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一款由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保險產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 類型:保險產品
  • 發行公司: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投保範圍 :16周歲至65周歲
形式,投保範圍,

形式

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保險契約構成 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投保範圍

第二條 投保範圍 一、投保人:凡從事土木、水利、道路、橋樑等建築工程施工、線路管道設備安裝、構築物建築物拆除和建築裝飾裝修的企業,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在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的員工投保本保險。 二、被保險人:凡年齡在16周歲(含16周歲,下同)至65周歲,與本保險契約載明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建立合法勞動關係,並在施工現場能夠正常工作或勞動的管理和作業人員,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本保險契約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或受益份額;未確定收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收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需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並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予以批註。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 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 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 3)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二)殘疾、醫療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契約的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契約載明的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保險人按照本契約約定承擔如下保險金給付責任: 一、意外傷害身故傷殘保障 (一)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並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傷殘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給付第(二)項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領取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三十日內退還保險人已支付的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造成保險契約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束的,則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的一項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該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併後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三)本契約列明的被保險人在因公外出期間或因公往返建築工地途中遭受意外傷害的,保險人也根據本款第一、二項的規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四)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時,對該被保險人的本款保險責任終止。 二、意外傷害醫療保障 被保險人因在建築施工現場、因公外出期間或因公往返建築工地途中遭受意外傷害,在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險單簽發地政府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以報銷的醫療費用,保險人按下列約定承擔給付責任: (一)保險人對一次事故中的醫療費用在扣除100元免賠額基礎上按80%的比例在保險單所載的該被保險人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內予以補償。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治療仍未結束的,保險人繼續承擔意外傷害導致的醫療費用保險責任,住院醫療最長至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九十日止,門診醫療最長至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險期間內,無論被保險人一次或多次發生意外傷害,保險人均按約定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達到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本款保險責任終止。 (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擁有其他醫療費用保險有效保單的,保險人按本契約有效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擁有的全部契約有效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的比例承擔醫療費用給付責任。 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發生醫療費用,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違法、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挑釁或因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藥品的影響;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助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妊娠(包括宮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產、流產和引產); (七)被保險人因檢查、整容、麻醉、手術治療或藥物治療導致的醫療事故; (八)被保險人精神錯亂或精神失常,其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準;; (九)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或注射藥物; (十)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探險、武術、摔跤、特技、賽馬或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或活動; (十一)被保險人患有愛滋病或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二)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戰爭、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四)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輻射或污染; 若由於本保險契約中責任免除的情形導致的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將退還未滿期淨保費。
第五條 本公司對下列費用不承擔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責任: (一)非因意外傷害而發生的治療; (二)用於矯形、整容、美容、心理諮詢、器官移植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假肢、助聽器、假眼、配鏡等)的費用; (三)被保險人體檢、療養或康復治療的費用; (四)被保險人在二級以下或非保險人認可醫院的治療費用; (五)任何間接損失,包括交通費、食宿費、生活補助費、誤工補貼費或護理費等。
保險期間 第六條 投保人選擇按照施工建築面積或按工程契約造價的一定比例計收保險費方式的,保險期間為自施工工程項目被批准正式開工,並且投保人已繳付保險費的次日(或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施工契約規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時止。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 工程因故延長工期或停工的,投保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審核確認後,辦理保險期間順延手續,保險人自收到書面申請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承擔保險責任。該工程項目重新開工的,投保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保險人自收到該書面申請並審核同意的次日零時起開始繼續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人累計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間長度不得超過本契約載明的保險期間長度。 若保險期間屆滿工程未竣工需延長工期,延期不超過一年的,投保人可在保險期間屆滿前向保險人申請順延本契約保險期間,經保險人書面審核同意後,保險人繼續承擔保險責任;延期超過一年的,投保人需在保險期間屆滿前辦理續保手續,並交納相應保險費。
第七條 由投保人自行選擇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整數月,保險期間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八條 本保險每一被保險人的最低意外傷害身故傷殘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0,000元,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意外傷害身故傷殘保險金額的30%,意外傷害身故傷殘保險金額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於保險單中載明,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九條 本保險的保險費計收方式有以下三種: 1、按照施工建築面積計收; 2、按工程契約造價計收; 3、按投保人自行選擇的保險期間所對應的基準保險費計收。
保險人義務 第十條 訂立保險契約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契約的內容。對保險契約中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第十一條 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 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保險金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在收到保險金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後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保險人與保險金申請人應根據實際情形商定合理的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合理期間內作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保險金申請人。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保險金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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