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9月11日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違反城市規劃建設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 頒布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9.11
- 實施時間:2003.09.11
2003年9月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9月11日公布。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建設者未按批准的規劃許可證建設的,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第四章 城市綠化管理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執法局按以下規定處罰:(一)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其恢復原狀...
4.《徐州市市區戶外廣告設定辦法》(市政府第86號令)5.《徐州市違反城市規劃建設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市政府第91號令)二、對下列市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1.刪除《徐州市房屋建築白蟻防治管理辦法》(市政府第59號令)第十四條。2.將《...
城市規劃行政處罰是指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違反城市規劃及其法律規範和規劃許可,尚未構成犯罪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特點介紹 行政處罰的特點是:一是行為目的的懲戒性,即對不履行法定義務實行制裁,不...
第十七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供水、取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城市規劃部門和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第十八條 城市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應當按規定將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 徐州市園林風景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綠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市區範圍內的綠化工作。規劃、城管、城建、土地、環保、...
(九)公共空間、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未規劃戶外廣告設施的;(十)法律、法規和容貌標準、技術規範、設定指引規定禁止設定的其他情形。城市建成區不得設定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設施。第三十條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市容環衛部門申請行政...
1995年8月20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9號令發布、1998年1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42號令修改。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實施,根據《江蘇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結合本市實際...
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負責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其所屬的法制工作機構(以下簡稱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具體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應當加強法制工作機構建設,配備與行政...
(八)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築物使用權益;(九)公共空間、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未規劃戶外廣告設施;(十)法律、法規和容貌標準、技術規範、設定指引規定禁止設定的其他情形。城市建成區不得設定大型...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外省、市相連的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相關管理活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捷運、輕軌等。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徐州市市區的鼓樓區、雲龍區、泉山區、九里區行政區域以及雲龍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山林資源(以下簡稱山林)保護。第三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山林保護工作。市園林、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環保、民政、...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供水應急預案,控制、減輕和消除供水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