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關於產品標準中質量分等的規定
- 發布文號:建標字第598號
- 發布單位:建設部
- 發布日期:1991-08-06
概述
【發布文號】建標字第598號
【發布日期】1991-08-06
【生效日期】1991-08-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這是在“質量、品種、效益年”中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一項基礎工作。望各單位在執行本規定時,注意總結經驗,並及時報部標準定額研究所。
內容
1.在制定有關建築機械、城建機械、給排水設備、供熱燃氣設備、暖通空調淨化設備、城市交通設備等產品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時,應根據國家標準《工業產品質量分等導則》(GB/T12707-91)的規定,將產品質量劃分為優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三個等級。對每一質量等級,應明確規定相應的技術要求或評定方法。
2.在制定用於工程的有關各種材料構配件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時,可參照國家標準《預製混凝土構件質量檢驗評定標準》(CBJ321-90)等的規定,將產品質量劃分為優良品和合格品兩個等級。對每一質量等級,應明確規定相應的技術要求或評定方法。
3.對於某些嚴重影響人身安全、人體健康的技術要求(如城市燃氣用具的防漏性,壓力容器的防爆性等),在制定標準時應明確規定一個必須達到的技術指標,可不分等級。對這類情況,在標準的送審報告中應專門加以說明。對具有這種要求的產品,仍應按照其他技術要求劃分產品質量等級。
4.對於某些與使用功能密切相關的材料性能,可根據不同的使用要求合理劃分為若干個技術等級(如材料的耐火等級、絕緣等級等)。這類等級的劃分與產品的質量分等可有所區別。
5.因外貿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不宜在產品標準中進行質量分等時,可不分等級。對這類情況,應事先取得有關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和部標準化主管部門(部標準定額研究所)同意,並在標準的送審報告中專門說明理由。
6.如質量認證等活動急需關於產品質量分等的規定作為依據,而在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尚無這種規定或屬第5條的情況而不作這種規定時,可按我部(1990)建標字第527號文《工業產品標準水平評估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由企業提出申請,通過標準水平評估來解決。
7.在任何情況下,各部門和各單位不得自行制定用於行業活動的產品質量分等規定。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未經部標準化主管部門批准的產品質量分等規定均屬無效。
8.本規定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