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港口條例
(2016年12月29日徐州市第十五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制定 2017年1月18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港口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港口經營管理
第四章 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港口建設、經營和管理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港口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江蘇省港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港口規劃、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港口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港口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港口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公用碼頭建設和經營,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鼓勵建設綠色環保、低碳生態型港口,新建、改建、擴建港口應當配備港口岸電、防塵等節能環保設施。
第六條 鼓勵建設集口岸通關、公共信息、綜合物流和電子商務於一體的信息平台,實現港口信息的整合與共享,服務區域經濟發展。
第二章 港口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港口規劃的制定、港口建設和港口岸線使用依照港口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港口周邊區域的相關規劃時應當考慮發展港口物流和臨港工業功能,徵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第九條 港口建設項目的評價、審批、監督和竣工驗收應當按照港口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條 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政府投資建設的港口公用航道、錨地等基礎設施維護所需的費用。
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港口建設發展需要,組織建設與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鐵路、公路、給排水、供電、通訊等設施。
第三章 港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從事港口經營,應當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港口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
(三)有與經營規模、範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港口經營,應當提交下列相應檔案和資料:
(一)港口經營業務申請書;
(二)辦公用房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港口碼頭、儲罐、環保設施、消防設施等固定設施的竣工驗收證(明)書以及港口岸線使用批准檔案;
(四)負責安全生產的主要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五)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第十四條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危險貨物港口經營資質。
第十五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範圍和經營區域從事港口經營。
變更辦公地點、法定代表人等內容,應當向原許可機關備案;變更經營範圍,應當依法重新辦理港口經營許可手續;停業或者歇業,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告知原許可機關。
第十六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港口經營人信用考核體系,並將考核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其經營範圍、收費標準、辦事流程、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十八條 港口經營人不得為無營運資質船舶、車輛或者超越經營範圍的船舶、車輛提供服務,不得超過船舶、車輛的核定載重線或者核定載貨量配載。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法在河道、堤岸利用浮吊船等移動設備從事貨物裝卸作業。
第二十條 港口經營人從事港口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港口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範,並採取有效防護措施,避免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如實報送統計資料。
第四章 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港口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港口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規劃的實施、港口岸線使用、港口建設和經營、安全生產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港口經營人對港口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作業規程,加強港口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貨物港口監管,督促港口經營人完善安全生產條件。
從事危險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並將安全評價報告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和國家規定的規模以上普通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港口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
第二十六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港口危險貨物事故、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等應急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建立健全港口應急救援體系,將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報上一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危險貨物事故、旅客緊急救援疏散、預防自然災害、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等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港口經營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港口經營人在取得經營許可後,出現不符合原許可條件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部門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徐州市港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6年12月29日經徐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制定,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億噸大港建設的逐步完成,我市的水運功能大大增強,有力促進了我市物流中心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的深化。但也出現了港口執法依據不足,港口管理許可權容易扯皮、相關事項監管職責認識不清,港口發展方向不明等問題。因此,為切實解決上述問題,依法規範港口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港口實際,制定條例是必要的。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港口管理許可權
我市港口眾多,管理許可權十分複雜。由於港口所處地域位置的因素,在我市轄區的港口管理許可權可能會出現超越行政轄區的情況。鑒於港口管理的特殊性,條例對港口管理許可權的表述作了彈性處理。根據港口管理上位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條例的適用範圍作了如下規定:“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管理工作。”(條例第三條第一款)
2、關於執法主體的授權
為了加大我市港口執法力度,彌補執法依據的不足,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保障作用,根據我市的港口管理實際,依據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具有公共管理性質的事業單位管理港口作了授權性規定,明確了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港口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港口管理工作。”(條例第三條第一款)
3、關於消防管理
港口消防,責任重大。對於港口的消防管理職責歸屬問題,相關部門認識有分歧。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因此,公安機關是對港口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在職責範圍內履行港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相關職責。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港口的消防監督管理應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鑒於上位法已有明確的職責表述,作為地方性法規,沒有再次作出規範。
4、關於建設綠色環保港口
目前,國家對綠色環保港口建設的要求很高,推進的力度也很大。為了發揮立法在港口發展中的引領作用,我們對相關內容作了如下規定:“鼓勵建設綠色環保、低碳生態型港口,新建、改建、擴建港口應配備港口岸電、防塵等節能環保設施。”(條例第五條)
5、關於提升港口服務功能
隨著智慧城市的不斷推進,人們對港口信息平台建設也十分關注。為了增強港口服務功能,條例作了如下規定:“鼓勵建設集口岸通關、公共信息、綜合物流和電子商務於一體的信息平台,實現港口信息的整合與共享,服務區域經濟發展。”(條例第六條)
為了保證條例設定的規範得到有效遵守,條例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徐州市港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徐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在條例通過前,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
省交通運輸廳、省工商局、省安監局等有關單位的意見,並與徐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1月3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近年來,徐州市港口建設得到了較快發展,同時也出現了一些非法建設、非法經營碼頭的現象,影響了徐州市港口建設與經營的正常秩序。為了規範港口建設、經營和管理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港口發展,徐州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條例對港口規劃與建設、港口經營管理、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規範,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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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條例》提出實施港區聯動、產業帶動戰略,建設公共信息、綜合物流和電子商務於一體的電子信息平台,實現港口信息的整合與共享,勢必將大大促進徐州市港口經濟的發展。
《條例》經徐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9日制定,經江蘇省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1月18日批准,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