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徐州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在1996.12.02由徐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12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強化財政分配和監督職能,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不含賈汪區,下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財政部門主管全市預算外資金的管理、監督工作,各區財政部門負責本區預算外資金的管理、監督工作。物價、審計、監察、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財政部門做好預算外資金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本市市、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性收費;
(二)事業性收費;
(三)基金及附加費;
(四)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
(五)用於鄉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
(六)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第五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及時足額地組織預算外資金收入,不得擅自減免,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凡需要新增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向市財政、物價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政府審查同意,再報省有權機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執收單位必須持省政府或者省財政、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檔案,到市物價部門領取《江蘇省收費許可證》和《江蘇省收費員證》後方可收費。嚴禁無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證收費。
第七條 各部門、單位收取預算外資金,必須向繳款單位開具財政部門監製的收費票據。
第八條 預算外資金按照不同性質實行分類管理,先收後支、量入為出、專款專用。 行政性收費、基金及附加費的所有權歸同級人民政府。執收單位開出繳款通知書後,責成並負責督促繳款單位及時足額地將預算外收入直接繳入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事業性收費,實行"專戶儲存、區別類型、核定收支、參與分配、按月結算"的管理方式,由財政部門核定上繳財政比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應當依法納稅,並納入單位財務收支計畫,實行收支統一核算,由財政部門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上繳財政的預算外資金的調控權歸同級人民政府。市、區財政部門按期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預算,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年度終了,財政部門按期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事業性收費按照規定上繳財政後的資金仍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間編報年度收支計畫和季度分月用款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一條 預算外資金的執收單位應當遵守國家的財經法紀和財務制度,正確反映預算外資金的徵收、解繳、使用情況,按期編制、上報預算外資金會計報表。嚴禁將預算外資金轉交非財務機構管理、帳外設帳、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
第十二條 行政性收費、基金及附加費的執收單位憑財政部門批准開戶的檔案只能在指定的銀行開設一個預算外資金支出帳戶,並不得在任何銀行開設收入帳戶;事業性收費的執收單位經財政部門批准只能在一家銀行開設收支各一個帳戶。執收單位須憑財政部門審核批准開戶的檔案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未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不得為部門和單位開設預算外資金帳戶。
第十三條 應當上繳和交存的預算外資金必須按照規定時間及時足額繳入和交存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戶,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支,逾期未繳的,由銀行從單位資金帳戶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 預算外資金的執收單位不得從事借貸活動。
第十五條 財政、審計部門對有下列行為的單位或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隱瞞、截留預算外資金的,責令其糾正,收繳所隱瞞、截留的資金,處以隱瞞、截留資金數額二倍罰款;
(二)對挪用、侵占預算外資金的,責令其糾正,追繳被挪用、侵占資金,處以挪用、侵占資金數額二倍以下罰款;
(三)對用預算外資金從事放貸活動的,除責令其限期追回放貸資金外,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數額一倍以下罰款;
(四)對編制虛假用款計畫,騙取財政撥款,擴大預算外資金開支範圍,濫發獎金、補貼、實物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退還所騙撥款,並處以違規金額一倍以下罰款;
(五)對未按照專戶儲存管理的事業性收費單位,責令其限期糾正,逾期未糾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並通過銀行將預算外資金直接劃入財政專戶儲存;
(六)對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規定的,按照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七)對將預算外資金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的,按照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規定進行處罰。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以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並建議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無收費許可證進行收費的,由物價檢查機構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對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行為,由先進行檢查的部門查處,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不得對同一行為重複檢查,重複處罰。罰沒款一律上繳財政部門。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行為,由行政監察部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對貫徹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檢舉、揭發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有功單位和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預算外資金管理、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市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經市政府同意後實施。各縣(市)、賈汪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頒發的《徐州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發布的《徐州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處罰暫行辦法》同時作廢。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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