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農村公路保護條例主管機關為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時間2010年8月27日。條例介紹2010年8月27日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制定,2010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條 農村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農村公路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不得非法干涉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破壞、損壞農村公路、非法占用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和...
《農村公路條例(徵求意見稿)》。條例確定了村道範圍,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完善了農村公路公共財政保障體系,推行農村公路工作目標責任制和績效管理,實行“先建後補”“以獎代補”等投資獎補制度,建立農村公路管理縣級、鄉級...
徐州市農村公路保護條例 徐州市房屋登記條例 2011年 徐州市建築裝飾裝修條例 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2012年 徐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2013年 徐州市出租汽車客運條例 徐州市消防條例 徐州市城市綠化條例 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附錄徐州市...
規劃、公安、城管、水利、環保、交通、園林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協同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公用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盜竊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對維護...
村道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按照有關農村公路的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 公路發展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節約用地、建設改造與養護管理並重的原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路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
交通運輸部公路局李華局長解讀《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是在2011年03月15日由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解讀檔案。引言內容 2011年3月7日,國務院第593號令頒布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農村公路新建、改建、擴建...
市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工委主任樊建介紹說,《條例》是一部體現地方特色、具有較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也是廣大市民關注度很高的一項法規,它的出台,對於保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提升城市形象,均具有重大意義。1996年7月,徐州市...
建設、規劃、公安、工商、交通、衛生、園林、房產、文化、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察隊伍,承擔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綜合巡察職責。第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
(二)農村實施《六十條》確定給農民集體的土地;(三)未經徵用的縣級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農民集體土地;(四)未經徵用的縣級以上公路兩側保護用地所占用的農民集體土地。第十條 鄉(鎮)、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
第一條 為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我市農村公路,促進我市農村公路事業發展,適應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需求,服務支 撐美麗鄉村建設和現代化建設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農...
在山林紅線保護區內的重點綠地,占用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的,依照《徐州市山林資源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銅山區、賈汪區管轄範圍內的重點綠地,需要占用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的,銅山區、賈汪區人大常委會應當於審議決定後十日內報市人大常委會...
村道指納入自治縣農村公路規劃,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線行政村與行政村、行政村與自然村、行政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農村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農村公路和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所設定的...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本市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國家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和村道。第四條 農村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各方參與、統籌規劃、節約土地、保護耕地、建管養並重的原則。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
超限車輛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工程建設重載車輛確需反覆通過鄉道、村道的,應當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農村公路保護協定。因田間作業需要,農業機械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造成農村公路損害或者使農村公路改線的,...
第三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城鎮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污水處理出水水質和效能,防止未達標的生活污水進入河湖。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行洪安全、保護河湖生態、保持河湖景觀的實際...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第五條 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或者非法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