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引渡,是指請求引渡的國家接受罪犯的引渡後,再將該罪犯引渡給第三國,供其審判和處罰的引渡方式。
例如,1953年《匈牙利與保加利亞司法協助條約》第67條規定:“未經被請求的締約一方的同意被引渡的人不得被引渡至第三國。”而許多國家的引渡法和有關的引渡條約,對於再引渡問題大多都未作明文的規定,國際實踐也不一致。
再引渡,是指請求引渡的國家接受罪犯的引渡後,再將該罪犯引渡給第三國,供其審判和處罰的引渡方式。
再引渡,是指請求引渡的國家接受罪犯的引渡後,再將該罪犯引渡給第三國,供其審判和處罰的引渡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以下簡稱“雙方”), 願意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在打擊犯罪領域建立更為有效的雙邊合作關係,希望締結互相引渡罪犯的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引渡條約,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促進兩國在打擊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並且希望在尊重各自憲法原則的基礎上,共同規範兩國...
2001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突尼西亞共和國, 出於鞏固中突兩國人民友好合作關係的願望, 以及對在相互尊重國家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加強雙方在引渡領域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