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各界憲政促進會
- 性質:促進會
- 時間:1940年
- 國家:中國
組織簡介,延安各界憲政促進會宣言,延安婦女界憲政促進會,延安青年界憲政促進會,延安各界憲政促進會,反對勢力,
組織簡介
1939年11月、12月,延安新聞界、婦女界、青年和商人,分別成立了憲政促進會,並建立了延安各界憲政促進會籌備會。
1940年1月,陸續成立了新聞界、婦女界、青年界憲政促進會。
延安各界憲政促進會宣言
國民政府、國民參政會、中國國民黨、各抗日黨派、各抗日軍隊、各抗日民眾團體、各報館公鑒:
延安各界憲政促進會於二月二十日舉行成立大會。謹將本會對於憲政之意見,宣告於次,敬祈政府採納實行,並希各界人士共同促進,俾真正之民主政治得以實現,抗戰前途,實利賴之。
一曰今日實施憲政之意義,在於發揚民意,徹底戰勝日本帝國主義。溯自民國成立,至今二十九年矣,然民國其名,專制其實。袁、馮、段、曹諸輩無論矣,國民黨當政以來,因循故轍,亦無改進。所以然者,訓政之空言高唱入雲,而未以發揚民意反抗帝國主義為唯一南針也。民國十三年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之宣言有云:“近世各國所謂民權制度,往往為資產階級所專有,適成為壓迫平民之工具。蓋國民黨之民權主義,則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數人所得而私也。”善哉言乎,設此宣言見諸實行,則內戰之慘禍可以不作,外患亦無自而入矣。不幸此等至理名言,竟被束置高閣。而一黨專政之厲行,反美其名曰訓政。實則中國境內,自南至北,自通都大邑至窮鄉僻壤,幾曾見訓正一人,訓好一事?而多年訓政之結果,則徒見貪官污吏,恣意橫行,土豪劣紳,作惡無盡,國家之紀綱,民族之元氣,幾為之斫喪殆盡,而外患乃得乘隙而入。抗戰以來,全國奮起,為救亡而戰鬥,當前之絕大問題,為如何發揚民意,徹底戰勝日本帝國主義。而論者乃欲將憲政之實施與發揚民意驅除日寇之民族存亡大問題,劃然隔絕,不視憲政為救亡圖存之工具,而視憲政為塗飾耳目之巧計。於是人民之憲政運動被禁止矣,言論、集會、結社之自由被箝制矣,國人皆曰可廢之訓政被宣布繼續實行矣,抗戰以前舉辦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被認為不須改選矣,不滿人意之國民大會組織法被認為有效矣。凡此諸端,均屬違背人民之公意,不合抗戰之需要,本會同人特表示堅決之反對。本會同人敢斷言,以此等辦法實施憲政,決不能解決對內對外之任何問題。自非根據民意,加以徹底改變,不足以回人心而利抗戰。此本會所欲宣告於國人者一也。
二曰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必須徹底修正,其代表必須重新選舉。抗戰以前舉辦之國大代表選舉,雖亦不無公正之士,然所謂選舉者,大多屋於偽造,蓋當時指導選舉者為今之漢奸褚民誼,而黨部則暗中包庇一切,黑幕重重,賠笑中外。其中漢奸敵探、貪官污吏、土豪劣紳,不一而足。以此等代表集會制憲,必為一篇毫無用處之官樣文章;以此等代表集會行憲,必為一次換湯不換藥之一黨專政。夫欲為所欲為,則亦為之已耳,何必多此一舉,以憲政之招牌為掩飾乎?本會同人對此特表示堅決之反對。周時建議政府,徹底修正國大代表選舉法,重新選舉代表。蓋必如此,方與團結抗戰之需要相適合。否則南轅北轍,貽笑大方,斷非民族國家之福。此本會所欲宣告於國人者二也。
