪單位資格,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工作;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四)負責規劃、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勘察、測繪事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城市規劃、國土、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規劃國土資源局設7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重要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檔案、政務信息、綜合調研、宣傳、保密、保衛、外事、接待、後勤保障、公共財物管理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規劃、土地、測繪及礦產資源業務的統計上報工作;負責管理辦文視窗工作;負責有關規劃、國土、地礦、勘察、測繪管理業務待審批的檔案的承接、審核、分送、督辦、發還工作。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黨群、內部審計、計畫生育和退休幹部工作;負責人事信訪工作。
(二)耕地保護與測繪股
負責組織編制全縣及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和管理;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國務院和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查或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組織實施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核耕地補充方案,負責新增耕地的驗收管理;實施土地用途管制。
負責編制、實施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管理全縣土地測量控制系統和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出版工作;負責測繪行業管理,辦理測繪任務登記,審查測繪單位資質,負責仲裁測繪糾紛;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保護工作;管理城市規劃區內勘察測繪,負責城鎮勘測資質審查和發證。
(三)規劃建設管理股
組織編制縣城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提出各項規劃(包括專業規劃)的編制要求;指導、協調各建制鎮編制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審批城鎮規劃區內村鎮規劃和編制總體規劃,參與建制鎮重要地段和大型規劃方案審核;下達縣、建制鎮年度指令性規劃編制任務,制定城鄉體系發展規劃;承辦城鎮規劃區、建制鎮內建設用地安排,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規劃用地轉變使用性質手續,下達城市規劃區內重要地段、重點地塊的規劃設計要點;組織審批城鎮規劃區內修建性詳細規劃、並組織規劃方案的招標;負責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的資質審查、上報和發證;負責審查和管理全縣城鎮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
負責城鎮規劃區、建制鎮內建設工程了建審批工作;參與戶外廣告招牌的選址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城鎮規劃區、建制鎮內建設工程項目放、驗線和批後管理;參與城鎮規劃區、建制鎮重要地段建築和大型建築設計方案的審核;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協助查處嚴重違反城鎮規劃的建設行為。
負責編制市政建設工程的年度計畫;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市政工程建設管理;負責市政工程、各種管線工程和廣告招牌的放、驗線和竣工驗收;參與市政工作的規劃編制;負責對市政管線工程規劃建設情況進行檢查,並協助查處市政、園林綠化、管線工程違法建設行為;指導建制鎮市政、管線工程規劃建設。
(四)土地利用管理股
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交易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審核建設項目用地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負責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制定和公布基準地價;負責建設用地審核、報批、徵用、管理工作;負責閒置土地的處置工作;審核土地評估機構、中介機構資格,審核擬發公布的建設用地信息。
(五)地籍管理股
組織實施地籍管理工作,開展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和土地統計工作;負責土地確認、登記、發證和抵押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六)地礦水環股
負責編制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保護地質遺蹟的規劃、計畫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處理地質勘查糾紛;組織地質礦產資源調查評價;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的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工作;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管理;審核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機構的資格和審核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區域、城鎮、礦山的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的管理,負責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的有關工作;統一管理地質環境監測治、網;受理、審查地下熱水,礦泉水和天然滷水的開採申請報批工作。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規劃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含地下水)儲量的審批、登記、統計、核算及礦產品供銷情況的統計工作;依法進行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協調處理重大採礦爭議、糾紛;審核採礦評估機構及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的資格,審核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審核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果,管理全縣地質資料匯交工作。
(七)法規監察股
對有關城鄉規劃、
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法律、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規劃、土地和礦產執行監督、違法案件查處規定;組織對
土地規劃、
農地轉用、
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
城鎮規劃、
村鎮規劃、
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執法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和違法探礦、採礦案件;負責建設工程批後管理,組織有關業務股室放、驗線,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工作竣工驗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負責宣傳貫徹城鎮規劃、國土管理、礦產資源及測繪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工作;負責有關規劃、土地、礦產管理的來信來訪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和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指導規劃、國土、礦產系統的法律建設和法規宣傳工作;組織法律法規和業務的學習培訓及對外交流;協助法院查封土地。
直屬機構
(一)分支機構
徐聞縣規劃國土資源局海安經濟開發試驗區國土規劃建設局為副科級。人、財、物由縣規劃國土資源局直接管理。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劃、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受理審核本轄區內的民房報建業務,核發“二證”;負責本轄區內的土地使用、劃撥、出讓的審核報送工作;負責土地調查、地籍測繪工作;負責土地登記、發證初審工作。負責依法對本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認證登記工作;協助縣局依法查處本轄區內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和違法探礦、採礦案件;依法受理審核本轄區公房的規劃用地和建設工程。
(二)徐聞縣規劃國土資源局監察中隊
負責對全縣違反規劃、國土、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進行巡查,並及時向縣規劃國土資源局報告;執行縣規劃國土資源局對違法行為作出的處罰決定;宣傳有關規劃、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
地圖信息
地址:湛江市徐聞縣西園北路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