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在1996.12.02由徐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12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在1996.12.02由徐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徐州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在1996.12.02由徐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強化財政分配和監督職能,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
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實行專戶儲存管理,一方面能滿足單位及時合理地使用,又能引導資金的合理流量和流向,減少了不合理開支;另一方面運用財政信用手段,對間歇資金進行融通,用活了預算外資金,支持了各項事業和生產的發展,這種管理辦法,經過各個地方多年來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
2.《徐州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市政府第27號令)3.《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第78號令)4.《徐州市市區戶外廣告設定辦法》(市政府第86號令)5.《徐州市違反城市規劃建設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市政府第91號令)二、對下列市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1.刪除《徐州市房屋建築白蟻防治管理辦法》(市政府第...
①規定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管理制度。主要規定各項預算外資金的收取或提取的標準、比例和範圍,支出的方向、用途和標準,有關部門或單位在收支活動中的職責許可權等。②規定各項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主要規定各項預算外資金的概念和範圍,審批程式、管理辦法和管理方式,中央和地方的管理許可權的劃分,各經濟管理部門...
國家對經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方針,加強中央的集中統一,對預算外資金實行了“納、減、管”的辦法,將一部分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強調要加強預算外資金的管理。2.相對分散型的管理體制.主要是國家針對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所暴露出來的種種弊端,改革財政管理體制,將一部分財權下放給地方、部門和單位,...
《徐州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和管理辦法》在2004.03.08由徐州市人民政府頒布。引言 經2004年3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二○○四年三月八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促進殘疾人勞動就業,確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及時、足額徵繳和實現規範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原在預算內管理的下放港口以港養港收入、城市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污費、城市水資源費等也適用本實施辦法。養路費、農村教育事業附加費暫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待條件成熟後再納入預算管理。其他政府性基金、收費一律按《江蘇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執行。管理原則 (一...
執行國家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承擔市級財政資金調度工作;分析全市預算執行情況,研究制定預算執行有關管理和考核辦法,並牽頭組織實施市級預算執行管理;匯總編制市級財政總決算和全市財政總決算;研究和完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統一管理市級財政性資金賬戶,指導全市財政性資金賬戶管理工作;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
財政部門應當做好票據的印製、發放、核銷和稽查等各項管理工作。票據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十三條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必須按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認真審核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並編制本級年度預算外資金計畫,報同級人民...
主要負責園區人事、文秘、檔案和後勤管理工作。具體為:負責徐州軟體園管理委員會對外、對上的日常工作;協助園區管委會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起草和審核工作計畫、總結、重要檔案等綜合性文稿;負責園區管委會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紀檢監察、綜合普法、計畫生育、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檔案收發、文印、機要保密、電文...
第二十二條 預算外資金會計核算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令其改正,並對主管人員和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要追回資金上繳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按有關財經法規處理。第...
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政府授權的其他組織(以下稱部門或單位)。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政府調控能力,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對同級預算外資金,可按不超過20%的比例調控使用,也可按年末收支結餘統籌調劑使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保證預算外資金按規定用途及時撥付的前提下,可運用財政專戶的間歇資金,支持生產和事業發展。間歇資金的使用規模不得超過年度財政專戶平均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