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徐州市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在2003.02.26由徐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2.26
  • 實施時間:2003.02.26
根據《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等17件市政府規章和市政府關於印發徐州市建築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等6件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本辦法應作如下修改:
(十四)《徐州市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市政府第85號令)
1、刪除第四條第一款:“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築裝飾裝修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受其委託具體負責本市市區建築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中“其所屬的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受其委託具體負責本市市區建築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一句 。
2、刪除第十二條:“取得建築裝飾裝修專業三級以上資質的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辦理安全資格證。”
3、刪除第十四條第一款:“承接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企業,應當具有裝飾裝修施工資質或者資格證書。”中“或者資格證書”。
4、刪除第十四條第二款:“無裝飾裝修施工資質證承接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企業,應當向市裝飾裝修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徐州市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市裝飾裝修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發給《徐州市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
5、刪除第十五條:“申請領取《徐州市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6、刪除第十六條第一款:“凡在本市從事裝飾裝修施工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必須經市裝飾裝修管理部門專業考核合格,領取上崗證後方可上崗作業。外市在本市施工人員已取得當地縣級以上裝飾裝修管理部門考核合格證的,應經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認證。"中"外市在本市施工人員已取得當地縣級以上裝飾裝修管理部門考核合格證的,應經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認證。”一句。
7、刪除第十八條第一款:“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證和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應當按規定年檢。”
8、刪除第十八條第二款:“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證和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以及施工人員的上崗證不得轉讓、出借、塗改、偽造和複製。"中的"和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
9、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未領取《徐州市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承接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10、刪除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未按規定對裝飾裝修資質證、資格證年檢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中的“、資格證”。
經2003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保證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維護裝飾裝修市場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空間達 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的內、外表面和內部設施進行裝飾裝修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內部以及 對原有建築物、構築物裝飾裝修及其相關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築裝飾裝修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 的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受其委託具體負責本市市區建築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
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負責建築裝飾裝修的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轄區內的建築裝飾裝修工作,業務上接受市裝飾裝修管理部門的指導。
工商、稅務、規劃、房管、公安消防、環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各司其職,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政府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設立為建築裝飾裝修消費者提供工程承包、材料供應、勞務交易、信息諮詢、設計、監理、質量評估等服務的市場或 者企業。
第六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建設程式的規定,並依法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第七條 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項目,應當依法招標投標。
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項目,應當依法到裝飾裝修管理部門辦理項目報建和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並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依法辦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手續。
第八條 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非住宅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項目和居住小區 無物業管理企業的住宅建築裝飾裝修,應當到裝飾裝修管理部門辦理開工登記。
第九條 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
第十條 發包人應當將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承包人。發、承包雙方應依法簽訂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和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接工程。
第十二條 取得建築裝飾裝修專業三級以上資質的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辦理安全資格證。
第十三條 裝飾裝修施工企業申請領取資質證書,應當向裝飾裝修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裝飾裝修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上報發證機關審批。
第十四條 承接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企業,應當具有裝飾裝修施工資質或者資格證書。
無裝飾裝修施工資質證承接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企業,應當向市裝飾裝修管理部門申請 領取《徐州市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市裝飾裝修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發給《徐州市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
第十五條 申請領取《徐州市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辦理了工商登記;
(二)註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
(三)具有相應的施工機械和設備;
(四)工程技術、施工人員不少於10名,其中,專業技術、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3名;
(五)技術負責人應具有2年以上裝飾裝修的施工管理經驗,並具有初級以上的技術職稱。
第十六條 凡在本市從事裝飾裝修施工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必須經市裝 飾裝修管理部門專業考核合格,領取上崗證後方可上崗作業。外市在本市施工人員已取得當地縣級以上裝飾裝修管理部門考核合格證的,應經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認證。
施工企業應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嚴格遵守施工作業規程。
第十七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資質等級、經營場所或者分立、合併、終止的,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裝飾裝修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證和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應當按規定年檢。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證和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以及施工人員的上崗證不得轉讓、出借、出租、塗改、偽造和複製。
第十九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嚴格依照國家、地方或者行業規定的規範和標準進行。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施工的安全和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室內環境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條 建築物、構築物外表裝飾裝修應當符合規劃設計的外部立面要 求。
第二十一條 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建築裝飾裝修:
(一)新建的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主體結構經驗收質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存在結構安全隱患且未進行修繕加固的。
第二十二條 房屋在裝飾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
對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房屋產權人應當依法向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核准申請;對符合房屋結構安全要求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 核發房屋裝飾裝修安全核准書,取得核准書後方可辦理有關施工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涉及建築主體、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施工圖設計檔案,並報經裝飾裝修管理部門審查。
沒有施工圖設計檔案或者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四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 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驗收,未經驗收的,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五條 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二)拆、改承重牆,拆除連線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三)將雨水管道用於排放生活污水;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物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從事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建築外立面,在非承重牆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煤氣、消防管道及其他配套設施;
(四)占用公共空間、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 住宅裝飾裝修人和施工企業在房屋裝飾裝修前應向所在的物業管理企業辦理開工登記,並在辦理開工登記時,與所在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以下簡稱“服務協定”)。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有權按照服務協定實施管理,對裝修人或者施工企業違反服務協定的,應當立即制止;經制止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後,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並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和個人在進行施工作業時,應當依照有關環保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相應措施,減少廢氣、廢水、粉塵和固體廢棄物的排放量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危害。
施工企業和個人不得在午間的12時至14時和夜間的22時至次日6時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
第三十條 建築裝飾裝修使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必須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和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產品標識,並符合有關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涉及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項目,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設計標準和契約約定,將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建築物配件送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其有害物質的含量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條 居民住宅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當事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方式進行驗收。
非居民住宅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自驗收合格之日 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資料報裝飾裝修管理部門備案。
對經有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室內環境質量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強制標準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視為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範圍和期限,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裝飾裝修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未辦理開工登記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三、四項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五項規定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前款第二項是指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建築裝飾裝修行為。前款第一、三項規定的處罰,不包括住宅裝飾裝修人。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裝飾裝修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領取《徐州市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承接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管理和技術人員無上崗證進行施工作業的,按使用人數,每使用一人處50元罰款 ;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辦理備案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規定對裝飾裝修資質證、資格證年檢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築裝飾裝修活動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法應由房產、規劃、環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處罰的,由其相關部門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住宅裝飾裝修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未按規定辦理開工登記發生糾紛投訴的,裝飾裝修管理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條 裝飾裝修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軍事房屋、用於搶險救災的房屋和農村村民自建供自己使用的房屋的建築裝飾裝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發布的《徐州市室內裝飾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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