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九年免費強迫教育是香港政府實施的強迫教育制度。1971 年香港國小實施免費教育,1978 年擴展至國中,實行 9 年免費強迫教育。為此,香港政府賦予教育署向無充分理由而不送子女入學的家長發出“入學令”的權力,亦擴展至國中學齡兒童。國小強迫入學的年齡為 6 歲,1979 年 9 月開始,擴展至未滿 14 歲的兒童。
1980年 9月則擴展至未滿 15歲而未完成中學三年級課程的兒童。雇用童工的禁例亦擴大,以助實施強迫入學的規定。“入學令”按照《教育條例》第 74條規定,如家長不服,可抗訴,無合理原因而不遵從,將被認為犯罪,罰款 500 元及入獄 3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