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違反城市規劃建設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2003年9月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9月11日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違反城市規劃建設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 頒布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9.11
  • 實施時間:2003.09.11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市)、賈汪區城市規劃區內違反城市規劃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違反城市規劃建設行為是指: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買賣、擅自轉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反城市規划進行建設的。
第四條 違法建設行為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土建工程造價3%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由規劃部門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二)超過規劃地段允許的建築總量的;
(三)超出特定地區、地段規劃允許的建設高度的;
(四)侵占現有或者城市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減少規劃地塊綠地率的;
(五)未按城市規劃確定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
(六)違反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文物保護區內重點保護地段、建設控制地區的建設控制指標的;
(七)影響消防、防汛等設施的正常運行,對城市安全構成威脅的;
(八)嚴重影響城市景觀或對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危害的;
(九)對各類交通設施、市政工程管線和設施、高壓供電走廊、微波通道通訊的運行安全構成威脅的;
(十)侵占現有或城市規劃確定建設的城市道路的;
(十一)侵占河湖水面灘涂、堤岸及其保護地段的;
(十二)在近期建設控制區、規劃確定的禁止建設區和特殊重大工程安全保護區內建設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情形。
第六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同規劃部門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在接到規劃部門要求協助處理違法建設行為的函件後,應當立即予以配合執行:
(一)建設、房產等部門應當停止為違法建設工程辦理相關手續;
(二)城市供水、供電單位應當停止對違法建設工程工地供水、供電;
(三)違法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拒不執行規劃部門的停工通知繼續施工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
違法建設工程依法應當由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由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依據各自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處罰。
第七條 違法建設行為在處理、處罰完畢並得到改正後,規劃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相關部門為其建設工程依法恢復辦理相關手續,城市供水、供電單位恢復向建設工程工地供水、供電。
第八條 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構築物,規劃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規劃部門組織公安、市政、城管執法等部門強制拆除;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經責令限期拆除而未拆除的,由規劃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所在地的區、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和協助。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第九條 規劃部門依法沒收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移交給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國土、規劃、房產等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條 相關部門對規劃部門要求協助執行的函件不予協助的,由規劃部門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告知規劃部門。
第十一條 規劃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應當查處違法建設行為而不查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規劃部門行使職權違法或者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規劃部門的協助處理違法建設函件錯誤,導致協助部門和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其賠償責任由規劃部門承擔。規劃部門在違法建設行為處理、處罰完畢並得到改正後,未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給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由規劃部門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城市規劃建設行為依據《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的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違反城市規劃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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