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學齡兒童入學辦法

強迫學齡兒童入學辦法,1936年5月國民黨山東省政府教育廳公布施行。全文十一條。規定學齡兒童,由各縣政府教育視導人員,會同鄉鎮長調查,造具學齡兒童及家長或保護人名冊,呈報縣政府。如有疾病或其他一時不能入學原因者,家長或保護人應向縣政府具結請求緩學,查明屬實,準許緩學。有痼疾不堪受教育者,家長或保護人應向縣政府具結請求免學,查明屬實,準許免學。此外,凡應入學而不入學者,查明後將兒童及家長或保護人姓名,呈報縣政府核辦,並施以強迫辦法如下:(1)勸告——用書面勸告,限10日內入學;(2)示警——書面勸告無效,逾期仍不入學者,由縣政府將兒童家長姓名榜示示警;(3)罰鍰——示警後仍不遵行者,處以1元以上,5元以下罰鍰,並仍限期責令入學;(4)加倍處罰——罰鍰後,仍不入學者,給以加倍處罰,並仍限期勒令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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