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社會背景,成因,滿足家庭期待,爭取個人自由,獲得現實利益,自我保護,風險,心理壓力,法律風險,評價,對形式婚姻的反對,對形式婚姻的肯定,形式婚姻中的性別角色,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全面性教育中的相關教學內容,與形式婚姻相關的常見疑問,全面性教育中如何進行相關內容的教育,相關影片,典型案例,
定義
形式婚姻是近年來興起的一種在男同性戀者和女同性戀者間的互助婚姻模式,也就是一位男性和一位女性登記結婚,組成形式上一夫一妻的家庭。而實際上,“夫妻”方在身體和人格上都保持獨立,只是藉助婚姻的形式滿足家人和社會對其成員締結異性婚姻的期待,與此同時,他們可能各自保持自己的同性戀愛關係。與
騙婚不同,形式婚姻中的雙方不會故意隱瞞自身的
性傾向,以達到欺騙不知其性傾向的男人或女人與之締結婚姻的目的。除同性戀之外的其他性少數群體也可能有形式婚姻的情況,但相對可見度低,證據不足。
社會背景
中國社會對於同性戀者的負面態度集中於忽視同性戀者,或用父母的關愛來裹挾同性戀者。中國同性戀者的父母、親朋會密切關注其個人生活,並對其不合常規的生活方式和性別實踐進行嚴厲批評。在這種環境下,同性戀群體會採用相對含蓄的手段回應家庭及社會對他們符合異性戀規範的願望,形式婚姻現象極致展現了這種含蓄文化。
除同性戀者本人具有結婚壓力外,同性戀者的父母也會遇到子女不婚為他們帶來的困擾。部分父母在子女公開性傾向後依然希望子女進入異性婚姻,從而選擇支持子女進入形式婚姻。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基礎是家庭和宗法,也就是先有家族觀念,再有人道觀念。為了保證推動從家庭到宗嗣再到社稷環環相扣的倫理體制的正常運轉,結婚及婚內
生殖成為超神聖的性義務。在這種社會文化背景下,同性戀者父母的困難在於,他們不僅要接受同性戀子女,還要面對親戚、鄰居的眼光,甚至感到子女不婚有愧於祖先。在強制
異性婚姻的社會環境下,部分男女同性戀者不願意重複前幾代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步入婚姻的悲劇,而選擇了在同性戀社群內尋找異性與自己進行合作,以完成社會和家庭的期待。2015年,由同志商務網站舉辦的對18647位性少數者(同性戀、雙性戀、泛性戀、無性戀等人群)的生活調查顯示,約有5%的男同性戀者與3%的女同性戀者希望走入形式婚姻。
成因
滿足家庭期待
滿足原生家庭的期待是同性戀者進入形式婚姻相當重要的原因之一。很多同性戀者希望籍此履行孝道、承擔家庭的責任,部分同性戀者會考慮在形式婚姻關係中生育。2008年,男性公益雜誌《點》對100名同性戀者的問卷調查顯示,有24.0%的人考慮過形式婚姻,2.0%的人已經選擇了形式婚姻。在考慮形式婚姻的人中,迫於家庭壓力的占92.6%,迫於社會壓力的占74.1%,希望生育孩子的占55.6%。
爭取個人自由
形式婚姻也是某些同性戀者追求自由的方式,因為他們可以以建立自己的家庭為由與原生家庭拉開距離。無論在空間還是情感上,形婚的雙方在離開父母后都獲得了更多的自由。許多女同性戀者通過形婚遠離了父母的壓力,擺脫父母在婚戀問題上長期且持續的管制。表面上組成了新的家庭,實際上脫離了女兒和妻子的性別角色,獲得了獨立的居住空間。
獲得現實利益
同性戀者也可能出於獲取現實利益的考量選擇形式婚姻。2014年,香港大學女性主義研究者王穎怡對我國南北五個城市形式婚姻現象展開了研究。研究發現,在許多工作場景中,尤其是在國有企業中,已婚人士更易受到提攜,而工作中的社交場合,已婚身份背後的家庭責任感和家庭生活相關的話題也更易拉近職場中的人際關係。因此,有些男女同性戀者十分重視獲取已婚的社會地位。一位參與訪談的女同性戀者相信,相比感情生活與和諧家庭,經濟獨立和賺錢能力才能帶來更多的自由和選擇權。這位女士選擇了與一位高學歷的體制內男同性戀形婚,因為中產階級模範家庭的形象有助於她在商業投資中獲得高額利潤。因為在家中居於強勢的經濟地位,她更有底氣表達對形婚配偶的不滿,並有更多主動選擇的機會,同時,她在這段關係中也有更高的議價權。
在形式婚姻中領取結婚證亦能為雙方帶來物質利益,例如外地戶籍單身人士無法在上海購買房產,如選擇生育,為孩子辦理戶口時也更有優勢。由此可見,形式婚姻不一定是不得已的選擇,同性戀者也可能因為婚姻紅利主動選擇形婚。
自我保護
有部分同性戀儘管意識到自己的性傾向,但自我認同比較低,內心也十分牴觸自己的性傾向,故而選擇形式婚姻來削減對自己的牴觸感,是對自我的一種“交代”。另外一些同性戀者雖然可以正視自己的同性戀身份,但是在目前大眾對同性戀接受度低下的情況下,選擇不出櫃。故這部分人會選擇形式婚姻作為保護自己不受外界輿論非議的外殼。
還有一部分理想主義者對婚姻充滿了憧憬和想像,認為婚姻是一個具有吸引力的、可以帶來穩定生活的機制。在無法與同性伴侶締結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希望藉由形式婚姻的方式獲得穩定。
風險
心理壓力
因大多數男女同性戀者走入形式婚姻都是為了承擔家庭責任,在親友面前維持夫婦親密關係的假象成為了許多形婚者的必修課和壓力來源。尤其是在被催促生育時,沒有生育計畫的形婚者會陷入新的尷尬境地。
法律風險
