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工產品質量分等管理辦法

《輕工產品質量分等管理辦法》在1991.08.23由輕工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輕工產品質量分等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輕工業部
  • 頒布時間:1991.08.23
  • 實施時間:1991.08.2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質量分等原則,第三章 質量分等計畫的下達與編審程式,第四章 質量分等的審批發布,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地分析和評價輕工產品的質量水平,促進輕工產品質量的提高和有利於對輕工產品實行優質優價,以更好地指導消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輕工業部發布的《全國輕工業行業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輕工業部歸口管理,可以進行質量分等的輕工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品質量分等是指對產品的主要性能指標按照國內外標準與實物水平的情況劃分出的等級。

第二章 質量分等原則

第四條 產品質量的等級一般分為優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三個等級,分別用漢語拼音的大寫字母A、B、C代表,即也可稱為A等品、B等品、C等品。
優等品的質量標準必須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且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達到國外同類產品近五年內的水平(特殊產品可以對比主要性能指標)。
國際先進水平是指產品標準的綜合水平達到國際先進的現行標準水平,即產品標準的各項性能指標達到國際同類產品標準的領先水平。
一等品的質量標準必須達到國際一般水平,且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達到國際同類產品的一般水平。
國際一般水平是指產品標準的綜合水平達到國際一般的現行標準水平,即產品標準的各項性能指標達到國際同類產品的中等水平。
合格品的質量標準必須符合我國現行標準,且實物質量達到標準規定的水平。
標準綜合水平是指對標準中規定的與產品質量相關的各項指標的綜合評價。
評定標準水平的對比對象是現行的國際標準或國外的先進標準,也可以是相關的技術資料或實物標樣等。
評定標準水平時,不應將各國標準的高指標拼湊在一起,但要著重考慮與產品相關指標中的關鍵內容,若達不到國際先進水平或國際一般水平的則不能認為具有相應的標準水平。
第五條 具體制定產品質量的等級時,還需視產品的情況而定,不宜分為三個等級的,也可分為二個等級,但每個等級的質量標準與實物質量水平所對應的國際、國內水平應符合第四條規定。
第六條 屬於我國獨特生產的輕工產品,其質量標準與實物質量的水平,優等品應達到國際上公認的先進水平,一等品應在國際上享有較高聲譽或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第七條 凡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可以進行質量分等的產品應在制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規定質量等級的技術指標。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未進行分等的,可另行制定質量分等規定。分等規定中可以直接引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有關條款。
第八條 對於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根據需要可以先進行產品質量的分等。
第九條 制定產品質量分等規定是進行行業評比、國家優質產品、輕工業部優質產品評選的前提條件,凡可以進行分等並已列入輕工業部評優滾動計畫的產品,必須先對產品進行質量分等後方可正式列入輕工優質產品評選的年度計畫。

第三章 質量分等計畫的下達與編審程式

第十條 產品質量分等的制、修訂計畫由輕工業部質量標準司編制下達。
第十一條 輕工各專業標準化中心與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共同做為行業產品質量分等的技術歸口單位,根據輕工業部下達的質量分等計畫由標準化中心會同質量監督檢測中心起草徵求意見稿(或組織有關單位起草徵求意見稿);起草單位完成徵求意見稿後連同編制說明一起寄送有關的生產企業、科研單位、使用部門及檢測機構徵求意見,並根據各方面意見修改成審定稿,各專業標準化中心與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在條件成熟後召開有關方面參加的審定會,對審定稿進行討論、修改及審查,形成報批稿;再由標準化中心報輕工業部質量標準司。
上報材料包括:
(一)產品質量分等報批稿一式四份。
(二)編制說明及有關附屬檔案一式三份,編制說明應包括任務來源、主要工作情況、主要技術依據、技術指標、確定的原則及其它需要說明的檔案等。
(三)會議紀要及審查表一式三份。
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分等的內容一般包括:
(一)適用範圍;
(二)產品分類及技術要求;
(三)試驗方法;
(四)產品質量等級判定規則;
(五)附加說明,包括技術歸口單位及主要負責起草單位。

第四章 質量分等的審批發布

第十三條 輕工業部質量標準司對上報的質量分等報批稿經審核批准後,予以編號並正式發布實施。質量分等的編號包括代號、序號、年代號。如QFG×××--××,Q表示輕工,F表示分等,G表示規定。
第十四條 質量分等規定經批准發布後,將分類彙編成冊並正式印刷出版,質量分等規定的印刷、出版發行工作暫由各標準化中心負責。
第十五條 質量分等規定出版後,個別技術內容必須作少量修改和補充時,由專業標準化中心提出修改申請報告,報請輕工業部質量標準司審查,經批准後予以發布。
質量分等是動態的規定,一般應在2--3年後予以修訂,使分等規定的質量水平適應國內外形勢的發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輕工業部質量標準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輕工業部質量標準司發布的《輕工產品質量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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