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辦理指南

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是由市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接待大廳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
  • 事項類型:行政許可
  • 辦件類型:即辦件
  • 投訴電話:0744-8220693
  • 諮詢電話:0744-8248129
  • 單位網址:http://www.zjjga.gov.cn/
  • 法定期限:15個工作日
  • 承諾期限:10個工作日
  • 監督部門:張家界市市人民政府行政投訴中心
  • 是否收費:是
  • 收費依據:[2006]湘價費字第23號
  • 許可數量:無限制
許可對象,收費標準,許可條件,許可程式,視窗地點,交通線路,工作時間,

許可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定不批准出境的人員除外)

收費標準

通行證工本費:100.00 元,一次簽註:20.00元,多次簽註:100.00元

許可條件

(一)具有中國國籍且戶籍所在地在湖南省的居民;
(二)確有因私事赴港澳地區,如商務、探親、旅遊等。

許可程式

(一)受理、審核 4個工作日
縣、市公安機關人口與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受理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收到申請材料後,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
1、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備並符合法定形式;
2、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真實、清晰;
3、提交的照片是否符合制證要求;
4、申請人和未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的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護照等其他身份證明是否真實有效;
5、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6、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證明以及申請表所填的內容,是否與人口信息系統中的數據相符;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證照片、人口信息系統中的照片是否與申請人一致;
7、申請人是否屬於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提交的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是否真實有效;
8、申請人是否屬於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
9、申請人是否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
受理人員應根據相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受理,留存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護照等其他身份證明的複印件並加蓋核驗章,留存照片、申請表、申請事由的相關此案料,將申請人資料和照片信息錄入計算機系統,並進行核對;
2、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對發現疑點的,及時進行核查;
4、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受理部門審驗合格並出具意見後,在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限內將受理的申請材料和相關數據報送審批簽發機構。
(二)審批 3個工作日
市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支隊負責審批往來港澳通行證。審批簽發機構收到受理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後,應當將申請人資料數據與申請材料進行比對,確保數據採集的準確性,並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申請材料是否齊全並符合要求;
2、相關材料是否按照規定加蓋核驗章;
3、受理機構是否面見申請人;
4、受理機構是否將申請材料與“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通報備案資料庫”、“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資料庫”、“人口信息資料庫”進行比對;
5、申請人是否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
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批簽發工作,並根據審查情況分別作如下處理:
1、對符合規定並按照要求受理的,批准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
2、對符合規定但未按照要求受理的,由受理機構進行補正;
3、對申請材料有疑點的,及時進行核查,經核查符合簽發條件的,批准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
4、對具有規定情形的,不予審批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的,以本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的名義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審批簽發機構應當根據處理結果,將申請人申請信息,不予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原因等有關數據傳送制證機構,並將不予簽發證件的原因告知受理機構。
(三)制證 告知 3個工作日
往來港澳通行證由湖南省公安廳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局制證中心統一製作、簽發。
再次往來港澳簽注由市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支隊統一製作、簽發。

視窗地點

張家界市永定區南莊路888號市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接待大廳。

交通線路

4路、10路公交均可到達。

工作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星期五下午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3:30-16:30(冬令時)下午:14:00-17:00(夏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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