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

《廬江縣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是廬江縣縣政府2020年12月25日第8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的政策法規。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規範政府性債務借用還行為,防範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及中央、省、市關於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範圍內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風險控制、績效管理、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是指政府及其所屬單位依法舉借的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以下簡稱政府債務)和依法負有擔保或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或有債務。政府隱性債務管理按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疏堵結合、分清責任、規範管理、防範風險、穩步推進。
第五條 政府性債務管理納入年度綜合目標績效考核。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政府及其所屬單位應加強本單位政府性債務管理,主要負責人是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 縣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債務歸口管理牽頭部門,負責制定、完善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加強限額管理、規模控制、預算管理、風險監控、統計監測、信息披露等工作。
縣發改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計畫管理和項目審批,在安排政府投資計畫前要加強與財政部門溝通銜接,充分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從嚴審批債務風險較高的新開工項目。
縣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加強金融機構業務監管,制止金融機構等違法違規提供融資,規範金融機構信貸行為。
縣審計部門負責依法對本地區政府性債務進行審計監督,將政府性債務管理情況納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預算執行和其他相關審計範圍,促進債務管理制度完善。
債務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是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的責任主體,負責定期梳理本行業政府性債務風險情況,督促舉借債務或使用債務資金的有關單位加快債務資金使用,避免資金沉澱;督促單位制定債務風險應急預案;當出現債務風險事件時,落實債務還款資金安排,及時向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報告。
其他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第八條 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
政府依法妥善處置政府負有擔保責任或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或有債務。
第三章 債務舉借管理
第九條 政府及其所屬單位確需舉借債務的,可通過省政府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代為舉借,縣政府按規定與省級財政部門簽訂債券代發和轉貸協定。政府及其所屬單位舉債要與償還能力相匹配,對其舉借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第十條 嚴格政府債務舉借的限額管理。政府及其所屬單位舉借的政府債務,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並將舉債項目列入年度債務預算,報縣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
第十一條 建立規範的政府債務分類舉藉機制。舉借政府債務應當確定償債資金來源,制定債務償還計畫。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一般債務的,發行一般債券融資,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專項債務的,發行專項債券融資,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
第十二條 政府及其所屬單位應當通過省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方式舉借債務,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舉借債務。
除經國務院批准的政府轉貸債務外,政府及其所屬單位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得以政府投資基金、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和政府購買服務等名義變相舉債。
第四章 債務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縣政府將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一般債務收支、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外債轉貸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政府所屬單位要將債務收支納入本部門和單位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 縣財政部門在下達的年度新增債券規模內,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縣政府同意後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審批;在下達的置換債券(再融資債券)規模內,提出置換債券(再融資債券)的分配建議,報縣政府批准。政府及其所屬單位舉借的債務,按規定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或歸還存量債務(到期政府債券),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第十五條 縣財政部門應按照代發和轉貸協定約定及時足額將債券還本付息資金逐級上繳至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或有債務不屬於政府債務,政府及其所屬單位不承擔或有債務償債責任。
屬於政府出具無效擔保契約或政府可能承擔救助責任的,政府依法承擔適當民事責任或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一定救助,但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第五章 債務風險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均實行規模控制。縣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主管部門,結合財力水平、債務風險、融資需求及項目成熟度等因素,對擬舉債項目、舉債規模等提出審核意見,經縣政府批准後逐級上報省級財政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健全政府性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縣財政根據一般債務、專項債務、或有債務等情況,測算其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等指標,並按權重計算綜合風險指標,評估債務風險狀況,實施風險預警制度。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政府及其所屬單位負責領導本單位政府性債務日常管理,成立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制定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
政府及其所屬單位出現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時,應當按照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相關規定進行處置,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政府及其所屬單位不得為融資平台提供任何形式擔保,不得干預融資平台公司日常運營和市場化融資,不得將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支持轉型中的融資平台公司及轉型後市場化運作的國有企業依法合規承接政府公益性項目,實行市場化經營、自負盈虧,政府及其所屬單位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六章 績效管理與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落實全面實施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舉債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的政府債務資金績效管理機制,政府及其所屬單位要將債務收支全面納入績效管理,進行項目事前、事中、事後績效評價。加強債務資金使用和對應項目實施情況監控,按照輕重緩急原則合理安排使用債務資金,優先保障在建工程項目建設,提高債務資金使用績效。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政府性債務信息公開和定期報送制度。
政府及其所屬單位應建立健全政府性債務報送和公開制度,及時公開政府債務限額、餘額、使用安排及還本付息、政府債券存續期、重大事項等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政府性債務信息實行月報制度,政府及其所屬單位應按要求每月定期向縣財政報送政府性債務相關信息及融資平台信息月報。
第七章 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所屬單位要樹立正確政績觀,建立地方政府舉債終身問責和債務問題倒查機制。
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管理和監督政府性債務。審計部門要將政府性債務管理作為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政策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等審計項目的重要內容。財政、審計等監督部門發現有關單位和人員涉嫌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嚴肅財經紀律。建立違法違規融資和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責任追究機制,加大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監督檢查力度。政府及其所屬單位不得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舉借債務,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業發展名義舉借債務用於經常性支出或樓堂館所建設,不得挪用債務資金或改變既定資金用途。對企業的注資、財政補貼等行為必須依法合規。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堅決制止違法違規出讓土地及融資行為。加強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加大統籌力度,保障政府性債務還款來源。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廬江縣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廬政辦〔2017〕71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