選擇形式婚姻的同性戀者可能面對一些法律風險。財產分配是形式婚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同性戀者贈予婚姻外同性伴侶財產時可能需要與形式婚姻對象進行協商。形式婚姻雙方可以書面形式的婚前財產協定對各自的財產進行約定,口頭形式無效。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同時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為避免債務問題,財產協定亦需告知第三人。為加強《婚前財產協定》的證據效力,形婚雙方可以前往公證處進行公正,在制定協定時最好參考律師的意見。
除財產外,形婚雙方也可能面臨一些人身安全的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並未明確規定夫妻雙方的性義務,但因“婚內強姦”發生在一種性權利義務契約關係中,在法律判決時,一般不把婚內強姦認定為
強姦罪。因此部分同性戀者擔心對方因生育需求對自己施加
性暴力。
評價
對形式婚姻的反對
性少數群體中時常出現反對形式婚姻的聲音,例如認為形式婚姻是在迎合社會上強制異性婚姻的規範,降低了性少數群體在社會上的可見度,使大眾增加了對性少數群體的偏見與歧視;形式婚姻是對性少數者身邊親友的欺騙行為,也是性少數者對自身感情的自我欺騙等。另外,也有文章指出,部分商業化軟體和網站藉由促成形婚牟利,實際上違背了性少數群體爭取締結同性法定婚姻權利的目標。
部分學者對個人在形式婚姻中的處境持謹慎態度。2014年,荷蘭國際亞洲研究所研究員伊莉莎白·恩格布雷森(Elisabeth Engebretsen)在對三個案例進行深度訪談後,發現短期形婚雖然滿足了家庭需要,但產生的壓力完全需要形婚者承擔。三個案例都描述了當事人在形婚中的壓抑與內疚,也點明雖然部分女同性戀者可以通過形婚脫離原生家庭,但仍可能在異性戀性別分工中處於不利地位,例如從事更多家務等無償勞動。
對形式婚姻的肯定
另一種聲音認為,人們不應當完全否定形式婚姻的作用。比如香港大學女性主義研究者王穎怡認為應當用“合作婚姻”來代替“形式婚姻”的稱呼,以肯定性少數者在形式婚姻中的主動合作。王穎怡認為,步入形式婚姻的人不是簡單的被動服從者,而是通過自身的策略調節個人、家庭與社會之間的衝突,並拓展自己的生活空間的人。在這個語境下,男女同性戀者在這種活動中互相結為盟友,形成了新的關係模式,呈現了性少數社群更為多元複雜的現象。形式婚姻超越了真實和虛假的二元對立,試驗性地創造了新的家庭想像,打破了家庭空間的穩定性和單一存在。
形式婚姻中的性別角色
形式婚姻正逐漸成為一個新的名詞,這一現象說明,形式婚姻正在打破人們以往對於婚姻的固有想像,例如由
愛而婚、婚姻必定與浪漫愛結合、婚姻中必然存在性關係等。同時,作為一種新型的婚姻形式,形式婚姻在諸多方面又以異性戀婚姻為模板進行參照,這說明傳統的性別觀念和婚姻觀念(例如男性權威至上的觀念,以及以父權制為基礎而建立的倫理規範和社會文化秩序)仍在發揮著不可小覷的作用。
形式婚姻中的雙方不能簡單地看成是兩個無性別的人組成的互助小組,實際上,形式婚姻與傳統婚姻間的差別常常引發形婚雙方的爭端。在沒有浪漫愛的背景下,形式婚姻更凸顯了男女雙方對家庭生活的不同期待,特別是女方無需提供性服務時,形式婚姻往往異常脆弱。
女性在形式婚姻中的處境和傳統婚姻中的處境有所不同。女同性戀者在扮演妻子的過程中,往往需要比男方承擔更多的家務勞動和情感付出,在沒有浪漫愛的前提下,她們對這種分工方式更為敏感和不滿。如果生育子女,孩子的姓氏問題也會使女同性戀者更深地意識到婚姻中的性別不平等。
總而言之,形式婚姻中的雙方都認定對方是需要建立“平等交換”的目的性夥伴,雙方(尤其是女性)更容易看出異性婚姻制度的不合理之處,更傾向於通過協商談判制定規則來令雙方滿意。
另外,走進形式婚姻後的男女同性戀者與同性伴侶的關係也有一定的差異。男同性戀者相對來說限制更少,無論結婚與否都更有能力發展同性關係;而受傳統性別觀念與婚姻觀念的影響(如“男主外女主內”的刻板印象、社會對於女性成為“賢妻良母”角色的期望),女同性戀者則更容易在事業與個人生活方面受到束縛,保持單身或發展同性伴侶的機會相對更少。
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第四十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稚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幼稚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稚園應當及時採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定處理;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契約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五十二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面性教育中的相關教學內容
與形式婚姻相關的常見疑問
常見疑問1:全面性教育會引起學生未來不結婚嗎?