三曰國民大會組織法必須徹底修正,國民大會應成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按原組織法規定國民大會職權僅為制定憲法及決定憲法施行之日期,會畢即任務終了。此其用意,在於不欲憲政之真正見諸實行,不欲國民大會成為救亡圖存之權力機關,仍屬一黨專政之慾念作祟耳。本會同人對於此種不合抗戰需要之國民大會組織法,堅決不能同意,主張徹底加以修改,主張國民大會應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第一,國民大會於制定憲法決定憲法施行日期外,應為執行憲法之機關。第二,國民大會有決定內政外交基本方針之權。第三,國民大會有選舉政府、監督政府與罷免政府人員之權。第四,國民大會有制定國家法律之權。第五,國民大會應設常駐機關,執行大會閉會期間之職務。蓋必如此,方與目前危險時局之需要相適應,而使國民大會不變為敷衍門面之裝飾品。如謂憲法由何項機關執行尚待憲法規定,國民大會組織法不能預先賦予國民大會以行憲之權力,此自欺欺人之談也。蓋國民大會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為孫中山先生所規定。孫先生嘗云:“憲法頒布之後,中央統治權則歸於國民大會行使之。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政府官員有選舉權、有罷免權。對於中央法律有創製權、有複決權。”國民大會而非行憲之機關,試問尚有何種機關足當行憲機關之任乎?凡事之成,待於誠意,憲政而無誠意,不如不談為佳。而誠意開放政權,誠意實行民主,誠意喚起人民管理自救救國之事業,而不作敷衍一時之計,乃為召集國民大會之根本前提。此本會所欲宣告於國人者三也。
四曰全國應發起普遍深入之憲政運動,人民有討論憲政與選舉國大代表之自由,各抗日黨派有合法存在權利與參加國大代表競選之自由。憲政而無民眾運動,民眾而無言論、集會、結社之自由,各抗日黨派而無合法存在與合法活動之權利,則一切所謂憲政,不過空談一陣,毫無實際成效可言。有斷然者,循此不變,則不論憲法條文如何美備,亦不過一堆毫無意義之黑字。不論憲政名辭如何誇張為自己亦早已提倡,亦不過一黨一派獨占政權之掩飾。而如有改弦更張之誠意,與民更始之決心,則必自允許人民及各抗日黨派各抗日團體有自由討論憲政、自由選舉國大代表始。此本會所欲宣告於國人者四也。
凡此四端,為本會之主張,亦即全國人民之公意,本會同人深信,實行民主憲政為國內國際大勢之所趨,雖有種種阻礙,終必達此目的。當此民族敵人深入國土之秋,國家民主化,實為救亡圖存之至計,而國共兩黨及全國抗日黨派抗日人民之共同努力,必能逐漸達到民主憲政之途,此又本會同人所深信不疑而願為我全國同胞掬誠相告者也。
延安各界憲政促進會於二月二十日舉行成立大會。謹將本會對於憲政之意見,宣告於次,敬祈政府採納實行,並希各界人士共同促進,俾真正之民主政治得以實現,抗戰前途,實利賴之。
一曰今日實施憲政之意義,在於發揚民意,徹底戰勝日本帝國主義。溯自民國成立,至今二十九年矣,然民國其名,專制其實。袁、馮、段、曹諸輩無論矣,國民黨當政以來,因循故轍,亦無改進。所以然者,訓政之空言高唱入雲,而未以發揚民意反抗帝國主義為唯一南針也。民國十三年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之宣言有云:“近世各國所謂民權制度,往往為資產階級所專有,適成為壓迫平民之工具。蓋國民黨之民權主義,則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數人所得而私也。”善哉言乎,設此宣言見諸實行,則內戰之慘禍可以不作,外患亦無自而入矣。不幸此等至理名言,竟被束置高閣。而一黨專政之厲行,反美其名曰訓政。