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開展2003年監理工程師註冊工作的通知》是建設部於2002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關於開展2003年監理工程師註冊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2-11-12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文單位:建設部
簡介
【發布文號】建辦市[2002]68號
【發布日期】2002-11-12
【生效日期】2002-11-12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建辦市[2002]68號)
具體內容
根據《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試行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的規定,現將2003年監理工程師註冊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註冊條件
二、註冊程式和要求
1、申請註冊的人員向所在的監理企業提出申請,填寫《監理工程師註冊申請表》。監理企業審查同意並簽字蓋章後,將申報材料送給本企業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中央管理的有關總公司下屬的監理企業,向其總公司報送。申報材料包括:(1)申請人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2)監理工程師註冊申請表;(3)《技術職稱證書》複印件;(4)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的有關總公司對監理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填寫《監理工程師註冊一覽表》並簽署意見後,連同企業的申報材料報送全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辦公室。
全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申報的註冊材料核查後,對符合註冊條件者頒發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的有關總公司向全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辦公室報送的材料,應當使用計算機列印。其中,表格一律用Microsoft Excel軟體形成,連同軟碟一併上報。
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的照片和日期處應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的有關總公司鋼印或紅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