答:全面性教育不會影響學生是否結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學生未來既有結婚的自由,也有不結婚的自由,其婚姻自由不應受到干涉。全面性教育從權利視角出發,尊重國家法律,關注
社會性別,承認在所有社會裡,人們用不同的方式表達自己,有時並不會遵循傳統社會規範,包括在
性行為、
性傾向和社會
性別認同方面的規範。全面性教育提倡保障所有人的身心健康與福祉,而並不特別認可或呼籲採取某一種特定的生活方式。
常見疑問2:形式婚姻在法律上有效嗎?
答:部分形式婚姻中的雙方會選擇領取結婚證,而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以下三種,分別是:
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齡。因此形式婚姻並不因為當事人的性傾向無效,婚姻有效則意味著當事雙方需履行婚姻法定義務並享有相應權利。
常見疑問3:形式婚姻可能會面臨什麼困境?
答:形式婚姻可能會面臨家庭和法律上的雙重困境。一方面,多數同性戀者進入形婚是為了向父母掩蓋性傾向,結婚後勢必要經歷不斷的隱瞞和表演。如果長輩渴盼子女生子,還要面對“催育”的狀況。如果領取了結婚證,形婚雙方要處理從婚後財產到遺產繼承等一系列經濟糾紛,生育子女者在離婚爭奪撫養權時,法官會更多考慮孩子在穩定環境中成長的問題,因此性傾向一般不會對撫養權的歸屬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因婚內強迫性行為一般不做強姦處理,部分同性戀者可能會遇到對方因生育而實施
性暴力的風險。另外,形婚對雙方與各自同性伴侶的關係也會產生一定影響。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進行相關內容的教育
國小性教育中相關內容的教育
國小的性教育會講解有關性別和性傾向的內容,以及長期承諾與婚姻家庭相關知識。北京師範大學劉文利教授主編的讀本首次談及相關內容是在三年級。
三年級上冊“性別與權利”單元“社會性別”主題中介紹了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的區別,指出“傳統的社會性別已落後,現代的社會性別很多元”,並提倡尊重社會性別的多樣性和不同性別的權利。讀本中強調不同社會性別的人可以有同樣優秀的品質,可以從事各種職業,也都可以參與社會發展。
此外,讀本在四年級上冊中從權利的視角闡釋“不同性別的人享有平等的權利”,在六年級上冊中講解“價值觀影響人們對社會性別的態度”等。掌握這些知識之後,兒童能夠認識到對生理性別和社會性別的看法受到許多不同信息來源的影響,能夠反思自己生理性別和社會性別之間的感受,並學會理解、尊重他人的社會性別身份。
首次專門介紹性傾向的概念是在五年級。在五年級上冊讀本“家庭與朋友”單元“消除歧視”主題中,性傾向歧視和性別、地域、年齡、健康狀況、性傾向歧視一起被列為生活中常見的歧視現象。此外,該主題下還闡述了歧視的危害和應對歧視的方法。通過以上內容的學習,兒童能認識到自己和他人的社會性別、性傾向歧視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從而批判性地評估自己的偏見程度並調整自己的行為。在自己遇到歧視事件時,也能更從容地應對。六年級上冊“性別與權利”單元“性傾向”主題舉了兩對同性伴侶共同生活的例子,以此幫助兒童了解“不同性傾向有的人有相同的權利”、“公平對待不同性傾向者”這兩個知識點。
讀本六年級“認識婚姻”主題中,通過“了解婚姻”“提倡婚姻自由”“堅持男女平等”“禁止違法婚姻”四個知識點的學習,學生能夠了解婚姻是通過合法手續確定的夫妻關係。婚姻中的長期承諾可以維護穩定、和諧的夫妻關係;能夠理解在婚姻方面,所有人按照法律的規定,享有充分自由的權利;能夠懂得隨著社會文明進步,男性女性在婚姻中承擔同樣的義務,也享有同樣的權利;能夠學會堅決抵制各種違法婚姻(如
包辦婚姻、
買賣婚姻、
近親婚姻、童婚),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個人的權利。
國中性教育中相關內容的教育
