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科研院所辦理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換證問題的通知》是建設部於2004年4月發布的法規。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4-09
【生效日期】2002-04-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4-09
【生效日期】2002-04-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科研院所辦理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換證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規劃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計畫)司,有關行業協會、集團公司,解放軍總後營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關於科研院所申請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換證的問題,我部在《關於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換證工作的補充通知》(建設[2001]179號)中規定:“主營為非工程勘察設計的科研院所已設立了承擔勘察設計業務的獨立企業法人實體,可以該企業名義申請換證。尚未設立獨立企業法人實體的科研院所只能以科研院所的名義申請行業的主導工藝設計資質,不得以自身名義獨立申請換髮行業的全部設計資質或部分設計資質。”考慮到目前許多科研院所已按國家有關規定改為科技型企業,執行勘察設計企業財會制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和民事責任。因此,已經改為企業並依法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科研院所可以自身名義獨立申請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