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國內貿易部標準化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國內貿易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國內貿易部標準化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內貿易部
  • 頒布時間:1997.12.17
  • 實施時間:1998.01.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貿系統產(商)品生產和流通以及市場管理與服務的標準化管理工作,提高標準化水平與效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內貿系統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
(一)產(商)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安全衛生要求:
1、農產品(包括農業、畜牧飼養業等產品,如糧食、油料、蔬菜、鮮活畜禽等)及其加工、深加工產品(包括成品糧油及糧油食品、肉蛋與製品、中西式糕點及冷凍方便食品、飼料、澱粉、釀造調味品、食品添加劑等);
2、農產品加工、倉儲、運輸機械設備,商業、服務業用機械設備;
3、再生資源的回收、加工、二次利用產品,工業和民用的煤製品,拆船業製品,菱鎂代木產品。
(二)行業管理和服務領域標準:
1、內貿系統有關商業服務、經營貿易、工業生產的術語、定義、圖形符號代號及製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語言;
2、商業、物資、糧食經營企業、飲食服務企業的分類、等級、從業技術條件、專業要求和服務規範;
3、商品流通領域信息技術及其管理技術要求;
4、商品流通領域有形市場和無形市場的管理技術與要求。
(三)產(商)品經營與服務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倉儲、運輸、銷售、管理、使用方法或者生產、倉儲、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1、農產品及其加工、深加工產品;
2、農產品加工、儲運機械設備,商業、服務業用機械設備,節能、菱鎂代木、再生資源加工、散裝水泥流通機械設備;
3、內貿系統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方法和安全要求。
第三條 國內貿易部積極組織、發展內貿系統的標準化工作,並將標準化工作納入各級管理部門的發展計畫內。地方各級內貿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組織、發展標準化工作,並將標準化工作納入各自行業的發展計畫內。
第四條 國內貿易部系統從事商業(零售業、批發業、倉儲業、運輸業等)、服務業(餐飲業、旅館業和居民服務業等)、糧油肉菜等農產品加工業,商用和飲食服務業用、農產商品加工用機械設備製造與經營的各類企業,應當積極開展企業標準化工作,促進本企業的經營管理、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與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保持同步。
第五條 要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向國際標準化組織推薦我國的標準。
第二章 國內貿易部標準化工作管理
第六條 國內貿易部標準化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全國內貿系統的標準化工作,包括跨部門而由內貿部歸口管理的行業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並制定內貿系統實施的具體辦法;
(二)組織編制全國內貿系統的標準化工作規劃、計畫;
(三)組織制定、修訂內貿系統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四)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內貿主管部門(廳、局)的標準化工作;
(五)指導由國內貿易部歸口管理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商品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的工作;
(六)組織對內貿系統行業標準和國家重大標準的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統一管理內貿系統採用國際標準的工作;
(八)在內貿系統新產品或服務的鑑定,現有產品或服務的改進,技術引進,生產許可證的發放,產品或服務質量的監督檢驗,產品或服務評優及產品質量認證、產品采標標誌使用等工作中,進行標準的確認和標準化的管理和審查;
(九)統一負責對國際、國外標準化組織的業務聯繫。
第七條 國內貿易部科技質量局,是國內貿易部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內貿系統標準化工作的職能部門。工程建設標準化的管理由部產業發展司負責。部內各業務主管司局根據所主管業務情況,負責提出標準制定、修訂建議,並對已批准發布的標準在本行業組織實施。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內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的內貿系統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國內貿易部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並制定在本行政區實施的具體辦法;
(二)編制本行政區內貿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規劃和計畫;
(三)宣傳貫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承擔地方商業、糧食、物資系統中有關農產商品及加工產品、特殊工藝和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方面標準的制定;
(五)指導本行政區內貿行業有關業務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宣傳和處理有關標準化工作的問題;
(六)指導本行政區內貿行業有關商業、物資、糧食、服務和工業生產企業的標準化工作,並受理企業標準的備案;
(七)受國內貿易部委託或會同地方技術監督部門,對有關產品或服務採用國際標準的情況,組織審查考核;
(八)督促、檢查本行政區承擔的內貿系統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
(九)在本行政區內貿行業工作中,進行標準化的管理和審查。
本條第(九)項的管理和審查包括:
(一)新產品、新工藝或服務的鑑定;
(二)現有產品、工藝或服務的改進;
(三)技術引進;
(四)生產許可證的發放;
(五)產品或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六)產品或服務評優;
(七)產品質量認證。
第九條 國內貿易部歸口管理的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負責本專業的標準化工作。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國家按照專業範圍,集科研、生產、使用、經銷、管理與監督等多方面專家於一體,以制定、修訂標準,宣傳貫徹標準為主要工作內容,為行業發展和企業技術進步服務。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國內貿易部標準化工作的法規和方針、政策,並制定本專業實施的具體辦法;
(二)負責編制本專業的標準體系表,提出本專業採用國際標準的指導性意見,完成本專業採用國際標準中標準水平的審查評價,提出本專業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劃和年度計畫建議;
(三)協助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組織對本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送審稿的審查;
(四)負責本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宣傳和解釋;
(五)承擔與國際標準化組織相應技術委員會對口的標準化技術業務工作;
(六)在本專業範圍內承擔標準水平的審查和評價。
本條第(六)項的審查和評價包括:
(一)新產品、新工藝和服務的鑑定;
(二)現有產品、工藝和服務的改進;
(三)技術引進;
(四)生產許可證的發放;
(五)產品或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六)產品或服務評優;
(七)產品質量認證。
第十條 商品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是按照商品性質設立、受國內貿易部委託負責某類商品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的技術組織,其主要工作職責:
(一)負責貫徹國家和國內貿易部標準化工作方針、政策並提出制定、修訂標準計畫的建議;
(二)受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該類商品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起草、審查和複審等工作;
(三)受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該類商品有關的技術人員對相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制定和修訂的標準進行論證,並代表經銷環節參加標準審查,反映商品流通領域的意見和要求;