國中階段的性教育在國小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社會性別和性傾向平等對於個人發展和社會和諧的重要性。在了解社會性別、性傾向具體含義的基礎上,國中生將認識到對社會性別和性傾向的刻板印象和偏見影響了具有不同社會性別身份和性傾向的人被對待的方式,也影響了他們所能做出的選擇。同時,國中學生也會學習社會性別和性傾向平等可以促進與性行為和人生規劃有關的平等決策。在掌握這些知識、態度和技能之後,國中生將有能力欣賞自己的社會性別、性傾向身份,尊重他人的社會性別、性傾向身份,並反思自己的價值觀如何影響自身觀念和偏見。
國中階段關於婚姻的性教育會結合兒童的身心發展特點,一方面進一步深入講解“婚姻”這一話題,著重在“結婚與離婚”、“認識婚姻”與“養育子女”這三個話題中進行探討。另一方面,國中生應該了解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以及因非醫院懷孕而成為父母會帶來負面的社會影響和健康危害。在此基礎上,國中生會對家庭成員的協作、社會性別平等、基於差異的污名和歧視、婚姻和長期承諾等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思考,並且掌握更多愛、關心與尊重的能力。
相關影片
《喜宴》(1993)
影片信息
導演: 李安
編劇: 李安/馮光遠/詹姆斯·沙姆斯(James Schamus)
主演: 趙文瑄/金素梅/歸亞蕾/朗雄/米切爾·利希藤斯坦(Mitchell Lichtenstein)
類型: 劇情/喜劇/愛情/同性/家庭
製片國家/地區: 中國台灣/美國
語言: 漢語國語/英語
上映日期: 1993年8月4日(美國)
片長: 108分鐘
劇情簡介
偉同是事業有成的男同性戀者,與男友賽門在美國過著幸福的同居日子,煩惱來自要用各種招數應對遠在台北的父母的一次次逼婚。偉同被逼以“乖乖仔”形象修書一封聲稱會在美國結婚,沒料父母想親眼見證。無奈,他只得拉上來自上海的不得志的女藝術家葳葳“假婚”,想逃過一劫。
父母對葳葳相當滿意,卻對偉同的草率態度不滿,為讓父母滿意儘快返回台北,偉同猶如“拚命三郎”使出了渾身解數。但人算不如天算,不斷的波折使得父母的返台日期一次次推遲,令他和賽門的感情亮起“紅燈”,而葳葳又意外懷上了他的孩子。似乎,偉同在強大的父母(傳統)面前,只能選擇去做一個“表面正常”的男人。
影片講述了在華人以家庭為本的文化中,進入形式婚姻的同性戀者與父母複雜的關係。從傳統家庭對子女生育的渴盼、女性在婚姻中的角色到同性伴侶中的感情糾葛。
典型案例
李某1與賀某離婚糾紛案
李某1與賀某均為同性戀者,為實現生育子女之目的,李某1的同性戀人曹飛波通過網路聯繫到賀某,並與李某1共同作為乙方與賀某簽訂《形式婚姻協定書》,約定與甲方(賀某)自願結成形式婚姻。婚後,李某1通過人工授精方式懷孕,誕下一子李某2。雙方婚姻無感情基礎,因婚生子撫養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未能協定離婚,李某1為此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關於李某1、賀某所生子女撫養的問題,應堅持未成年子女權益最大化之原則,按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之原則來確定。基於此,應當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各方面因素,如思想品德、文化素質、經濟條件、家庭環境、生活作風等,以有利於子女成長為原則,在子女撫養條件基本相同情況下,可優先考慮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願意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孫子女。結合各方麵條件,判定由李某1直接撫養為宜。賀某抗訴雖表達願意撫養子女,且有穩定收入和住房等,希望優先考慮隨父生活,但其所提供證據不能充分證實撫養條件更有利於子女成長,法院不予採信。然而,法院判決的撫養權並非是不可變的,在孩子成長過程中還是可以變更的,如果出現了對孩子成長不利的情況,或者孩子十歲之後願意隨另一方生活,可通過協商或訴訟變更撫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