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報和換證工作的補充通知

《建設部關於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報和換證工作的補充通知》是2002年建設部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發布文號為建辦市[2002]5號。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建辦市[2002]5號
【發布日期】2002-01-28
【生效日期】2002-01-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報和換證工作的補充通知
(建辦市[2002]5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解放軍總後營房部,中央管理的有關總公司: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2號,以下簡稱《規定》)和《關於印發〈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下發後,一些地區和部門相繼向我部反映了一些執行中的問題,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於資質標準問題
1、《規定》第五條所規定的甲、乙、丙級資質標準,是指監理企業主項資質應達到的標準。其中,企業負責人指實際管理企業的董事長或企業經理。
2、監理企業的註冊監理工程師應是通過本企業申報註冊的人員,從外單位調入的註冊監理工程師應辦理變更手續。監理企業的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除須滿足《規定》中第五條的標準外,其主項資質的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應不低於本《通知》附屬檔案中同專業增項資質的專業註冊監理工程師的人數。
3、本專業註冊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本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在取得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後,從事過本專業工程監理工作(應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有關總公司的證明檔案)的人員。
4、監理企業申報主項資質的工程監理業績,必須符合《規定》中第五條的規定。如申請甲級房屋建築工程資質的,必須監理過五個二等房屋建築工程;申請甲級公路工程資質的,必須監理過三個二等公路工程。
5、監理企業申報的工程監理業績須是已竣工工程。如果簽訂監理契約是建設項目中的某一單位工程,則該單位工程完成後也可計算業績。
同一個建設項目實行分期或分標段招標,且分期或分標段的中標單位均為同一監理企業的,可以將其累加後計算工程監理業績,但不得重複計算業績。
6、監理企業在申請資質升級或者資質換證時應當按照《規定》劃分的14個工程類別,提出本企業的主項、增項資質的工程類別。除鐵路工程、公路工程、航空航天工程、市政工程外,其他工程類別在資質申報及取得資質後承接工程範圍上一般不再細化。
7、監理企業申請增項資質的,其增項資質的專業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應滿足增項資質標準(見附屬檔案)的要求。
如果一名註冊監理工程師同時符合兩個以上專業註冊監理工程師任職條件的,如某註冊監理工程師承擔過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監理工作,在監理企業的申報材料中可填報其專業為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但監理企業申請資質時,填報每名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專業不得超過三個。
8、監理企業申報的增項資質等級不得高於其主項資質等級,即甲級監理企業可以申請甲、乙、丙級的增項資質,乙級監理企業可以申請乙、丙級的增項資質,丙級監理企業只能申請丙級的增項資質。
二、關於資質換證問題
1、在2002年資質年檢結束後,對年檢合格的監理企業統一換髮新的資質證書。凡沒有提出資質升級或者資質增項的,一律按其原資質等級換髮新的資質證書。
2、原定臨時資質監理企業須按照新的資質標準核定資質等級後,再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換髮證書。原由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甲級資質證書,視同臨時監理資質。
3、監理企業的資質換證工作應當在2002年8月底前完成。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於6月底前將所轄區域年檢合格的甲級監理企業的名單、原資質等級證書(正、副本)報建設部,換髮甲級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抓緊做好乙、丙級監理企業的資質換證工作。原資質證書從2002年9月1日起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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