(四)宣傳、貫徹、實施已發布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五)對該類商品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六)收集國內外商品信息、資料,開展國際、國內標準化技術交流活動;
(七)向聯網成員傳遞標準化信息,開展標準化技術諮詢活動;
(八)開展商品與流通標準化研究,組織理論研討會,為聯網成員提供培訓,提高聯網成員有關標準化理論和管理素質;
(九)商品範圍較寬的標準化技術歸口管理,可建立相應的專業技術機構;
(十)積極協助和參加國家、行業中介組織、認證機構組織的對本專業商品質量認證、實驗室認可等合格評定工作中使用標準的確認。
第十一條 內貿系統標準化工作人員在職稱評定、晉升和福利待遇等方面,應當享受與其他科技人員同等的待遇;對工作成績顯著、做出重要貢獻的各級內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標準化工作經費:
(一)各級內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標準化工作計畫和工作經費一併納入行業發展計畫之中,並在發展基金中按工作需要留出一定經費,用於本行業的標準化研究和標準的制定、修訂以及實施各級標準的開支;
(二)企業制定、修訂企業標準、承擔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驗驗證及實施各級標準以及商品標準歸口單位的活動所需費用,應當從生產和流通經營費中列支;
(三)承擔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內貿易部劃撥少量補助費,主要用於制定、修訂標準所需調研、資料、實驗、諮詢、會議等工作;標準補助費必須按規定合理使用,不得挪用;
(四)標準使用單位應當交付相應的費用,以支持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
第十三條 內貿系統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含標準樣品):
(一)通用的術語定義、圖形符號、代號、編號(含代碼)以及技術語言等要求;
(二)產(商)品、服務的安全、衛生要求,產(商)品生產、貯運、銷售、使用中的安全、衛生要求,工程建設的安全要求,環境保護技術和要求;
(三)重要基礎件的通用技術要求;
(四)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
(五)商業、物資、糧食經營、工業生產、服務業等通用的管理技術要求和市場行為規範;
(六)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工、農業產(商)品。
內貿系統國家標準的制定,由國家技術監督局下達計畫,國內貿易部組織起草,國家技術監督局統一審批、編號、發布。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由國家計委下達計畫,國內貿易部組織起草,建設部和國家計委聯合審批,國家技術監督局統一編號,國家技術監督局、建設部和國家計委聯合發布。
第十四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而需要在全國各地貿易系統某個行業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含標準樣品)。制定行業標準由國內貿易部編制並下達計畫,組織起草、審查,統一批准、編號、發布,並向國家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十五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範圍內統一的內貿系統重要農產品、服務及其安全、衛生,環保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內貿主管部門(廳、局)根據年度計畫組織起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或委託有關單位組織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編號、發布,並在三十日內分別向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內貿易部科技質量局備案。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施後,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第十六條 從事內貿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制定下列企業標準:
(一)作為生產依據的產品標準,進貨商品質量驗收標準;
(二)適用於企業內部的、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產品標準;
(三)生產、銷售、服務過程中的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
制定企業標準要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必須與相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協調一致;
企業標準由企業制定,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領導批准、發布,並在三十日內向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標準由企業法人代表授權的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時,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下列標準屬於強制性標準:
(一)在生產、經營、服務過程和工程建設中的衛生、安全和環保要求等;
(二)國家需要控制的糧食、油料、食用植物油脂、主食產品;
(三)重要的產(商)品通用標誌、標識、符號;
(四)國家需要控制的通用試驗、檢驗方法。
第十九條 制定內貿系統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合理利用國家資源;
(二)有利於高新技術在內貿系統的套用;
(三)有利於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提高經濟效益;
(四)充分考慮安全、衛生要求,保護生產者、消費者的根本利益;
(五)保護環境免受破壞和污染;
(六)積極採用國際和國外先進標準。
第二十條 制定標準應當發揮行業學(協)會,科學研究院、所,專業院校和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作用。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吸收他們參加標準的起草和審查工作,或委託他們組織起草。
第二十一條 標準實施後,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複審,以確定繼續有效(即確認)、修訂或廢止。
第二十二條 標準的代號、編號按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內貿系統國家標準的出版、發行由國家標準出版社負責。國內貿易部歸口管理的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由國內貿易部自行負責。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從事科研、生產、經營、服務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需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包括配套設備)和服務,應當禁止生產和經營。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生產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時,應當在產品或其包裝物上、說明書內標明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和名稱。
第二十六條 企業在銷售、使用商(產)品時,應當檢查其所執行標準代號、編號;必要時進行內在品質的檢驗,有條件的要制定驗收標準。
第二十七條 出口產品的技術要求由契約雙方約定。企業經營、使用進口商(產)品時應當遵循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內貿系統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產品、服務和企業,其體系認證、合格認證、安全認證工作,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授權的部門所建立的行業認證機構實施。
第二十九條 內貿系統企業或單位推出的新產品或服務、改進產品或服務、進行技術改造,均應符合國家標準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條 內貿系統各級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標準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揭發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內貿系統各級檢驗機構對產品或服務是否符合標準進行檢(試)驗。要保證檢(試)驗手段先進、數據準確可靠、量值統一,充分體現檢(試)驗工作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權威性。
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內貿易部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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