實則中國境內,自南至北,自通都大邑至窮鄉僻壤,幾曾見訓正一人,訓好一事?而多年訓政之結果,則徒見貪官污吏,恣意橫行,土豪劣紳,作惡無盡,國家之紀綱,民族之元氣,幾為之斫喪殆盡,而外患乃得乘隙而入。抗戰以來,全國奮起,為救亡而戰鬥,當前之絕大問題,為如何發揚民意,徹底戰勝日本帝國主義。而論者乃欲將憲政之實施與發揚民意驅除日寇之民族存亡大問題,劃然隔絕,不視憲政為救亡圖存之工具,而視憲政為塗飾耳目之巧計。於是人民之憲政運動被禁止矣,言論、集會、結社之自由被箝制矣,國人皆曰可廢之訓政被宣布繼續實行矣,抗戰以前舉辦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被認為不須改選矣,不滿人意之國民大會組織法被認為有效矣。凡此諸端,均屬違背人民之公意,不合抗戰之需要,本會同人特表示堅決之反對。本會同人敢斷言,以此等辦法實施憲政,決不能解決對內對外之任何問題。自非根據民意,加以徹底改變,不足以回人心而利抗戰。此本會所欲宣告於國人者一也。
二曰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必須徹底修正,其代表必須重新選舉。抗戰以前舉辦之國大代表選舉,雖亦不無公正之士,然所謂選舉者,大多屋於偽造,蓋當時指導選舉者為今之漢奸褚民誼,而黨部則暗中包庇一切,黑幕重重,賠笑中外。其中漢奸敵探、貪官污吏、土豪劣紳,不一而足。以此等代表集會制憲,必為一篇毫無用處之官樣文章;以此等代表集會行憲,必為一次換湯不換藥之一黨專政。夫欲為所欲為,則亦為之已耳,何必多此一舉,以憲政之招牌為掩飾乎?本會同人對此特表示堅決之反對。周時建議政府,徹底修正國大代表選舉法,重新選舉代表。蓋必如此,方與團結抗戰之需要相適合。否則南轅北轍,貽笑大方,斷非民族國家之福。此本會所欲宣告於國人者二也。
三曰國民大會組織法必須徹底修正,國民大會應成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按原組織法規定國民大會職權僅為制定憲法及決定憲法施行之日期,會畢即任務終了。此其用意,在於不欲憲政之真正見諸實行,不欲國民大會成為救亡圖存之權力機關,仍屬一黨專政之慾念作祟耳。本會同人對於此種不合抗戰需要之國民大會組織法,堅決不能同意,主張徹底加以修改,主張國民大會應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第一,國民大會於制定憲法決定憲法施行日期外,應為執行憲法之機關。第二,國民大會有決定內政外交基本方針之權。第三,國民大會有選舉政府、監督政府與罷免政府人員之權。第四,國民大會有制定國家法律之權。第五,國民大會應設常駐機關,執行大會閉會期間之職務。蓋必如此,方與目前危險時局之需要相適應,而使國民大會不變為敷衍門面之裝飾品。如謂憲法由何項機關執行尚待憲法規定,國民大會組織法不能預先賦予國民大會以行憲之權力,此自欺欺人之談也。蓋國民大會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為孫中山先生所規定。孫先生嘗云:“憲法頒布之後,中央統治權則歸於國民大會行使之。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政府官員有選舉權、有罷免權。對於中央法律有創製權、有複決權。”國民大會而非行憲之機關,試問尚有何種機關足當行憲機關之任乎?凡事之成,待於誠意,憲政而無誠意,不如不談為佳。而誠意開放政權,誠意實行民主,誠意喚起人民管理自救救國之事業,而不作敷衍一時之計,乃為召集國民大會之根本前提。此本會所欲宣告於國人者三也。
