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安裝工程保險

建築安裝工程保險的標的範圍很廣,可分為物質財產本身和第三者責任兩類.其中,物質財產本身包括安裝項目,土木建築工程項目,場地清理費,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第三者責任則是指在保險有效期內,因在工地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和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及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其他費用.

保險責任,金額與免賠額,賠償處理,

保險責任

第一條 在保險期間內,在本保險契約中列明的建築期或安裝期間和施工場地內,由於下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暴雨、洪水、暴風、龍捲風、冰雹、颱風、颶風、暴雪、冰凌、突發性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海嘯;
(三)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
(四)升降機、行車、吊車、腳手架的倒塌造成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
(五)安裝技術不善所引起的事故,並造成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
(六)超負荷、超電壓、電弧、短路、和其他電氣原因引起的事故,並造成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
第二條 試車責任
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註明,保險人負責賠償在保險契約中列明的試車期和施工場地內由於試車所造成的安裝設備本身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金額與免賠額

(一) 本保險契約中列明的保險金額應不低於:1、建築工程:保險工程建築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原材料費用、設備費用、建造費、安裝費、運保費、關稅、其他稅項和費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設備的費用;2、其他保險項目: 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商定的金額。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險工程契約規定的工程概算總造價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1、在本保險項下工程造價中包括的各項費用因漲價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險工程造價時,必須儘快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據此調整保險金額;2、在保險期間內對相應的工程細節作出精確記錄,並允許保險人在合理的時候對該項記錄進行查驗;3、若保險工程的建造期超過三年,必須從本保險契約生效日起每隔十二個月向保險人申報當時的工程實際投入金額及調整後的工程總造價,保險人將據此調整保險費;4、在本保險契約列明的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向保險人申報最終的工程總價值,保險人據此以多退少補的方式對預收保險費進行調整。第十條 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賠償處理

對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失,保險人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對保險標的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的損失後,保險人按下列方式確定損失金額:(一)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以將保險財產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考慮本保險契約第四十六條約定的殘值處理方式後確定的賠償金額為準。但若修復費用等於或超過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價值時,則按下列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二)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以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實際價值考慮本保險契約第四十六條約定的殘值處理方式後確定的賠償金額為準。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一)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應保險金額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應保險金額;(二)保險金額低於應保險金額時,按保險金額與應保險金額的比例乘以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第十四條 每次事故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為根據第十三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後的金額,或者為根據第十三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該金額與免賠率乘積後的金額。保險標的在連續72小時內遭受暴雨、颱風、洪水或其它連續發生的自然災害所致損失視為一次單獨事件,在計算賠償時視為一次保險事故,並扣減一個相應的免賠額(率)。被保險人可自行決定72小時的起始時間,但若在連續數個72小時時間內發生損失,任何兩個或兩個以上72小時期限不得重疊。第十五條 若本保險契約所列標的不止一項時,應分項計算賠償,保險人對每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契約明細表對應列明的分項保險金額,以及本保險契約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契約明細表中列明的總保險金額。
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大於或等於其應保險金額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標的的應保險金額。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小於其應保險金額時,上述費用按被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與其應保險金額的比例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契約未承保財產的,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應保險金額與全部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第十七條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本保險契約的保險金額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按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投保人請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原約定的保險費率另行支付恢復部分從投保人請求的恢復日期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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