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請求

引渡請求釋義:是指請求國向被請求國請求,將逃亡被請求國境內的罪犯,轉交給請求國的請求。或者說,罪犯國籍所屬國要求將逃亡在他國境內的罪犯,轉交給要求審判該罪犯的罪犯國籍所屬國的請求。提出引渡請求的國家,除了罪犯國籍所屬國,有時是罪行發生地國家,或罪行受害國。

引渡請求
【注音】yǐndùqǐngqíu
【釋義】請求國和被請求國之間,一般是簽訂有相互引渡罪犯協定的,即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引渡條約或者載有引渡條款的其他條約,否則不承擔引渡的義務。
對我國來說,根據2000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其他國家向我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準予引渡:
“(一)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
(二)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對於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
對於引渡請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項的規定,就可以對上述各種犯罪準予引渡。”
該法還規定:“請求國的引渡請求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提出。”“請求國請求引渡應當出具請求書。”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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