四曰全國應發起普遍深入之憲政運動,人民有討論憲政與選舉國大代表之自由,各抗日黨派有合法存在權利與參加國大代表競選之自由。憲政而無民眾運動,民眾而無言論、集會、結社之自由,各抗日黨派而無合法存在與合法活動之權利,則一切所謂憲政,不過空談一陣,毫無實際成效可言。有斷然者,循此不變,則不論憲法條文如何美備,亦不過一堆毫無意義之黑字。不論憲政名辭如何誇張為自己亦早已提倡,亦不過一黨一派獨占政權之掩飾。而如有改弦更張之誠意,與民更始之決心,則必自允許人民及各抗日黨派各抗日團體有自由討論憲政、自由選舉國大代表始。此本會所欲宣告於國人者四也。
凡此四端,為本會之主張,亦即全國人民之公意,本會同人深信,實行民主憲政為國內國際大勢之所趨,雖有種種阻礙,終必達此目的。當此民族敵人深入國土之秋,國家民主化,實為救亡圖存之至計,而國共兩黨及全國抗日黨派抗日人民之共同努力,必能逐漸達到民主憲政之途,此又本會同人所深信不疑而願為我全國同胞掬誠相告者也。
茲當本會成立之始,敢竭所懷,質之當世,有志之士,盍興乎來:
延安各界憲政促進會理事長:吳玉章
理事:毛澤東 陳紹禹 張聞天 王稼洋康生
陳雲 鄧發 林伯渠 李富春 高崗
高自立 羅邁 蕭勁光 譚政 張邦英
謝覺哉 柯慶施 滕代遠張浩 孟慶樹
馮文彬 張琴秋 丁玲 曹一鷗[2]艾思奇
周揚王學文 許光達 吳亮平 陳伯達
南漢宸 李初梨 楊松何思敬 趙毅敏
陳康白 傅連璋 高朗亭 曹菊如 饒正錫
王林 葉季壯 雪經天 白振邦 高述先
延安各界憲政促進會理事長:吳玉章
理事:毛澤東 陳紹禹 張聞天 王稼洋康生
陳雲 鄧發 林伯渠 李富春 高崗
高自立 羅邁 蕭勁光 譚政 張邦英
謝覺哉 柯慶施 滕代遠張浩 孟慶樹
馮文彬 張琴秋 丁玲 曹一鷗[2]艾思奇
周揚王學文 許光達 吳亮平 陳伯達
南漢宸 李初梨 楊松何思敬 趙毅敏
陳康白 傅連璋 高朗亭 曹菊如 饒正錫
王林 葉季壯 雪經天 白振邦 高述先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二月二十日
根據一九四〇年三月八日《解放》周刊刊印
延安婦女界憲政促進會
1940年1月17日,以中國延安女子大學為主,90餘位婦女界人士於延安發起成立了“延安婦女界憲政促進會”。
延安婦女界憲政促進會是陝甘寧邊區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婦女民眾團體。
延安婦女界憲政促進會以協同全國各黨、各派、各階層先進婦女。
宗旨:幫助政府迅速實施憲政,並要求政府在政治上、經濟上、教育上、法律上、社會生活上,保證給予全國婦女以真正平等之地位和一切民主權利,以達抗戰必勝、建國必成的目的。
任務:研究憲政有關婦女問題及各國憲政運動歷史;反映各階層婦女對憲政的意見與要求;與全國各地婦女界憲政團體及各界憲政促進團體聯繫,號召與推動各地成立婦女界憲政促進會。
該會為理事會制。理事任期一年。理事會內設立常務理事會,組織、處理一切日常會務。
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宣傳科、組織科、研究委員會。
凡贊成該會宗旨,不分黨派、信仰、職業教育,均可為該會會員。個人會員須經該會會員一人介紹,團體會員由其機關團體申請,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皆為該會會員。
一、延安婦女界憲政促進會的工作召集各種婦女民眾會議,廣泛宣傳解釋實施憲政對全國婦女的重要意義,發動並組織各階層婦女民眾參加憲政運動。會址設在延安。
二、名譽理事名單
三、理事會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