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員舷梯裝置》是2013年12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引航員舷梯裝置
- 標準號:CB/T 3561-2013
- 發布日期:2013-07-22
- 實施日期:2013-12-01
- 技術歸口:全國船舶舾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批准發布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
《引航員舷梯裝置》是2013年12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引航員舷梯裝置》是2013年12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單位大連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姜堰市船舶舾裝件有限公司。起草人楊社建、李捷等。1...
引航員軟梯與舷梯組合的登船梯 登船高度超過9m時,設定引航員軟梯與舷梯組合的登船梯如圖2《引航員軟梯與舷梯組合的登船梯》所示。舷梯的構造同普通舷梯相似,但使用時的傾斜角度保持不變,且不大於45。可接受更適合於特殊類型船舶的裝置,只要能提供同等的安全性。組合登船梯的具體要求如下:(1)舷梯應有足夠的長度...
(3)舷梯:平時收藏於船舷內,用時放出舷外,沿船舷邊傾斜吊置,供人員上下船用的梯。(4)舷橋:船靠泊時臨時架設在船舷和碼頭或他船之間的可移動式橋。(5)舷牆梯:供人員跨越舷牆用的可移動式短斜梯 (6)軟梯:用連續繩索作梯架,硬木或其他等效材料作梯級製成的梯子。(7)引航員升降裝置:引航員上下...
1)引航員梯 a)在運河外的北部或南部錨泊區,引航員可利用引航員梯上下船。引航員梯的緊固應使每一踏級都穩固地緊靠在船側,以便引航員能有一登船的安全通道。當從海面至船舶進口處的距離大於3.65 m(12 ft)時,引航員梯至船舶進口處應使用一舷梯或其他同等安全和方便的設施;b)引航員梯的踏步板應不小於482...
(i)應配備能使引航員從任一船舷安全登船和離船的裝置。(ii)在從海平面至船舶的入口或出口位置的距離超過9m的所有船上,在欲將舷梯或機械式引航員升降器或其它同樣安全和方便的裝置與引航員軟梯一起供引航員登船或離船時,船舶應在每舷均應裝有此種設備,除非該設備能移動供任一船舷使用。(iii)應...
第六節門窗、及開口關閉裝置的檢查和試驗 第七節舷梯裝置、引航員專用舷梯及機械升降機試驗 第八節信號設備試驗 第九節滅火系統試驗 第十節探火及失火報警系統試驗 思考題 第十章航行試驗 第一節航行試驗的準備工作 第二節船舶性能試驗 第三節主機、軸系和其他裝置試驗 第四節電氣設備試驗 第五節船體密性試驗 思...
第十八條船舶航行、移泊時,船上的艇筏、舷梯和吊桿、輸送帶等不得伸出舷外。船舶、設施停泊時伸向可供他船航行一側水域的裝卸貨設備應當調整到不妨礙他船正常航行的位置,夜間應當將其端部照亮。第十九條二萬噸級以上船舶進入閩江口內港區青洲大橋以下水域,一萬噸級以上船舶進入青洲大橋至大馬礁之間水域,一千噸級...
第十四條 船舶航行、移泊時,除救生等應急情況外,其附屬艇筏、吊桿、輸送帶和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 船舶、設施停泊時伸向可供他船航行一側水域的裝卸貨設備,應當調整到不妨礙他船正常航行的位置,夜間應當有良好照明。 第十五條 除海難救助外,從事海上拖帶作業的船舶以及被拖帶船舶和設施,應當取得船舶...
(二)未經引航員引領,擅自進出港口,在港內航行、移泊或靠離按規定應由引航員引領的港外系泊點、裝卸點。第十四條 國際航行船舶未取得出口許可證,擅自離港開航的,處以4000元至10000元罰款。第十五條 外國籍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00元至4000元罰款:(一)因人員病急、機件故障、遇難、避風等意外...
(一)引航員未按規定擅自引領須強制引航的船舶;(二)未持有有效引航員證書引領船舶。第三節 違反通航管理秩序行為及其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違法船舶、設施處以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對違法人員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一)擅自進入或穿越禁航區;(二)按規定須引航的,未經引航進出港口...
值班駕駛員應當確切地辨認沿岸陸標及所有有關的航行標誌。第四十四條 船舶由引航員引航時並不解除船長管理和駕駛船舶的責任。船長和引航員應當交換有關航行方法、當地情況和船舶性能等信息。船長、值班駕駛員應當與引航員緊密合作,保持對船位和船舶動態進行核對。船長對引航員的錯誤操作應當及時指出,必要時即行糾正。第...
下列船舶航行、靠泊、離泊或者移泊的,應當向引航機構申請引航:(一)在港口水域的外國籍船舶;(二)在港口水域的核動力船舶或者裝載核燃料、核廢料的船舶;(三)在港口水域的散裝液體化學危險品船舶;(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引航的其他船舶。第二十條 引航機構應當制定引航計畫,並安排具有相應等級的引航員引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